准入制度与整车合规
第二章 批准申请、技术证据与生产一致性
英国车辆出口白皮书 2026至2030
法规检索基准日:2026年9月18日 版本:1.0 研究审阅稿
2.1 批准项目的两条工作线
第一章解决车辆采用何种批准路径以及批准的市场效力。本章沿已经选定的路径,说明制造商如何形成可审查的技术文件、取得批准,并保持量产车辆与获批状态一致。主体范围为新 M、N、O 类车辆的型式批准,兼顾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证据接口。GB 申请以英国同化后的 2018/858、2020/683 及英国修订为基础;UK(NI) 申请另按其适用的欧盟框架处理。本章所述 VCA 账户和审核安排针对向 VCA 办理的项目。[R01至R03;R08;R30]
批准项目包含产品符合性和生产保证两条工作线。产品符合性工作回答所申报的车辆配置是否满足适用要求;生产保证工作回答制造商能否持续生产相同的合规产品,并准确签发每车文件。前者通常形成信息文件、试验报告、系统或部件批准和整车批准;后者形成生产一致性安排、控制计划、审核与试验记录,以及 VCA 对相应范围的 CoP 确认。两条工作线可以并行组织,签发前须达到各自适用条件。[R08;R13;R16]
生产一致性,英文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简称 CoP,是型式批准制度中的持续符合性机制。它覆盖批准配置的识别、采购与制造控制、成品检查、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试验,以及发现偏差后的纠正。质量管理体系,英文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 QMS,为这些活动提供文件、职责、设备和记录管理基础。[R13;R22]
2.1.1 四种结果及其边界
| 结果 | 证明对象及典型输出 | 在批准项目中的作用 |
|---|---|---|
| 管理体系认证 | 认证机构对规定组织、场所和活动出具的体系证书 | 可支持 QMS 能力评价;证书须与申请范围关联 |
| CoP 确认 | VCA 对批准持有人、制度、产品或法规项目及场所的适当安排作出确认 | 支持相应范围内的批准签发与持续监督;按证书和审核计划维护 |
| 单项型式批准 | 批准机关对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签发批准证书 | 覆盖特定法规和批准型式,并受安装条件及批准范围限制 |
| 整车型式批准 | 批准机关对车辆型式及其变型、版本签发整车批准及附件 | 汇总车辆适用项目的符合性;支撑符合批准状态的车辆签发 CoC |
符合性证书,英文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简称 CoC,由制造商针对具体车辆签发,其技术数据来自批准文件和实际制造配置。申请阶段准备的 CoC 样稿用于检查模板、字段和控制机制;实际车辆 CoC 的签发须满足适用批准和制造条件。样稿不承担真实车辆交付凭证的作用。[R03,附件 VIII;R09,CoCs]
本章的示范材料、控制计划数值和案例均采用假设条件。示例中的制造商、车型、文件编号、生产数量和试验结果均不对应真实批准;引用位置用于演示核对方法。具体系统的法定限值、试验程序及修订系列在第三章逐项展开。
2.1.2 不同路径的程序边界
无限系列、中批量和国家小批量均需根据自身适用规则组织证据和生产一致性安排。小批量的替代技术要求、证据方式和适用条件须写入项目矩阵,不能在通用申请包中直接删去试验项目。多阶段车辆还需识别本阶段新增或改变的项目,以及前阶段证据仍然有效的边界。[R01,第22、25、41及42条;R02;R10]
单车批准的申请、检查和每车结果另按 IVA 程序办理。本章的整车型式批准信息包及量产 CoP 架构不应直接作为所有 IVA 申请的强制材料清单。已有型式批准或试验资料在 IVA 中如何使用,须回到对应 IVA 项目及证据要求判断。
2.2 申请主体、授权与账户
2.2.1 申请主体及责任归属
申请启动时,应明确拟作为批准持有人的制造商法定名称和地址,并分别识别制造工厂、制造商代表、申请代办方及付款方。集团品牌名称、销售公司的名称和工厂名称可能不同,文件应按实际法律角色填写。VCA 的 GB 批准登记册也将批准持有人字段与商品品牌字段分别处理。[R29]
对 GB 批准,位于 GB 以外的制造商须设置 GB 境内的制造商代表;对 UK(NI) 批准,位于 NI 和 EU 以外的制造商须设置 NI 或 EU 境内的代表。代表的身份和授权须对应申请制度。咨询公司代为上传材料、联络技术服务机构或支付费用,不会仅因这些操作取得批准持有人身份。[R10,申请程序;R30]
建议在立项时形成一份内部《主体与授权登记表》,逐项记录法定名称、注册或营业地址、各装配地址、批准制度、代表信息、申请联系人、签署权限及付款账户。后续信息文件、CoP 申请、授权信和发票资料分别从该表取值。公司更名或集团内部重组中的法律主体连续性,决定文件更新和批准处理方式。
2.2.2 客户账户与门户访问
VCA 公共门户用于型式批准咨询和申请、资料提交及状态查看,也列有设施认可等业务入口。门户注册按开票账户办理;申请资料核实后,注册邮箱接收继续注册所需的邀请信息。因此,客户或开票账户、组织门户登记、个人用户权限应分别管理。[R12]
建议将开户准备分成三个受控记录。第一份记录申请主体及开票资料,第二份记录获得授权的组织管理员和业务用户,第三份记录这些用户能够操作的制造商及业务范围。由第三方付款的项目,应在提交前把付款主体与批准申请主体的关系说明清楚,并取得相应授权。账户资料更改后,同步检查现有申请的联系人和权限。
已有门户登录权限时,仍需确认能否看到正确的组织和申请记录。门户显示的订单、项目或案件编号用于流程追踪;只有正式批准证书及其附件能够确认批准范围。CoP 证书、技术服务试验项目和整车批准申请可能使用不同编号,项目台账应保留交叉关系。
VCA 当前公共说明将 CoP 事项联系地址列为 copmailbox@vca.gov.uk,门户注册和登录支持地址为 VCAPortalSupport@vca.gov.uk。具体型式批准申请按门户提交路径办理,避免把一般邮箱往来当作已经完成正式递交的凭据。[R12;R13;R17]
2.2.3 申请机关与技术服务机构的接口
技术服务机构,英文 Technical Service,简称 TS,承担其指定范围内的试验、目击和技术评价。向 VCA 申请时,可以在技术证据准备完成后进入批准机关审查,也可以通过 VCA 自身的技术服务业务组织尚未完成的试验。申请人须在门户选择与实际工作对应的路径,避免重复建立同一批准申请。[R08,Application process]
选择 TS 时,应核实相应批准制度、法规项目及承担活动是否处于指定范围内。实验室的 ISO/IEC 17025 认可证明特定检测能力;GB TS 指定证明其在 GB 批准制度中的资格。UNECE 技术服务资格与 GB 指定范围分别核定。[R11]
工程上应把试验场所、实际测试单位、目击或负责的 TS、报告签发者及拟授予批准的机关写入试验任务书。出现委外测试时,须由负责的 TS 明确基础实验室记录如何纳入最终技术证据,以及样件识别和结果责任如何追溯。
2.3 信息文件及申请材料包
2.3.1 三种文件概念
Information document 是按适用模板形成的信息文件,描述制造商、车辆及系统的技术特征。Information folder 是制造商提交的信息资料夹,包含信息文件、图纸、照片和其他所需材料。Information package 是批准审查中形成的正式资料包,包含审查所依赖的申请资料、试验报告及相关文件,其索引应能辨识版本与变更。[R01,第24至26条]
企业可以使用电子目录实施控制。关键要求是文件之间能够引用、版本能够重建,且正式提交的文件与内部开发文件有清楚区分。设计数据库的零件版本与批准资料包的图纸版本,通过变更记录保持受控关联。
2.3.2 材料包目录示例
下列目录为建议的工程组织方式。具体递交字段和是否需提交某一文件,由申请路径、适用法规和 VCA 审查要求确定。
| 目录 | 主要文件及作用 | 编制责任与进入下一环节的条件 |
|---|---|---|
| A 主体与申请 | 申请表、授权、代表资料、主体与账户对应表、申请范围 | 项目负责人汇总;法定名称、角色、申请制度一致 |
| B 信息文件 | 适用信息文件、车辆配置表、Part III、版本目录 | 法规与研发共同编制;全部适用字段有确定数据或有依据的不适用说明 |
| C 图纸与技术说明 | 总布置、系统结构、零件清单、软件标识、安装图和声明 | 系统工程师负责;图号、版本和覆盖配置可追溯 |
| D 符合性证据 | 单项批准、完整报告、附件、最不利状态说明、等效或差异分析 | TS 与法规团队接口;证据形式、资格和覆盖范围满足相应路径 |
| E CoP | 当前确认文件、范围清单、控制计划、审核状态和必要试验记录 | 批准持有人质量部门负责;制度、产品及场所与申请相符 |
| F 每车文件准备 | CoC 样稿、数据映射、防伪或签发控制说明、铭牌方案 | 法规、制造和信息部门负责;可由获批配置准确生成每车数据 |
| G 变更与审查 | 申请变更摘要、差异页、审查问题表、补正答复和替代文件清单 | 项目负责人维护;每项答复可以定位到证据 |
| H 批准归档 | 正式证书、附件、最终资料索引、签发日期及内部发布记录 | 法规部门确认;与提交和批准结果逐项核对 |
2.3.3 Part III 的实际用途
2020/683 附件 II 的 Part III 用于列明适用项目所依赖的批准证书或允许使用的报告,并关联到变型和版本。它与 2018/858 附件 II 的法规项目表存在引用关系,两处“附件 II”分别属于不同法规。Part III 应包括相关项目的全部必要批准;在安装批准文件已经收录部件证据信息的情况下,按模板规定处理部件明细。[R03,附件 II Part III]
VCA 对分步式及混合式 GB 整车申请要求使用 GB 框架的项目编号,列明项目、主题、证据编号、扩展日期及所覆盖变型和版本。沿用 EU 资料时,应重新核对项目编号和 GB 接受依据。一个系统涉及多份证书,或者不同版本采用不同证据时,应分别列出可辨识的覆盖关系。[R08,Part III]
建议为 Part III 的每一行配置内部证据索引。该索引另外记录证书系列、扩展号、信息文件版本、报告版本、样件配置和适用条件。例如,GB 项目 20A 对应灯光安装;灯具部件批准有效,仍需通过安装证据连接到具体车辆布局。GB 项目 69 对应电安全;电池自身的证据范围与整车安装及车辆电安全范围应分别说明。[R09,20A及69]
对“不适用”项目,应在内部矩阵中留下触发条件和车辆事实。例如,某项专门针对特定燃料系统的要求,可用该车型未配置该系统及适用条款作为判断依据。“不适用”的认定依据是法规适用条件;供应商证书缺失属于证据完整性问题。
Part III 签署应由具有适当权限的人员完成。签署日期、所引用资料版本和正式提交版本应能够组成同一状态的证据链。本文不设置统一的“必须在三个月内或六个月内签署”规则;项目存在 VCA 个别签署要求时,应把该要求及其来源记录在提交清单中。
2.3.4 GB 格式及新增字段
英国通过 S.I. 2022/1273 在第24条第1A款设置了沿用既有 EU 信息文件格式的过渡安排:M、N 类车辆申请须在2026年8月1日前,O 类车辆、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申请须在2027年8月1日前。对本章基准日之后的 M、N 整车申请,应按当前 GB 所需格式和数据组织材料。[R02,第25(4)款]
VCA 允许已有 EU 文件在具备 GB 所需内容时配合 GB 差异封面使用。该方法的可接受性取决于组合后的资料是否满足当期 GB 要求。过渡期限结束后,不能仅以“过去曾按 EU 格式提交”证明文件继续满足要求。实际操作宜建立 GB 字段对照表,并将代表、左右舵、法规引用、文件版本和缺失字段补齐。[R08;R10,information documents]
截至本章基准日,S.I. 2025/1110 已将网络安全与软件更新纳入相关 GB 文件结构:2018/858 附件 II 增加项目75和76,2020/683 附件 I 增加12.14及12.15信息项目,2018/858 附件 IV 增加软件更新安排。适用新型式应把对应管理体系和车型证据纳入申请,不能仅沿用2025年6月技术指南中的旧项目表。[R07,第2及3条]
这里须区分2020/683附件 I 的通用信息项目、附件 II 的分步式整车信息文件,以及具体系统法规的信息文件。申请人应根据所选批准方法形成相应材料,新增附件 I 字段与附件 II Part III 栏目分别归入对应文件。
2.3.5 图纸、声明与文件控制
建议每张关键图纸至少标明图号、修订、日期、单位、坐标基准、适用配置及关联零件。左右件、左右舵、空载或设计载荷状态、可调位置等会影响判断时,必须在图纸中明确。只提交车辆照片,通常难以独立证明安装尺寸、遮挡边界或所有配置范围;照片宜与受控图纸和测量记录关联。
声明应说明声明主体、车辆型式、涉及事项、适用法规、证据基础和签署权限。某些事项允许制造商声明时,应使用相应依据;其他要求仍按规定提供试验或批准证据。声明中笼统写“车辆符合所有英国法规”,无法给审查者提供项目级的判断材料。[R08;R09]
VCA 行政指南要求申请文件优先采用英文 PDF,信息文件宜合并为便于审查的文件,并避免妨碍机关处理的文档保护。企业仍应保留原始签署文件及真实性证据;为便于审查而生成 PDF 时,不得改变原证书内容或破坏签署证据。建议同时保留正式提交版、可追溯源文件和文件清单。[R08,Document format]
2.4 技术证据的完整性与覆盖判断
2.4.1 证据有效性与覆盖范围
每份拟用证据应依次回答四个问题。第一,证据是否真实且处于适当状态。第二,所采用的法规、修订系列及技术要求是否被目标制度接受。第三,证据是否覆盖本次申报的车辆、系统和配置。第四,证据内容是否足以完成本次审查。四项判断均通过后,才把证据标记为可用于本次申请。[R09;R11;R29]
真实性审查应从正式签发渠道、证书及附件完整性、批准号与持有人对应关系、后续扩展和撤销状态入手。GB 登记册可以辅助核实公开记录,但该登记册说明其记录范围以2024年9月1日后的批准活动为基础;未检索到某份文件时,应向签发机关核实,不能仅凭检索空白下结论。[R29]
证据接受的路径也需要分开。获认可的 UN 批准按相应接受规则核查;EU 系统批准能否用于 GB,取决于具体的法定接受安排;EU TS 试验报告则适用报告接受条件。2025年对 eCall 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增加的接受安排,仍保留相应整车层面的测试要求,不能扩展理解为所有 EU 系统批准均可直接代替 GB 单项批准。[R04;R06,第3条;R09]
2.4.2 试验报告的证明内容
一份可审查的报告应能够识别试验对象和技术状态,说明采用的方法与条件,给出所需测量结果和相应判定,并说明样件对申请范围的代表性。采用获准替代方法、虚拟方法或最不利配置时,应保留相应依据。法规另有报告模板的,应遵循该模板。[R03,附件 VII]
建议将报告接收检查具体化为下表。表中的核对方式为工程审查建议。
| 检查对象 | 核对内容 | 发现问题后的处理 |
|---|---|---|
| 报告身份 | 编号、版本、签发日期、签发机构、签署或批准状态 | 要求签发者澄清;草稿保持草稿状态 |
| 样件身份 | 样车编号、系统型号、零件版本、软件、质量及试验配置 | 与试验前冻结单核对;无法对应时停止覆盖判定 |
| 方法与工况 | 法规及版本、试验程序、载荷、温度、速度、供电或运行模式 | 由 TS 解释差异是否被允许,必要时补试 |
| 结果与判定 | 原始测量汇总、单位、适用限值、判定、缺失或排除项 | 补充实验室记录;对异常数据重新评价 |
| 代表性 | 所测配置、可覆盖配置、最不利选择和不覆盖项 | 补充覆盖分析,或为未覆盖配置安排证据 |
| 附件一致性 | 图纸版本、照片、校准关联、基础报告、批准证书引用 | 更正交叉引用,并保留替代和修订记录 |
VCA 明确要求完整的试验程序符合性和结果证据。TS 文件只有基本符合性结论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实验室报告,以便完成审查。试验发生在 EU 规格车辆上并不自动形成问题,决定因素是该规格能否代表拟申报的 GB 规格。[R09,Technical Services and evidence of compliance]
2.4.3 EU 技术服务报告的时间条件
英国第30条第2A款允许机关在规定条件下依赖 EU TS 的报告,时间条件关联报告签发日期,同时要求报告证明签发 GB 批准当日适用要求的符合性,并满足相关 EU 批准状态条件。报告日期、技术基线及关联批准状态共同构成适用性审查内容。[R02,第26(6)款]
该条的制定文本使用“before 31st December 2026”描述 M、N 类报告,O 类、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对应2027年。VCA 2026年实施通知则使用“on or before 31 December”描述 M、N 和 O 类报告。两者对于12月31日当天的文字范围存在差异。当天出具报告的接受条件仍待具体确认;采用这一边界日期的具体项目,应取得 VCA 对现行适用依据的书面确认。项目计划宜避开最后一天。[R02,第30条第2A款的插入文本;R31]
VCA FAQ 说明,符合条件的既有报告在过渡结束后仍可继续用于申请,前提是满足届时法律要求。已持有的 GB 批准也不会仅因原 EU TS 此后未取得 GB 指定而自动失效。过渡结束后新增测试、实质性重出报告或新增配置证据,应核实承担机构的 GB 指定;单纯沿用原报告日期不足以证明新增内容属于旧证据范围。[R10,Technical Services;R11]
2.4.4 代表车型及最不利状态
代表车型选择应按法规项目开展。制动项目关注的载荷、轴荷、轮胎和控制策略组合,与 EMC 项目关注的电气架构、线束、运行模式及充电状态不同;碰撞、电安全和能耗项目也各有自身的覆盖逻辑。最大质量车辆的代表性取决于具体项目的最不利条件。[R03,附件 VII第4点;R09]
建议在试验前形成《代表性与覆盖说明》,包括全部申请配置、导致性能变化的参数、拟试样件、选择依据和覆盖边界。TS 应对最不利选择承担技术判断责任,并在报告或关联技术文件中说明。制造商负责提供完整的配置变化,避免遗漏的选装件使代表性分析失去基础。[R09]
下表为 BEV M1 项目的假设分析结构,不作具体车型的法定覆盖结论。
| 项目 | 需比较的配置变量 | 本例要求形成的技术结论 |
|---|---|---|
| 制动 | 最大质量、轴荷、轮胎滚动半径、再生制动能力、故障策略 | 指明实测配置覆盖哪些质量和制动策略,哪些需要补充 |
| 电安全 | 电池型号、电压边界、安装方式、冷却和高压连接 | 分别确认电池证据与整车安装证据的边界 |
| EMC | 驱动和充电设备、线束布置、屏蔽接地、软件运行模式 | 说明新增设备及模式是否处于原测量覆盖范围 |
| 碰撞 | 整备与试验质量、结构、约束系统、电池安装 | 对结构及质量变化作项目特定评价,明确是否需新增试验 |
| 能耗与续驶里程 | 质量、轮胎、道路阻力、动力及电池控制 | 按适用试验和族划分规则形成版本数据,保留参数来源 |
| 灯光安装 | 车身高度、悬架、灯具、装载状态、控制逻辑 | 确认安装位置和调节状态覆盖,避免只核灯具证书 |
技术服务需要使用其掌握的解释文件时,应在项目记录中标明解释名称、版本和适用条件。相关项目的具体最不利状态判定,仍需结合可获得的VCA技术解释及项目证据确认。
2.5 申请资料的关联核对示例
2.5.1 假设车型与文件组
本例假设一家制造商申请单阶段 GB BEV M1 整车批准。车型代号 E01,变型 R,版本 B60A;右舵,五座;60 kWh 电池,电池内部型号 P60;技术允许最大满载质量2450 kg,前、后轴限值分别为1250 kg和1300 kg。数值仅用于展示关联核对,不构成实际技术批准结果。
示例文件使用内部代号:信息文件 ID01 Rev.03,配置矩阵 VM01 Rev.02,电安全报告 TR100 Rev.01,制动报告 TR13H Rev.02,电安全批准摘录 AP100 Ext.01,整车批准结果占位 WVTA01,CoC 样稿 COC01。上述代号均非正式批准号码。真实项目须使用签发文件上的完整编号及扩展号。
拟形成的关联为:
车辆配置矩阵 → 信息文件及系统文件 → 样车冻结单和试验报告 → 单项批准及 Part III → 整车批准资料包 → 实际制造记录 → 每车 CoC。
该链条为本章的工程组织建议。实际审查时,每一步均应可以反向查回文件、版本和数据来源。
2.5.2 字段交叉核对
| 核对事项 | 示例文件中的预期关系 | 典型关联错误及处理 |
|---|---|---|
| 主体与地址 | ID01、申请表和 WVTA01 的制造商一致;工厂另与 CoP 范围一致 | 将开票咨询公司填成制造商;更正角色并复核授权 |
| 型式、变型、版本 | ID01 和 VM01 定义 E01/R/B60A;Part III 和最终批准覆盖该版本 | 报告只写营销车型,无法映射版本;要求配置对应说明 |
| 电池配置 | TR100 识别 P60,AP100 的范围及附件覆盖相同技术状态 | 证书封面型号相同、附件却采用另一 BMS;暂停电安全覆盖结论 |
| 制动配置 | TR13H 的轮胎、轴荷和策略与拟申报版本及覆盖说明一致 | 仅因测试车辆较重便认定所有轮胎均覆盖;由 TS 重作项目判断 |
| 质量数据 | ID01 的2450 kg上限与报告覆盖一致;每车质量按实际批准数据生成 | CoC 把试验加载质量填成实际质量;回溯字段定义和数据来源 |
| 证据版本 | Part III 引用 AP100 Ext.01,并能查到对应信息文件及报告 | 已补试却仍引用 Ext.00;更新索引并复核是否影响其他项目 |
| CoC 模板 | COC01 的配置、制造阶段和字段来源与最终批准一致 | 用 EU 样稿直接签发 GB 车辆;按当期模板和适用过渡纠正 |
| 软件状态 | 制造记录识别获授权的软件及配置;涉及受管功能时与批准证据关联 | 刷写最新版后未评估批准影响;先完成变更分类和授权 |
本例中的证据核对方法依据信息文件、报告及 CoC 的不同用途展开。每车 CoC 数据以获批版本和该车实际特征为依据,试验车数据的引用范围取决于其代表性。[R03,附件 II、VII及VIII;R25;R28]
2.5.3 证据覆盖矩阵示例
假设 E01 新增另一轮胎版本 B60B,电池和主体结构保持不变,但未完成全部影响评价。下表仅演示项目管理状态;“可覆盖”表示本假设已具备相应书面依据。
| GB 项目 | 证据及范围 | B60A | B60B | 下一项动作 |
|---|---|---|---|---|
| 9B 制动 | TR13H Rev.02仅覆盖已列轮胎组合 | 可覆盖 | 待评价 | TS 比较轮胎变化、载荷和控制条件 |
| 10A EMC | 报告及说明确认电气配置未变,轮胎差异不影响所测状态 | 可覆盖 | 本例假设可覆盖 | 保留无影响说明和版本映射 |
| 20A 灯光安装 | 原安装报告未评价新轮胎引起的高度变化 | 可覆盖 | 待评价 | 测量设计状态并由 TS 确认覆盖 |
| 46A 轮胎安装 | 安装文件仅列原尺寸及轮辋 | 可覆盖 | 缺项 | 增补轮胎安装评价及相关材料 |
| 69 电安全 | 电池、安装及电气状态相同,已有书面对应关系 | 可覆盖 | 本例假设可覆盖 | 最终配置冻结时复核 |
| 75、76 网络安全与软件更新 | 假设车辆属于已适用新型式,证据限定原软件基线 | 可覆盖 | 待软件核对 | 确认轮胎参数标定变化的批准影响 |
本例的提交结论是:B60A 可继续完成全项目最终核验;B60B 的缺项尚未关闭,不应在 Part III 中写成被原证据整体覆盖。企业可将 B60B 留在后续扩展计划,或先补齐证据后与 B60A 一并申请。具体安排应与批准方法和项目进度相匹配。
2.6 递交、审查、补正与批准放行
2.6.1 输入与输出控制
建议采用下列内部流程组织项目。各阶段名称为本文管理建议,TS 审查和 VCA 批准活动仍使用其正式程序名称。
| 阶段 | 向谁提供什么 | 审查重点 | 应取得或保存的结果 |
|---|---|---|---|
| 范围确认 | 制造商向拟承担项目的 TS 提供市场、类别、配置、批准路径和既有证据 | 技术要求、证据形式、试验对象及指定范围 | 项目范围、缺口清单、试验与资料计划 |
| CoP 准备 | 向 VCA CoP 团队提供主体、场所、产品、QMS及控制计划资料 | 初始评估范围、既有确认的覆盖和监督计划 | 范围确认、需完成动作及相应 CoP 文件 |
| 技术证据形成 | 向 TS 提供冻结样件、技术文件和必要试验设施 | 测试结果、代表性、覆盖范围、安装或组合条件 | 完整报告、技术说明及需要申请的单项批准 |
| 正式申请 | 按 VCA 门户路径提交信息文件、Part III和相应证据 | 行政完整性、技术符合性、批准及 CoP 范围 | 受理或案件记录、审查问题和补正要求 |
| 补正 | 在原项目中提交逐项答复、修订资料和替代清单 | 问题是否被证据解决,其他文件是否同步受影响 | 可追溯的关闭记录;仍未解决项保持开放 |
| 结果核对 | 法规部门核查 VCA 签发的证书、附件和资料索引 | 型式范围、编号、扩展、条件、工厂及数据 | 内部批准发布记录;发现错误则申请更正 |
| 量产与交付放行 | 制造及质量部门接收受控批准状态 | 实际产品、软件、铭牌、CoC数据及 CoP均满足条件 | 每车生产和检查记录、有效 CoC及交付授权 |
VCA 公共技术指南未要求每一个整车申请都在签发前另做一次 VCA 实车检查,同时保留 TS 在技术审查中实施实车评价的可能。企业应将法规要求的试验、TS 认为必要的检查、CoP 审核和内部出厂检查分开安排。[R09,Whole vehicle type approval guidance]
2.6.2 补正记录的内容与追溯性
建议补正表包含问题编号、机关或 TS 原意见、对应文件及位置、原因分析、技术处理、替代文件和提交日期。涉及报告数据或结论时,由报告签发者完成正式修订;制造商不得自行修改第三方报告。涉及代表性时,应让负责的 TS 形成技术判断,项目管理说明作为相关背景资料。
例如,问题 Q07 为“Part III 列明的电安全扩展与附件版本不一致”。有效答复应说明正确证书及扩展状态,列出新旧附件版本,解释受影响版本,并同步替换 Part III 和证据索引。只答复“已修改”,会使审查者无法确认变更内容和覆盖范围。
一个问题处理后,建议执行关联复核:报告变更是否影响信息文件,信息文件变更是否影响版本划分,版本变化是否影响 CoC 样稿,生产配置变化是否影响控制计划。补正关闭以相应审查结果为依据,企业内部的“已回复”状态应与“已关闭”分开。
2.6.3 获批后的首次放行
制造商收到正式批准后,应将证书、附件、获批配置及限制条件一并发布到生产端。受控零件清单、软件发布库、制造执行系统、铭牌数据和 CoC 数据源应能够识别同一批准状态。样车测试合格、已付款、已受理或已获得预留编号均不单独构成交付放行依据。
批准发布建议由法规、研发、质量和制造四方会签。法规确认批准状态,研发确认配置定义,质量确认控制措施和未关闭问题,制造确认工厂、工装和生产数据已按该状态落实。最终责任仍由批准持有人承担。[R13;R25;R28]
2.7 CoP 初始评估及确认范围
2.7.1 初始评估的审查范围
CoP 初始评估,英文 Initial Assessment,简称 IA,审查生产一致性安排是否适合拟批准产品。应向 VCA 说明批准持有人、有关工厂、申请法规或产品范围、QMS、控制计划、外包活动、检查试验能力以及变更与不符合处理安排。评估范围与实际申请范围匹配后,才能支持相应批准。[R13;R14;R18]
ISO 9001 体系认证可作为支持材料,VCA 指南同时明确其并非所有申请的先决条件。审核仍需评价具体的型式批准控制。现有法规和部分指南保留 ISO/TS 16949:2009 的历史名称;企业持有 IATF 16949 等现行体系证书时,应提交证书及范围供评价,不能在法规引用中把历史标准名称直接替换。[R23;R01,附件 IV第2.3.3点]
GB CoP 确认与 EU CoP 确认属于各自框架。GB 和 UK(NI) 的确认也分别成立,但 VCA 可以将二者评估安排在一次活动中。已有 EU 审核记录、控制计划和试验数据可为审查提供材料,仍应取得适用 VCA 确认及监督安排。[R10,Conformity of Production;R21]
英国对2018/858附件 IV 的修订删除了原第2.3.2点关于其他成员国批准机关初始评估的安排。因此,在引用原始 EU 文本介绍 GB CoP 时,应结合英国修订,避免直接套用原成员国间的程序。[R02,第43条]
2.7.2 VCA 三阶段安排
VCA 公布的 GB/UK(NI) CoP 引入安排使用 Phase One、Phase Two 和 Phase Three。Phase One 是与临时 GB 批准相关的声明安排,具有特定过渡背景;现有 VCA CoP 持有人并非一律重复该阶段。完整 GB 批准签发前仍须具备完整 CoP 安排。[R16;R17]
Phase Two 为初始评估范围会议,确定批准范围、制造场所、后续现场及远程审核、必要的定期会议和试验数据安排。VCA 说明这一阶段可形成写明日期、场所及项目的确认文件,并以履行约定审核活动为持续条件。[R18]
Phase Three 是执行已议定的审核计划,包含适用的年度评审、工厂审核和其他监督活动。它是取得确认后持续执行的重要部分。CoP 状态由已签发证书、审核计划及问题清单共同反映;范围会议与各工厂现场审核分别记录。[R19]
上述 Phase 与质量体系认证中的审核阶段使用不同的程序背景。项目文件应写明“VCA CoP Phase Two 范围会议”或实际活动名称,避免笼统使用“二阶段通过”造成批准状态误解。
2.7.3 场所、产品及活动的边界
建议将 CoP 范围拆成批准制度、持有人、产品或法规项目、场所和活动五个维度。一个企业已有 M1 整车范围,不足以自动证明其新增 O2 挂车、独立电池生产或新增装配工厂已被覆盖。不同法规项目在公司内部由不同部门或外部机构开展时,也应明确各自职责及受控记录。[R13;R18]
供应商和装配场所需要按实际产品及批准关系判断。采购已经持有独立 UN 批准的灯具等产品,其本体批准的 CoP 由相应授予批准的机关管理;整车制造商仍负责采购识别、批准范围检查和安装正确性。对整车关键结构件或未独立获批的总成,采购控制和过程保证应纳入整车持有人的安排。[R10,UNECE type approvals;R13]
建议企业为每个生产地址建立范围记录,写明工艺、生产产品、引用控制计划、检查设施、责任人员及 CoP 确认状态。工厂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时,分别核实是行政地址更正、实际搬迁、增开生产线,还是变更法律主体;这些事实决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核深度。
2.8 控制计划、设施及人员
2.8.1 从批准要求到控制措施
CoP 控制计划应说明检查什么、怎样检查、按什么标准判定、以何频率执行、谁负责、保存什么记录以及异常时如何处理。VCA 要求制造商提出适合自身产品的安排并接受个案讨论;计划应由批准持有人管理,工厂、供应商或实验室可以按其分工执行。[R22;R24;R26]
建议把控制计划分为三个相互引用的层次。整车层控制批准配置、制造记录、VIN、铭牌和 CoC 的一致性;系统层控制制动、灯光、电安全等项目的产品和性能;过程层控制影响符合性的采购、装配、软件刷写、计量和外包活动。VCA 的整车示范计划也明确,整车控制仍须配套系统控制计划。[R28]
一个项目可同时采用逐件检查、过程参数监控和周期性性能试验。逐件检查用于防止错装或明显失效;过程控制用于稳定关键制造特征;周期性试验用于验证法规规定或约定的性能。仅有零件号核对时,无法自动证明全部性能项目都已被持续验证。
2.8.2 抽样频次的确定依据
频次应首先符合具体法规或批准条件,再结合 VCA 议定要求和产品过程风险确定。法规明确规定样本数量、周期或判定方法时,不能以企业内部抽样标准削弱该要求。没有统一数值的项目,可由制造商提出基于产量、变差、历史结果和失效后果的方案,提交相应审查。[R22;R26;R27]
以下两份控制计划中的逐车、每班、每月及首批加严安排属于示范建议;具体频次以适用法规和项目条件为依据。计划中采用的内部限值也应经研发验证,并与真实批准参数和法定要求建立关系。系统层法规 CoP 试验须另列完整的项目、样本、方法、判定及日程,并与本表关联。
频率调整应保留理由和授权。产量降低、供应商改变、设备搬迁、测量变差扩大或者发生不符合,都可能改变既有依据。降低频次前应确认是否涉及法定或已向机关承诺的安排;增加频次也不能单独替代根因纠正。
2.8.3 设施能力与人员资质证据
建议设施台账至少包含设备名称、用途、量程、准确度或不确定度适配、校准状态、试验软件版本、使用场所和维护记录。发现设备超差时,应回溯可能受影响的检查结果,决定复检范围,并评价已经放行产品的影响。[R13;R14;R19]
人员能力记录应对应具体活动,包括法规理解、操作授权、判定权限和替岗安排。涉及高压、动态车辆或其他危险试验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训练和安全条件的人员执行。法规签署人员、生产放行人员和 CoC 签发人员的授权应分别可查。
使用外部试验设施时,建议合同明确样品选取、产品识别、测试方法、结果交付、异常通知和原始记录访问。涉及 VCA 要求的设施评价或特定试验安排时,应在送样前完成对应程序。持有人需能够取得结果并作出合规判断,不能将 CoP 责任整体转交实验室。
2.9 两份产品控制计划示例
2.9.1 BEV M1 整车控制计划
本例产品为第2.5节的 E01/R/B60A,假设在工厂 A 进行单阶段装配。控制计划编号 CP01 Rev.01,由制造商质量负责人批准,法规负责人确认其与获批配置和项目要求相连。MES 指制造执行系统,BOM 指物料清单,BMS 指电池管理系统,EOL 指生产线末端检查。以下数值和频次均为示范内部控制值。
| 控制项目及依据 | 方法与判定标准 | 频次及依据 | 责任、记录与异常处置 |
|---|---|---|---|
| 批准配置及关键部件;配置矩阵和各系统文件 | 扫描零件号、扩展对应关系及软件,核对受控 BOM;禁止未经授权的替代 | 逐车;防止混线错装 | 制造执行、质量复核;VIN关联履历;不一致即锁定车辆并核查同批 |
| 电池安装紧固;获批安装图和工艺验证 | 本例四个指定紧固点为60±5 N·m,工具结果自动绑定车辆;实际项目按验证后工艺执行 | 逐连接点;安全相关装配 | 装配负责人;扭矩曲线、工具和操作者;失败禁止放行,返工后全点复核 |
| 高压安全及报警;系统控制计划 CP69 | 按已验证 EOL 程序检查绝缘、连接互锁和诊断;限值从受控规格调用,并确认覆盖相应法规要求 | 逐车;防错及制造缺陷控制 | 高压检查人员;测量值及诊断日志;隔离车辆并调查同工序产品 |
| 制动硬件及功能;CP09B | 核对卡钳、轮胎、控制器和软件;执行经验证的 EOL 制动检查,按受控阈值判定 | 逐车;装配及功能确认 | 底盘质量;配置及制动力记录;失败调查装配、设备和配置范围 |
| 灯光安装及调整;CP20A和安装图 | 功能、灯具识别和灯光调整检查;安装审查点应处于获批范围 | 逐车功能检查;每班首车核对设定,换件后重核 | 灯光工位和质量;测试结果及量具状态;异常隔离并回溯上次合格点 |
| 轮胎和车轮;CP46A | 扫描尺寸、负荷/速度等级及轮辋,核对获批组合;本例B60A限定其受控组合 | 逐车;版本差异较大 | 制造;轮胎与轮辋履历;错配更换并评估同批车辆 |
| 软件及车辆配置;SUMS接口和发布单 | 核对授权版本、参数配置和适用车辆;刷写结果与车辆绑定 | 逐次刷写及逐车放行前;防止非授权更新 | 软件发布与质量;版本、校验记录和授权;异常冻结发布范围 |
| VIN、铭牌及 CoC;CPDOC | 扫码比对制造记录、获批型式和每车数据;字段和状态完全对应 | 逐车自动比对;本例每月抽查5台原始记录,少于5台则全查 | 法规数据与质量;比对日志、CoC副本;错配停止签发并纠错 |
| 周期性能验证;各系统 CoP 附表 | 按每一适用系统的法定或议定程序实施,保留样件身份、结果和判定 | 依各系统批准条件及议定计划;每月检查到期状态 | CoP负责人;试验计划和报告;失败立即进入不符合程序 |
| 完整证据链复核;整车控制要求 | 从订单、BOM、制造记录抽查至批准附件和 CoC,记录偏差 | 本例每半年一次,另在重大变更后执行 | 法规和质量联合;审核报告;按偏差范围实施纠正和验证 |
该计划的结构基于 VCA 控制计划指南;紧固扭矩、抽查台数和内部频次为本文假设。CP09B、CP20A、CP46A、CP69等引用文件在真实项目中须包含具体法规条款、限值、试验方法和抽样判定,不能仅保留编号。[R22;R24;R28]
以电池安装紧固为例,60±5 N·m只表示假设工艺窗口。它的有效性应来自连接设计及工艺验证,并通过工具校准和测量能力证明能可靠识别偏差。扭矩记录合格也不替代电池固定结构的型式批准证据;它用于保持已经获批结构在量产中的制造一致性。
2.9.2 O2 中置轴挂车控制计划
本例为单阶段 O2 中置轴挂车 T20,假设技术允许最大满载质量2000 kg,安装惯性制动、驻车制动、机械连接装置及传统照明线束,无驱动系统。所用连接装置和制动匹配方案按该车辆已确定的批准配置控制。控制计划编号 CP02 Rev.01,由同样具备相应 O 类范围的制造商组织实施。
| 控制项目及依据 | 方法与判定标准 | 频次及依据 | 责任、记录与异常处置 |
|---|---|---|---|
| 车架和焊接结构;获批结构图及工艺 | 核对材料、几何尺寸、焊缝位置与工艺;尺寸按受控图纸,缺陷按经验证的验收规范 | 逐架目检;每批首件尺寸核对;工艺改变后重确认 | 结构质量;材料批次、尺寸和检验记录;隔离并评价同批结构 |
| 惯性制动装置、车轴和车轮制动器;CP09A | 核对批准匹配组合、传动和拉索布置;不得只核一个装置的证书 | 逐车;组合差异直接影响功能 | 底盘工位;组件序列及匹配清单;错配锁定整车 |
| 制动调整、驻车及脱开装置功能;CP09A | 执行经验证的出厂检查和调整程序;实际判定阈值与系统试验方案关联 | 逐车;换型和调整工装后加做首件确认 | 授权检验员;力/行程或规定测量值;失效后复查调整及关联批次 |
| 连接装置与安装;CP50A | 检查批准型号、使用边界和连接安装;本例指定螺栓扭矩90±5 N·m | 逐车、逐指定紧固点;防止错装和松脱 | 装配与质量;安装照片和扭矩记录;不合格返工并重新检查 |
| 质量与承载配置;质量尺寸文件 | 核对车轴、轮胎、连接装置及车架边界;本例每车称量留档,最大质量2000 kg仅用于本例 | 每车识别与称量;变更后重新确认配置 | 检验员;称量和部件数据;超出获批状态即停止放行 |
| 灯具、反射器及布置;CP20A | 核对正确部件、位置、连接和功能;按获批安装图判定 | 逐车功能;每班首件安装尺寸核对 | 电气工位;测量记录;调整后重检,回溯夹具和批次 |
| 轮胎、轮辋及安装;CP46A | 比对允许组合、负荷能力及安装;本例T20唯一组合由BOM锁定 | 逐车;避免同外观产品替换 | 仓储和制造;批次与扫码履历;错装更换并检查同批 |
| VIN、铭牌、CoC;CPDOC | 核对车辆身份、质量、批准型式、版本及制造状态 | 逐车;每季度抽取一台做文件与实车贯通复核 | 法规与质量;核对记录;冻结有误文件并纠正下游数据 |
| 制动等周期 CoP 验证;系统附表 | 使用适用系统规定或议定的方法;EOL检查仅承担已明确的验证作用 | 按系统法定或议定计划;每月检查执行状态 | CoP负责人;完整报告;失败后扩大检查并与机关处理 |
| 变更和供应商控制;批准配置文件 | 更换车轴、制动装置、连接件或关键材料前完成批准影响评价 | 每项变更;批准配置边界控制 | 法规和采购;变更批准单;未授权变更禁止导入量产 |
该例的系统对象对应 VCA 技术指南中的9A、20A、46A、48A和50A等项目,具体采用的法规版本由真实申请基线确定。90±5 N·m、逐车称量及季度抽查均为本例工程安排,其适用范围限于本例设定条件。[R09;R22;R26]
两个示例的差别体现在受控产品和失效模式。BEV 重点增加电池、高压、软件及整车电子配置控制;挂车重点控制车架、制动装置匹配、连接装置及承载配置。真实企业仍须按各自全部适用法规完善系统层附表,并与 VCA 确认适当安排。
2.10 持续监督、试验数据及记录
2.10.1 监督活动及频次边界
VCA Phase Three 公布的安排包括批准持有人的年度会议、装配场所年度审核,以及至少每三年一次的现场审核;未进行现场访问的年度可按计划采用远程审核。风险、历史表现和具体要求可能导致更早或更多的现场活动。应以实际议定计划和确认条件控制到期日。[R19;R20]
批准持有人年度会议与工厂审核的关注点不同。前者包括整个批准组合、试验安排和结果、CoC准确性、维修与维护信息、质量问题及后续计划;后者深入相应场所的工艺、设备、能力、控制执行和现场记录。企业应为不同会议组织对应人员,避免只由审核联络人参会而无法解释产品或数据。
VCA 将季度会议安排明确列给持有排放批准的车辆制造商。企业应按实际批准范围判断该安排的适用性,季度会议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具体批准及监督安排。能源、动力和排放相关批准具体属于何种监督范围,应与 VCA 范围会议记录一致。[R18;R19]
2.10.2 CoP 试验与数据复用
当 GB 与 EU 产品规格及所依据的技术要求相同,VCA 允许利用相应 EU CoP 试验数据支持 GB 安排。批准持有人应能够取得并提供数据,同时明确哪些 GB 配置被覆盖。同平台测试数据的共享范围,依据各项目的受试配置、代表性及技术条件确定。[R21]
建议建立年度 CoP 试验总表,记录法规项目、批准号、试验族或覆盖配置、样本规则、执行场所、计划日期、报告、结果、偏差和下次到期日。增加型号、改变排放或电控策略、调整生产地点时,应检查总表是否仍覆盖全部受控产品。
型式批准试验用于支持初次或变更批准,CoP 试验用于验证生产一致性,生产线出厂检查服务于日常放行。某项试验可以在明确条件下服务多个目的,但企业应保存其样本选择、方法、频次和批准范围足以满足每一目的的依据。厂内常规检测报告用于法规 CoP 证明时,须满足相应试验程序与判定要求。
2.10.3 记录保存的起算点
文件保存应区分种类和起算事件。2018/858第13条第10款规定,制造商的车辆批准证书及信息资料包按批准有效性结束后十年保留可供主管机关取得的状态;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对应五年。CoC 副本则按车辆制造日期起十年保存。企业应在批准失效、停产及每车制造日期中选择各自正确的起算事件。[R01,第13(10)条]
生产检查和试验记录还受附件 IV、具体技术法规和与机关议定安排约束。附件 IV第3.3.3点使用按议定期限保存、最长至十年的表述;VCA 控制计划监督指南在 ECE 情形下写明至少十年。应在记录清单中分别注明所涉制度及适用依据,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及起算事件分别适用。[R01,附件 IV第3.3.3点;R27]
建议建立记录保留矩阵,分别列批准文件、CoC副本、生产履历、CoP报告、校准资料、软件发布、变更评估和不符合记录。企业可以根据多市场业务、合同及产品责任需要采用更长内部期限,但应把延长期限的依据与最低法规义务分开记录。
2.10.4 停产及确认范围变化
停产前应向相关机关按适用程序说明批准和生产状态,同时确定既有车辆、已签发 CoC、未交付库存以及售后变更的处理。停止生产不会使既有车辆的档案和纠正责任同时终止。删除 CoP 工厂或产品范围时,应检查该范围对应的批准、未完成试验及记录保管责任是否已有安排。[R01,第13及35条;R13;R20]
2.11 不符合与整改闭环
2.11.1 不符合产品控制与系统原因分析
发现不符合后,首先识别问题涉及的产品、批准项目和潜在后果,冻结可能受影响的生产放行及文件签发,并建立产品范围清单。随后确认检测方法是否可靠、产品是否确有偏离,并评价已经离厂的车辆。需要重复抽样或试验时,应按相应规定和机关要求实施,处理结论以原因消除及纠正措施有效性为依据。[R01,附件 IV第3.3.6及4.3至4.5点;R14]
VCA 审核程序区分重大和一般不符合,并按影响决定对首次批准、既有确认和生产的处理。整改期限与审核方议定;本文不设置统一的30天、60天或90天期限。需向 VCA 报告的产品或规定试验失败,应及时按程序通知,不能等待年度审核再集中说明。[R14]
整改应包括临时遏制、直接原因、系统原因、纠正措施、产品处置、效果验证和授权关闭。对已进入市场的产品,还需根据不符合及风险履行相应通报、纠正、撤回或召回义务;具体召回流程在第十三章展开。[R01,第14条;R14]
2.11.2 电池安装记录不符合案例
假设企业在一次内部审核中发现,E01某两日共制造120辆车,其中涉及电池安装的扭矩数据上传中断。受影响车辆包括厂内90辆、发运途中20辆、已交付10辆。现有记录不足以证明相关紧固点已全部按 CP01 执行。该假设首先属于产品符合性证据缺失,仍需调查实物是否偏离。
| 环节 | 本例处置及证据 | 关闭条件 |
|---|---|---|
| 范围锁定 | 按工位、设备、时间及VIN建立120辆清单;暂停90辆放行,联络控制在途车辆并识别已交付车辆 | 三类状态合计120辆,每辆有责任人和处置状态 |
| 临时检查 | 核实工具本地缓存和备份;对无法恢复有效记录的车辆制定经工程确认的复核或返工方案 | 不以直接再次拧紧作为通用证明;采用适合连接结构的授权方法 |
| 原因调查 | 假设根因包括接口异常及MES在记录缺失时仍允许通过,另有设备变更未纳入控制审核 | 原因分析涵盖人员、接口及过程控制,并由日志、配置和实际测试支持 |
| 系统纠正 | 增加数据完整性门禁、离线异常处理、缓存恢复验证,并修订软件或接口变更审核要求 | 用缺失、重复及错误绑定等异常场景验证可被阻止 |
| 产品处置 | 对120辆分别完成证据恢复、授权复检或返工;已交付车辆结合风险和机关要求处理 | 每辆有明确结果,未解决车辆保持受控 |
| 机关接口 | 由法规和质量负责人评价报告义务,向VCA提交事实、风险、范围和措施;涉及市场风险时衔接DVSA | 取得相应意见并执行,不能以内部确认替代机关要求 |
| 有效性验证 | 本例建议连续三个生产批次验证门禁,另复核30辆贯通记录;该数量为内部假设 | 无重复缺陷,系统原因和产品处置均关闭,关闭人具备授权 |
本例不预设120辆都存在实际紧固缺陷,也不预设已交付车辆必然需要同一种维修措施。最终产品处置应基于证据恢复情况、工程风险评价及相应机关要求。内部审核关闭后,仍应在后续监督中验证措施持续有效。
2.12 变更、修订与扩展
2.12.1 变更的基本分类
制造商应及时报告影响批准资料的变化,由批准机关确定相应处理。2018/858第33及34条区分修订、扩展及无法由既有批准覆盖时的新批准。修订通常对应无需重复检查或试验且仍符合要求的资料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试验、批准证书正文有关信息变化或新的要求开始适用等情形,按相应扩展规定处理。[R01,第33及34条;R02,第27条]
批准扩展的认定取决于技术变化与原批准覆盖范围,企业内部的“重大变更”“小改款”“年型更新”等名称作为项目管理分类使用。应比较新旧产品事实、批准定义、测试覆盖及文件内容,并由适当的 TS 和批准机关作出相应技术及行政处理。新增测试、营销车型名称及技术型式分别具有各自的认定依据;既有批准的覆盖关系由具体变化及适用型式划分条件确定。
建议每项变更形成一页影响摘要,记录原因、生效范围、新旧零件和软件、受影响批准、试验结论、CoP变化、工厂和每车文件处理,以及拟导入日期。导入条件应与正式批准及 CoP 状态衔接。[R25]
2.12.2 常见变化及处理对象
| 变化 | 应重新评价的对象 | 可能形成的文件或结果 |
|---|---|---|
| 电池容量、结构或供应商改变 | 电池型式、整车电安全、质量轴荷、碰撞、制动、EMC、能耗及软件 | 新增或扩展的技术证据、更新信息文件和Part III、CoP控制调整 |
| 轮胎或轮辋组合增加 | 安装、负荷/速度边界、制动、速度表、灯光高度及能耗 | 项目覆盖说明、必要测试或批准调整、版本和生产配置更新 |
| 软件或标定变化 | 受管功能、已测运行状态、软件更新管理及每车可识别状态 | 软件影响评估、技术证据、批准处理和授权发布记录 |
| 新增或搬迁工厂 | CoP范围、工艺、设施、人员、供应链、试验及追溯能力 | 更新的CoP安排、必要审核、制造场所资料及批准处理 |
| 公司更名、合并或持有人变化 | 法律主体连续性、责任、授权、CoP、全部证书和档案控制 | 由机关确定更正、转移或新申请程序,不能仅替换名称 |
| 关键供应商变更 | 受控规格、独立批准、安装边界及变差风险 | 新供应商证据、采购控制和必要试验或批准调整 |
2.12.3 软件和生产一致性
适用软件更新要求的车辆,应将软件发布与批准配置管理贯通。S.I. 2025/1110 已在 GB 生产一致性附件中增加软件更新安排。因此,版本校验、刷写权限、参数配置、更新适用车辆和更新影响评价应进入质量控制接口。[R07,第2(4)款]
本文的控制重点是每辆车能否重建其获授权软件状态,以及软件变化是否经过适当的批准影响处理。CSMS、SUMS 的完整体系和车型要求在第四章展开;体系证书与车辆层面证据分别支持相应符合性要求。
2.13 新增电池版本案例
2.13.1 已知条件及缺失信息
延续 E01 项目,假设已取得覆盖 P60 电池的 GB 整车批准,计划增加 P75 电池版本。电池由60 kWh增加到75 kWh,供应商改变,质量增加120 kg,电芯布置及BMS软件变化,外部安装点和电压架构设计保持相同。原版本保留生产,新版本拟在原工厂 A 生产。
尚未给定的信息包括:P75是否属于供应商既有电池批准型式,证书及附件的实际范围,电池外壳和内部保护变化,整车轴荷及碰撞覆盖,制动策略,实际最高工作电压,能耗试验族和新软件影响。这些信息会决定新增试验、单项扩展及整车批准的具体处理。
2.13.2 逐项推导
| 判断单元 | 本例变化带来的问题 | 所需输入及判断结果 |
|---|---|---|
| 电池产品证据 | 新供应商及内部结构变化,原P60证据不能据容量名称覆盖P75 | 取得P75批准及附件或相应测试方案,明确所依据版本和产品范围 |
| 整车电安全 | 外部安装点相同仍存在质量、BMS、连接和保护变化 | 提供新旧安装与电气差异,由TS评价整车证据及必要新增测试 |
| 质量与承载 | 电池增加120 kg可能改变整车实际质量、轴荷和有效载荷 | 实车或认可的计算资料,核对整车及各总成边界,更新申报数据 |
| 制动与动态控制 | 载荷分布、再生能力和软件变化可能改变原最不利选择 | 提供控制策略和参数,由TS决定补充评价或试验 |
| 碰撞 | 电池质量、内部和固定载荷变化可能影响结构及碰撞后电安全 | 提交结构和载荷比较,按各碰撞项目确认覆盖或新增证据 |
| EMC | 新BMS及电池内部电气设计可能改变受试状态 | 提交硬件、软件和接口差异,形成项目特定技术结论 |
| 能耗与续驶里程 | 容量、质量及策略变化,原版本结果无法直接按比例换算 | 按适用试验及分族规则形成新版本数据和批准处理 |
| 软件与数据 | BMS版本及车辆参数变化,需要同步授权和每车记录 | 完成软件影响评价、发布和版本映射,更新CoC数据源 |
| CoP与供应链 | 新供应商及新装配状态进入生产 | 更新采购识别、来料、工艺、检查和周期试验计划 |
该推导基于一般技术关联和批准文件控制逻辑。表中“可能”对应尚未取得的车型资料;每个未定事项均列明了下一项证据和判断对象。电安全、制动、EMC和能耗的具体法定测试条件须按实际适用法规完成第三章层面的核验。[R03,附件 VII;R09;R25]
2.13.3 文件流转及导入条件
首先,由研发冻结 P75 的差异清单和拟投产配置;供应链取得新电池的完整有效证据;法规团队把变化分解到相关项目。其次,由承担项目的 TS 对代表性、已有证据及新增测试作出书面判断。需向电池或系统批准机关申请扩展或新批准的,先取得相应结果,或按获准的整车申请方法组织完整证据。
整车申请包应更新信息文件、变型版本矩阵、Part III、相关报告及批准、质量和能耗数据、软件状态以及 CoC 样稿。CoP 团队同步更新计划,并向 VCA 明确新增产品和供应商是否改变已确认范围及监督安排。产品取证和生产保证工作在本例中并行推进。
在本例中,至少应关闭四类条件后才把 P75 作为已批准版本放行:单项和整车证据覆盖完成,批准机关所要求的修订或扩展已经完成,工厂控制及供应链准备得到确认,每车配置和 CoC数据映射正确。原 P60 版本是否可以继续生产,取决于其批准及技术状态是否仍有效,并应采取能够防止两个版本混装的措施。
2.13.4 本例结论
容量增加本身不足以决定全部试验范围。新供应商、结构、质量及软件变化共同构成重新评估的事实基础。P75能否纳入原整车型式、是否需要新增单项批准和哪些报告可以复用,应在取得上述资料后形成正式结论。原批准尚未覆盖新版本时,不能用原 P60 的 CoC 数据或原证据编号释放 P75车辆。
2.14 更换生产工厂案例
2.14.1 已知条件及分支
假设 E01 的批准持有人和产品配置均保持不变,计划从工厂 A 转至新地址的工厂 B。B 尚未出现在现有 CoP 确认范围内,拟使用新安装的检查设备和部分新员工;电池供应商及关键零件不变。企业计划保留 A 的少量收尾生产。
应另外查明 B 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主体,车身焊装和电池安装等关键工艺是否转移或外包,设备与试验设施是否发生变化,软件及制造执行系统是否使用同一受控基线。如果实际变化涉及另一批准持有人,需增加主体及批准承接判断;本例以下按持有人不变处理。
2.14.2 向 VCA 提交的范围变更材料
建议向 VCA CoP 团队提交新旧场所完整地址、法律关系、投产及停产计划、产品和法规范围、流程对照、控制计划、设施与人员资料、供应链关系、试生产和检查结果,以及拟议审核安排。对仍在 A 生产的收尾车辆,应保留 A 的有效控制和确认范围,直至相关生产结束及后续责任安排完成。[R13;R18;R19]
同时向批准项目接口报告信息文件中的工厂变化及产品影响分析,确认需要何种批准文件更新。仅扩展 CoP 场所而未同步批准资料,或只改信息文件而未取得适当 CoP 范围,都会留下未闭合接口。
2.14.3 应重新评价的内容
| 评价对象 | 本例应提供的证据 | 对生产或批准的影响 |
|---|---|---|
| 法律主体与场所 | 主体连续性、新地址及与持有人的关系 | 决定本例是否可继续按同一持有人处理 |
| 产品设计 | 新旧BOM、图纸、软件及技术状态比较 | 确认是否同时发生需要单项评价的产品变更 |
| 关键制造过程 | 工艺流、工装、参数、特殊过程和试生产记录 | 验证新现场能保持获批配置和性能 |
| 检查及试验设备 | 校准、能力、方法相关性、数据接口和维护 | 新设备相同名称不足以证明结果等效 |
| 人员与职责 | 培训、能力、授权、替岗和升级路径 | 保证检查判定及异常处理有人承担 |
| 数据及追溯 | VIN分配、软件发布、BOM控制、CoC生成和备份 | 防止两工厂重复或错误使用车辆及文件数据 |
| CoP监督 | VCA范围确认、需完成审核及后续计划 | 新现场按确认条件纳入相应批准的生产保证 |
| 批准文件 | 机关接受的工厂信息更新及必要的修订或扩展 | 使正式资料与实际生产安排一致 |
2.14.4 试生产与量产切换
建议 B 的试生产批次在内部保持明确隔离,不将其自动作为已获准商业交付批次。试生产重点验证每车追溯、工装能力、系统检查、错误配置阻断和 CoC数据链。是否需要现场审核在量产前完成,应按 VCA 对该新增场所、风险及确认条件的决定执行,不能用其他工厂的既有审核日期自行判断。
若产品设计和技术性能保持不变,工厂转移不必然导致全部型式试验重复;需要的追加验证取决于工艺和设施变化是否影响符合性,以及机关和 TS 的评价。若 B 同时改变电池安装结构、车架工艺或软件策略,则应把这些产品或过程变化单独纳入技术影响评价。[R13;R14;R25]
量产切换的建议放行条件为:新现场已取得适当 CoP 范围和所需审核结果,批准资料变更处理完成,现场能力及产品验证合格,每车记录和 CoC链条可追溯,未解决不符合不阻碍相应生产放行。A、B并行期间,应分别识别制造地址、批次、检验记录和责任人员。
2.14.5 本例结论
本例的主导事项是新增生产场所的 CoP 范围及能力确认,并联动批准资料更新。是否需要重试、扩展或其他批准动作由实际变化决定。B 场所的生产资格需要相应的 IA 或 CoP 范围支持;型式试验的补充范围则根据变化分析确定。
2.15 项目完成及持续维护的判定
一个批准项目进入可实施状态,应当可以从一辆拟交付车辆反向找到制造记录、获授权软件和零件配置、有效批准及其附件、完整技术证据,以及覆盖制造场所和产品的 CoP 安排。任何一处关系无法证明,均应保持对应项目或车辆的待处理状态。
建议批准持有人以一个总台账维护六组关系:批准与车型配置,批准与单项证据,批准与 CoP 场所和项目,配置与制造数据,制造数据与 CoC,变更与受影响批准及车辆。每项记录均保留负责人、有效状态及下次触发事件。该台账用于组织责任和证据,正文所述技术判断、机关审查及现场控制仍应实际执行。
本章两项变更案例表明,技术证据、申请资料、生产一致性和每车数据需要同步维护。新增电池版本首先展开产品及证据覆盖判断;更换工厂首先展开场所、过程能力及范围判断。两类项目均以适当的机关处理和可追溯的量产控制作为完成条件。
主要法规与官方资料
下列法律原始文本与相关修订共同构成本章依据;旧版机关页面只用于仍可由现行法规和对应程序支持的内容。文件编号为本章内部引用编号。
[R01] Regulation (EU) 2018/858。框架原始发布文本。重点为第13、14、22至26、30、31、33至36条及附件 IV;GB 结论与英国修订合读,不能把原始 PDF 当作现行 GB 合并文本。 官方原文
[R02] S.I. 2022/1273。重点为第25条的信息资料夹和申请、第26条的证据及 CoP、第27条的批准变化、第43条的附件 IV 修订,以及2020/683相关修订。 官方原文
[R03]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0/683。原始模板文本。附件 I为通用信息文件,附件 II含分步式整车信息文件及Part III,附件 VII为报告格式,附件 VIII为CoC。GB使用须结合英国修订。 官方原文
[R04] S.I. 2024/146。核查GB框架的UN等效接受及行政模板相关变化;不以整张表代替具体车型适用性评价。 官方原文
[R05] S.I. 2025/661。2025年7月3日生效。用于GB项目表、相关技术及证据接受修订的版本核查。 官方原文
[R06] S.I. 2025/796。2025年7月28日生效。第3条修改2017/79,涉及EU eCall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及相应整车测试,不构成普遍EU系统证书接受。 官方原文
[R07] S.I. 2025/1110。2025年11月13日生效。第2条增加GB项目75、76及附件 IV软件更新安排;第3条修改信息文件与CoC。实施范围和日期须与附件 XII合读。 官方原文
[R08] VCA,Administrative Guidance for Applicants。页面标注2025年6月6日更新。申请路径、信息文件、GB差异封面、Part III、扩展摘要、英文PDF和提交格式。 官方原文
[R09] VCA,Technical Guidance for Applicants。页面标注2025年6月6日更新。TS、完整报告、代表性、UN证据、实车检查和系统项目。旧项目表及模板日期须与后续立法核对。 官方原文
[R10] VCA,GB Type Approval Scheme FAQs。页面标注2025年6月6日更新,内文版本为2025年4月。用于报告继续使用、代表、证据及GB/UK(NI) CoP关系;过渡日期不脱离制定法使用。 官方原文
[R11] VCA,Designation of Technical Services for GB type approval。页面标注2025年5月15日更新。用于指定范围、EU报告过渡及UNECE技术服务资格的边界。 官方原文
[R12] VCA Portal。公共入口说明客户组织注册、开票账户、申请和状态查看、支持邮箱;页面列示2026年5月和6月门户手册版本。未访问用户账户或登录后页面。 官方原文
[R13] VCA,What is CoP?。页面标注2023年2月23日更新。范围、QMS、控制计划、场所和供应商、常见缺项及联络方式。 官方原文
[R14] VCA,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Audit Procedures。页面标注2022年5月26日更新。初始及持续审核、重大与一般不符合、产品试验不符合和相应处理。未沿用其历史收费数字。 官方原文
[R15] VCA,CoP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页面标注2024年5月16日更新。范围评估、风险、测试和计划的执行说明。 官方原文
[R16] VCA,Introduction of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for the GB / UK(NI) Schemes。页面标注2024年3月4日更新。完整CoP与GB/UK(NI)批准的关系及引入安排。 官方原文
[R17] VCA,Phase One – The Declaration Letter。页面标注2022年5月26日更新。与临时GB批准相关的过渡声明,现有VCA CoP持有人及完整方案的边界。 官方原文
[R18] VCA,Phase Two – Initial Assessment (Scoping Meeting)。页面标注2023年2月23日更新。范围会议、日期、场所、项目及后续计划。未沿用历史收费。 官方原文
[R19] VCA,Phase Three – Carrying out the Audit Plan。页面标注2022年5月26日更新。排放批准持有人的季度会议、年度会议、装配场所年度审核、现场及远程审核和不符合处理。 官方原文
[R20] VCA,Ongoing Clearance / Business as Usual。持续执行约定监督、风险及确认条件的说明。 官方原文
[R21] VCA,CoP Test Data。GB和EU规格及技术要求一致时的数据利用,持有人数据访问和监督责任。 官方原文
[R22] VCA,What are Control Plans?。页面标注2022年6月21日更新。检查、方法、标准、频次、部门、记录及后续处置等核心内容。 官方原文
[R23] VCA,Relationship to Quality Certification。体系认证与型式批准CoP的关系,适用范围及法规中的历史体系标准名称。 官方原文
[R24] VCA,Preparation of Plans。制造商编制及管理责任、系统计划、外部执行安排和示例的地位。 官方原文
[R25] VCA,Related Control Systems。变更授权和CoC准确性属于相关控制,需与控制计划配合。 官方原文
[R26] VCA,Acceptance。制造商提出控制安排,VCA个案讨论、修改及确定计划。 官方原文
[R27] VCA,Monitoring Activities。持续检查和记录保留,ECE情形的记录期限表述须与对应法律区分。 官方原文
[R28] VCA,Appendix 3 – An Example of a Control Plan for Whole Vehicle。整车文件贯通和关键部件控制示例;页面明确需要配套单项系统控制计划,示例频次不泛化为统一法律要求。 官方原文
[R29] VCA,Register of GB Type Approvals。公开登记的用途、2024年9月1日起的记录范围,以及批准持有人与品牌字段的区别。 官方原文
[R30] VCA,UK(NI) Type Approval Scheme。页面标注2025年4月17日更新。NI制度、代表及与其他批准路径的关系。 官方原文
[R31] VCA,New GB/UKNI Type Approval Legislation Now in Effect。2026年实施通知。其报告截止日使用on or before,与本轮读取的制定法before表述存在边界差异,见正文2.4.3。 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