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与环境责任
第8章 材料与化学品合规
法规检索基准:2026年9月18日 | 版本:1.0 · 正文审阅稿
8.1 材料合规的制度构成与证据范围
一辆汽车可以已经取得整车型式批准,却仍因所含材料、随车化学品或售后供货方式产生独立的化学品义务。REACH 是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的简称,即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它管理的对象不仅是化工厂生产的原料,还包括混合物中的物质、零件中的特定物质,以及这些物质进入市场、使用和向下游供货的行为。HSE 的适用范围说明明确将汽车列为相关物品的例子。[S01][S02]
本章覆盖新 M、N、O 类车辆及其零部件、维修备件和另行供应的售后化学品。车辆采用燃油、混合动力或纯电动力,并不改变材料合规的基本判断方法;区别来自实际使用的材料、化学品和供应链活动。对于非完整车、完成车和专用车辆,基础车、上装和后续改装新增的材料分别进入相应供应者的判断范围,不能用基础车的材料声明代替上装部分的数据。这里讨论的是化学品责任;电池产品责任及报废车辆制度分别与第7章、第9章衔接,不把不同制度合并成一种认证。[S02][S03]
整车企业需要分别回答五个问题:是否需要为物质注册;是否需要向客户传递信息;是否需要向主管机关通报;某个具体用途是否受到限制;是否需要用途特定的授权。这五个问题的触发条件不同。低于注册吨位,不代表可以使用受限制物质;履行了候选物质告知义务,也不代表取得了超出限制条件使用该物质的许可。[S01,第6、7、33、56、67条]
材料合规结论对应特定市场、法律主体、产品版本和供货时期,并由物质范围、条款依据及供应链边界明确的记录支持。实验室报告、供应商声明和数据库记录可以成为证据,但没有任何一项可以单独替代上述全部判断。
8.2 目标市场与责任主体
8.2.1 GB与NI执行两套分别维护的REACH体系
大不列颠地区,以下简称 GB,指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执行 UK REACH;北爱尔兰,以下简称 NI,继续执行 EU REACH。UK REACH 以英国同化的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及英国修订为基础,由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HSE)承担相关机构职能;EU REACH 下相应注册及物品中物质通报面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两套体系独立运行,注册和清单不能仅凭同名法规号相互替代。[S02][S04]
同一款零件同时用于 GB 和 NI 车辆时,可以共用材料组成、零件质量和分析报告,但必须分别记录两地候选清单状态、限制条目、授权覆盖和行政提交结果。持有 EU REACH 注册号,不等于已经完成 UK REACH 注册;GB 的过渡注册延期,也不延长 EU REACH 下已经到期的注册义务。[S02][S06][S07]
材料数据库应把“物质是否存在”和“在该市场触发什么义务”设为两个层次。前者属于产品事实;后者取决于市场、清单和法律版本。将两者混在一个“符合/不符合”字段中,会使同一硬件在不同市场的结论无法解释。
8.2.2 进口者、下游用户、分销者与唯一代表
注册以法律主体为责任单位,品牌、车型名称和物流批次作为相关业务信息。GB 企业从境外进口物质本身或混合物时,不能因为自己在商业上称为“经销商”,就忽略其 REACH 进口者身份。仅从 GB 境内采购后储存、转售的企业,与自行从境外引入同一产品的企业,可能承担不同义务。混配企业若只使用境内已供应的原料进行不发生化学反应的配制,通常处于下游用户角色;若同时进口原料,还要另行承担进口相关义务。[S03][S06]
非 GB 的物质制造商、混合物配制商或物品生产者,可以依第8条通过协议指定在 GB 设立、具备相应能力的唯一代表 Only Representative(OR),承担所覆盖进口的相关义务。指定关系应告知被覆盖的进口者。OR安排以委托方具有相应制造、配制或物品生产身份为前提,其覆盖范围进一步按物质和供应链确定。[S01,第8条][S03]
项目中应取得可核对的 OR 覆盖文件,至少关联委托方、OR 法律实体、实际进口者、物质身份、被覆盖产品、用途、数量管理方式和有效时期。这里的文件字段是项目证据建议,不是法规规定的统一证书格式。仅收到一句“我司已有欧洲OR”,既不能证明其覆盖 GB,也不能证明覆盖本批次或本进口者。
同一进口者可能对某一物质因有效 OR 安排而被视为下游用户,对另一个未被覆盖的物质仍承担进口者注册责任。售后公司、整车进口公司和零件进口公司如为不同法律实体,不应未经分析就共用一个公司的注册号;反过来,同一法律实体从不同工厂进口同一物质,也不能按供应商拆分吨位以规避门槛。[S01,第8条][S06]
8.2.3 NI转入GB的特定通知安排及适用条件
HSE 为符合条件的北爱尔兰货物 Qualifying Northern Ireland Goods(QNIGs)设有 Northern Ireland notification 安排。该安排针对与 NI 有实际联系、由 NI 企业的 EU REACH 注册支持的相关货物,例如在 NI 制造、配制或生产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符合条件并完成通知时,可以不再为相关进口办理 UK REACH 注册;HSE 指南要求2020年12月31日以后开始的相关进口在开始进口前提交所需信息。[S08]
适用这一路径时,输入材料包括 QNIG 身份及 NI 联系证据、NI 供应者和 EU 注册覆盖、GB 接收主体、物质身份、数量及风险管理资料;通过 Comply with UK REACH 提交通知并保存记录。中国制造的产品仅经 NI 仓库中转,不能据此推定获得该安排。不能证明上述条件时,仍回到通常的 GB 进口者/OR 注册判断。[S08]
8.3 物质、混合物与物品的分类依据
8.3.1 三类对象的划分标准
“物质”是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并按法律定义包括为保持稳定性所需的添加剂及制造过程带来的杂质;可分离且不影响稳定性或组成的溶剂不因此成为该物质的一部分。“混合物”由两种或以上物质组成。物质身份与注册对象依相应法定定义确定,商品名和配方名称用于商业识别。[S01,第3条][S09]
“物品”是其形状、表面或设计对功能的决定作用大于化学组成的对象。已经成形的卡扣、连接器外壳、座椅骨架和玻璃等,应据这一标准判断;桶装清洗剂、冷却液、补漆和胶黏剂则通常按混合物判断。汽车是由许多组成物品构成的复杂产品,各组成物品保留相应浓度评价边界。[S04][S09]
材料名称本身不能决定分类。例如,金属锭为便于运输而形成的外形,与已经具有特定工程用途的金属板、线材或紧固件的外形意义不同。制造过程中的化学品何时成为物品,需要结合实际加工阶段和功能判断,并将理由保留在分类记录中。[S04]
表8-1 汽车业务中的对象判断
| 交付对象 | 首先采用的判断 | 相关核验内容 |
|---|---|---|
| 完整车、底盘、上装总成 | 复杂产品及其中保持物品属性的组成物品 | 候选物质告知、物品中物质通报、限制及独立化学品判断 |
| 成形塑料件、金属件、密封件 | 分别确认物品边界及材料组成 | 不能以整车质量稀释组成物品浓度 |
| 桶装或瓶装售后液体、补漆、胶 | 通常为混合物;逐一识别其中物质 | 物质吨位、注册覆盖、安全数据表及限制/授权 |
| 装有液体或凝胶的功能装置 | 判断是否为物品与物质/混合物的组合 | 不能因存在外壳就把内容物全部转为“物品内成分” |
| 包装容器、运输保护件 | 与内容物分别判断其物品属性 | 包装自身也可能触发材料信息及限制义务 |
8.3.2 随车液体的产品分类与注册适用性
已加注的功能液、密闭系统内容物和可更换化学品容器,应逐项确认其与设备的功能关系。若某对象实质上是用于容纳或输送混合物的特殊容器,内容物可能仍需按物质/混合物处理;若是物质被固化或结合进物品,应采用物品相应规则。法规分类关注实际对象和功能,不由“随车”“密封”“售后”三个标签决定。[S04]
对于边界对象,分类记录至少应描述主要功能、内容物是否独立发挥化学作用、移除内容物后对象还能否实现功能、容器是否仅控制释放,以及正常使用时如何补充或更换。得出混合物路径的,进入第8.4节的物质吨位和注册判断;得出物品路径的,进入第8.5—8.7节的有意释放、候选物质和限制判断。尚无足够产品事实支持分类时,应在采购放行前补齐结构和功能资料,相关适用性结论待资料完整后确定。
8.3.3 物品边界与“均质材料”边界不同
第33条的0.1%浓度,原则上针对复杂产品中仍保持物品属性的各组成物品计算。将已成形物品装配进更大总成,不会仅因装配而消除其原有边界。HSENI 对 C-106/14 判决的说明明确采用复杂产品内各物品的判断方式。[S04]
但是,某项限制可以另行规定以塑化材料或其他指定对象为分母。涂层、胶黏剂、固化材料和新形成物品的边界,也不能机械套用“每种原料都是一个物品”。企业应同时保留装配结构与材料结构,并在每一个计算结果旁写明使用的是“物品质量”“指定材料质量”还是“混合物质量”。不同条款使用不同分母,不属于数据矛盾。[S01,第3、7、33、67条][S15]
8.4 注册:按物质、法律主体和年度数量计算
8.4.1 一般注册的触发条件
第6条的一般规则是:同一制造商或进口者每年制造或进口某一物质本身或其在混合物中的数量达到1吨或以上时,需要注册,除非具体豁免或有效的其他安排适用。注册以物质为对象,并结合责任主体及年度数量判断。混合物总重量仅是计算其中各物质数量的起点。[S01,第6条][S05][S06]
对以千克记录的进口混合物,某物质的年度数量可以计算为:
Qₛ(吨/年)=Σ〔各产品年度进口质量(kg)×该物质质量分数〕÷1,000。
计算应在同一法律主体、同一制度和同一物质身份下汇总。若同一物质同时以纯物质和多种配方形式进口,应一并纳入相应统计;不同化学物质不能因为用途相同而合并,也不能因为商品名不同而把同一物质分开计算。表中0.5%应换算为0.005参与乘法。[S06]
年度数量计算不能把成形金属零件中的金属质量直接等同于第6条下进口金属原料的数量。物品内物质先按第7条判断。对于 OR 已覆盖和未覆盖的供货,也必须建立数量与供应链对应关系,避免漏算、重复计算或把未覆盖数量错误归入 OR 文件。[S01,第6—8条]
8.4.2 豁免需要条款和身份支持
低于1吨只是未达到第6条一般注册门槛,不是全面免除 REACH。第2条及附件IV、V规定的注册豁免,须核对物质身份、状态和具体条件。以案例中的符合附件IV身份条件的水为例,可以引用相应注册豁免;但不能由此认为含水配方的其他成分也得到豁免。[S01,第2条及附件IV、V]
聚合物的义务范围按具体豁免及剩余适用要求确定。第2(9)条涉及聚合物的注册等豁免,但第6(3)条另行规定某些单体或其他物质的注册条件;候选物质信息、限制和适用的授权要求仍须分别判断。项目文件分别标明获得豁免的义务及仍适用的条款。[S01,第2(9)、6(3)条]
8.4.3 2026年后的UK REACH过渡期限
英国《The REACH (Amendment) (No. 2) Regulations 2026》,SI 2026/849,于2026年7月16日制定,2026年8月6日生效。其第4条修改 Article 127P 的相关资料提交期限及候选清单日期窗口。符合过渡制度条件的注册,现应按下表确定期限,而不是继续沿用2026、2028、2030年的旧表。[S10][S07]
表8-2 相关UK REACH过渡注册资料截止日
| 最迟提交日 | 主要数量或危险性条件 | 项目判断要点 |
|---|---|---|
| 2029年10月27日 | 每年1,000吨及以上;或符合规定的CMR危险分类且每年1吨及以上;或符合规定的高度水生毒性分类且每年100吨及以上;或在2027年10月27日及以前进入UK候选清单的相关物质 | 吨位、危险分类及候选清单条件分别核定 |
| 2030年10月27日 | 其余每年100吨及以上的相关物质;或在2027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期间进入UK候选清单的相关物质 | 已触发更早期限的,不因本行条件而延后 |
| 2031年10月27日 | 其余达到每年1吨注册门槛的相关物质 | 该节点虽超出白皮书2030年范围,仍应纳入项目持续责任 |
CMR 指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具体危险分类及适用范围按 Article 127P 和相应分类规则确定。候选清单条件不应被误读为取消注册数量门槛。本表仅用于具备过渡资格的相关注册,不是对所有新进口业务普遍授予的等待期。[S10][S07]
“祖父条款承接”即 grandfathering,针对符合条件的原 GB EU REACH 注册持有人等特定情形;下游用户进口通知 Downstream User Import Notification(DUIN),则与企业在2021年1月1日前两年的相关下游用户、分销者或 OR 覆盖身份有关。DUIN 不是注册,也不是 UK REACH 下不存在的“预注册”。HSE 允许符合资格但错过原通知期限者尽快补交,并不意味着新企业可以无历史条件补办这一路径。[S07][S11]
2026年才首次开展进口的企业,不能仅凭供应商持有 EU 注册号就把自己的 UK 注册推迟到2029年。HSE 同时说明:对已经在 EU 注册、但首次进入该企业 GB 业务的物质,仍须提交 UK 注册,能否推迟提交完整数据,将在第26条 inquiry 成功后按具体情形告知。这里必须区分“需要取得注册”和“完整数据是否获准后交”两个问题。[S06]
8.4.4 新注册的输入、审查与输出
新注册开始前,进口者或 OR 应确定物质身份、年度数量、用途和供应链覆盖,取得组成及分析资料,并确认数据使用权。随后通过 IUCLID(国际统一化学品信息数据库软件)编制第26条 inquiry 档案,经 Comply with UK REACH 向 HSE 提交。成功的 inquiry 会产生查询编号,并提供与同物质现有或潜在注册者开展数据共享所需的联系渠道;查询编号本身不是注册结果。[S06]
在数据共享和联合提交安排明确后,注册人按适用吨位及资料要求准备并提交自身档案、支付适用费用。联合提交不会消除每一法律实体自身提交的要求。收到补正要求时,应针对物质身份、数据缺口或档案一致性补正,并保持物质身份及档案的连续性。[S06]
项目输出应包括注册号和相关提交记录、档案覆盖的主体/物质/吨位/用途、数据使用权、任何获准后交的数据及其期限。注册并非对所有使用方式的安全批准;取得注册号后,仍须维持资料并遵守限制、授权和风险管理条件。[S01,第20、22条][S06]
8.5 物品中有意释放的认定与注册条件
第7(1)条适用于物品中拟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条件下有意释放的物质,并要求该物质在相关物品中的年度总量超过1吨。这里法条使用“超过1吨”,与第6条“1吨或以上”的写法不同;没有候选清单身份或0.1%浓度这一前提。[S01,第7(1)条][S04]
计算对象为相关有意释放物品中该物质的含量总数。第7(6)条对已为该用途完成注册的物质提供相应豁免,必须证明是适用体系内的相应物质和用途,不能用一份与用途无关的注册号代替。[S01,第7(1)、7(6)条]
判断有意释放,需要看释放是否为了实现设计上预定的附加功能。带香味的某些物品可能属于这一路径;若产品的主要功能就是供应或释放化学品,则更可能是装在特殊容器或载体中的物质/混合物。轮胎和制动衬片的磨损、事故泄漏或使用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物质,不因此成为第7(1)条的“有意释放”。[S04]
这一区分只解决注册路径。判为非有意释放,不代表排放、磨损产物或所含物质不受其他限制或产品技术要求管理。对车内气味、挥发物和材料迁移,也不能仅通过“第7(1)条不适用”作整体安全结论。
8.6 候选物质的信息传递与主管机关通报
8.6.1 候选清单的法律作用及其与限制、授权的关系
高度关注物质 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包括符合第57条规定的特定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等条件的物质。只有按第59条正式识别并进入相应候选清单,才触发依该清单成立的义务。危险性讨论、意向登记、公开咨询和正式列入清单是不同状态。[S12]
候选清单与附件XIV授权清单、附件XVII限制清单也不是同一张表。候选物质可能同时受到限制或授权管理,但不能把“候选清单含量超过0.1%”直接改写为“一律禁止销售”。同样,未进入候选清单,也不能排除其受到其他限制。[S01,第56—59、67条][S12]
GB 项目采用 HSE 发布的 UK REACH 候选清单,NI 项目采用 EU REACH 对应清单。清单记录应保存正式名称、CAS号、EC号或其他身份标识、组别描述、纳入日期、市场和检索版本。遇到组别条目、盐类或不同物质形态,应按条目身份边界匹配,商品名称检索结果作为辅助信息核对。[S12][S13]
8.6.2 0.1%的浓度分母
对保持物品属性的组成零件,候选物质浓度按下式计算:
Cₛ(% w/w)=该物品内候选物质质量÷该物品总质量×100%。
0.1% w/w 等于1,000 mg/kg。第33条的触发文字为“超过0.1%”,并不是达到0.1%即自动触发;但供应商范围值、四舍五入结果或不确定度不能被当作恰好等于门槛的证据。结果只有“约0.1%”时,应取得更准确数据或按可能超过门槛处理,告知义务随经确认的浓度结论确定。[S01,第33条][S04]
某一车内塑料件超过门槛,不能用整车质量作为分母重新计算后取消告知。复杂总成需要识别其中有关物品。对于涂层和胶黏剂等,应先确认其最终存在于哪个物品中,以及是否形成新的物品边界;候选物质浓度计算不能直接照搬附件XVII某项限制使用的均质材料分母。[S04][S15]
8.6.3 第33条:供货时的信息传递与45天消费者答复
向专业接收者供货时,物品只要含有相应候选物质且浓度超过0.1% w/w,供应者就应提供其掌握的、足以保证安全使用的信息,至少包括该物质名称。该义务没有每年1吨的前提,也不要求物质发生有意释放。专业接收者包括在工作中使用或处理物品的客户,不包括普通消费者。[S01,第33(1)条][S12]
消费者提出请求时,供应者应免费提供相应信息,并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答复。45天是消费者请求的答复期限,不是向专业客户供货后可以普遍延迟45天告知的宽限期,也不是等待供应商回复即可暂停的计时器。[S01,第33(2)条][S04]
车辆企业可以将信息组织为零件或车型关联的信息单,包含被识别物品、候选物质名称、所在位置、相关安全使用/维修/废弃处置说明及版本。位置、编号和版本是便于正确传递的文件设计,法定最低要求仍以足够的安全使用信息和物质名称为核心。安全使用措施的判断以相应暴露和使用分析为依据。[S12]
信息单涵盖适用的候选物质名称及安全使用信息。例如,在第8.10节的塑料件案例中,可以明确指出哪一类部件含哪一种候选物质,并依据实际评估说明正常使用、拆卸或处置时的相关注意事项。供应者无须因此向所有消费者公开完整商业配方,但配方保密不能取代法定候选物质名称及安全使用信息。
8.6.4 第7(2)条:浓度和年度质量同时满足才通报
物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对候选物质的主管机关通报,必须同时判断两个条件:有关物品中该候选物质浓度超过0.1% w/w;同一生产者或进口者一年内相关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GB 路径向 HSE 通报,NI 的 EU REACH 路径向 ECHA 通报。没有达到通报吨位,并不取消第33条的信息义务。[S01,第7(2)条][S04][S14]
对某一候选物质,先识别超过浓度门槛的有关物品,再汇总其物质质量。涉及不同车型、不同总成、整车装配件和单独销售备件时,只要属于同一责任主体的相应生产或进口,都应纳入一致的统计。一个实物成分在物品层级中不得被重复计入;多个不同候选物质也不能相加成“SVHC总吨位”后替代逐物质判断。
Qₛ(吨/年)=Σ〔有关物品单件质量(kg)×该物质质量分数×年度件数〕÷1,000。
第7(3)条允许在能够排除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条件下、包括处置阶段对人或环境暴露时,不适用第7(2)条通报,但须向接收者提供适当说明。这不是一句“物质包在塑料里”即可成立的豁免。第7(6)条还规定,物质已为该用途注册时,相关第7条义务可以豁免;应留存支持物质身份和具体用途覆盖的证据。上述豁免均不能拿来取消第33条信息传递。[S01,第7(3)、7(6)条][S04]
对新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法定安排为列入后最迟六个月内完成适用通报。这个六个月从清单纳入事件起算,并非每个进口者首次进口老清单物质都重新获得六个月。对已经列入且企业新近达到条件的情形,应在识别义务后立即组织通报,不能把清单宽限期重复使用。[S01,第7(7)条][S14]
GB 通报的输入包括法律实体、物质身份、可获得的注册号、吨位范围及物质和物品用途等,按 HSE 指南经 IUCLID 和 Comply with UK REACH 提交。应保存档案、提交记录及后续更新。提交成功不等于 HSE 对该车辆作出材料安全批准,也不替代附件XVII限制判断。[S14]
8.6.5 第7条通报与其他数据库提交的法律依据
项目文件必须使用准确的制度名称。DUIN 是特定过渡安排中的下游用户进口通知;Northern Ireland notification 是特定 NI 货物进入 GB 的安排;第7(2)条则是物品中候选物质的通报。三者的对象、条件和输出不同。[S07][S08][S14]
商业客户还可能要求提供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SCIP 数据库中的物品所含高度关注物质资料,或其他材料平台数据。此类要求应单列其法律或合同来源,不能把某个平台回执当作 UK REACH 第7(2)条通报,也不能仅凭“NI执行EU REACH”就推导出全部欧盟数据库要求均已适用于 NI。NI 本地 SCIP 的具体强制适用性不作为本章已经核验的结论;进入欧盟其他市场的后续供货应另行确认相应主体和提交义务。
8.7 限制条件与供货、告知及通报的关系
8.7.1 附件XVII各限制条目的对象与阈值
第67条及附件XVII可以针对物质本身、混合物或物品,禁止或限制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每一个条目可以有自己的适用对象、浓度或其他指标、用途、市场行为、日期和例外。限制通常不存在一个通用的每年1吨起点;产品没有达到注册或通报数量,不因此免于限制。[S01,第67条][S16]
一个可审核的限制判断,至少要保存七项内容:物质身份;条目及段落;受限的产品/用途;受限行为;判定分母或试验对象;适用日期;例外所需事实。限制结论对应具体条目,并明确产品版本、用途、市场行为及相关条件。
对于车辆企业,候选物质调查和限制调查应分别维护。候选物质调查解决是否需要告知或通报;限制调查首先决定是否能够采用该材料和供货。先发出告知书再销售受禁止的产品,不能成为合规替代方案。[S01,第33、67条]
8.7.2 实例:第51项邻苯二甲酸酯限制
附件XVII第51项涉及 DEHP、DBP、BBP 和 DIBP 四种邻苯二甲酸酯。2018/2005 的附件将该项第3款扩展到相应物品:四种物质单独或以任何组合存在于物品的塑化材料中,达到或超过该塑化材料质量的0.1%时,受到投放市场限制。这里要检查组合含量,分母是该项定义的塑化材料,不是整车重量,也不能简单以每一物质分别低于0.1%得出通过结论。[S15,第51项第3、5款]
例如,某塑化材料含 DEHP 0.06% 和 DBP 0.05%,合计为0.11%。即使两个单项都没有超过0.1%,该组合仍达到第51项的限值触发条件。相反,第33条是按候选物质分别判断并使用物品边界;两个条款不能共用一个未经区分的计算字段。[S15][S01,第33条]
第51项第4(c)款包含特定机动车及维修用途例外:在2024年1月7日以前投放市场、属于所引车辆范围的机动车,以及无论何时投放市场但专门用于这些车辆维护或修理、且车辆没有这些物品便不能按预期运行的物品,存在相应豁免条件。这不是“所有售后件永久豁免”,也不是以车型首次开发年份代替车辆投放市场日期。[S15,第51项第4(c)款]
企业据此使用例外时,应将车辆投放市场证据、维修用途的排他性、部件不可或缺的功能和零件号控制关联起来。若同一库存件同时无区分地供应2026年新车装配,就不能仅靠“售后件”名称证明该新车供货满足例外。该例外也不取消仍然适用的候选物质信息义务。第8.10.3节给出完整演算。
8.7.3 实例:第50项PAHs限制同时看材料与接触方式
多环芳烃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PAHs)的第50项第5款,针对向公众供应的物品中,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时会与皮肤或口腔直接、长期或短期反复接触的橡胶或塑料组件。其中任一列名PAH超过该组件质量的1 mg/kg,即超过0.0001%,便触发该款投放市场限制;这里不是把所有PAHs加总后与候选清单0.1%比较。[S25,附件第50项第5款]
汽车项目可据此将经常握持的橡胶或塑料接触面列为筛查对象,再根据产品供货对象、材质及实际接触方式确认适用性。这是由法定条件导出的工程筛查,不意味着所有车内塑料都统一受本款约束。对仅有短暂且不频繁接触的零件,不应省略接触条件而直接套用同一结论;轮胎及填充油还应按第50项其他段落分别判断。[S25,第9段序言及附件]
例如,已经确认符合第5款接触和供货条件的组件,某列名PAH测得1.2 mg/kg,在没有适用例外时不能依据“远低于0.1%”放行。这一例子说明:受限物质、单项或组合口径、部位和单位,必须逐条对应。
8.7.4 限制条目与检测对象的对应关系
材料限制可以针对指定材料中的含量,也可以针对释放量、迁移或某类接触情形。取样方案依据限制条目的判定对象制定,检测结果保留相应材料或部位的代表性。对由多种材料组成的装置,应先识别受限材料和相应部位,再决定哪些样品能够代表生产状态。[S01,第67条][S15]
本章采用第50、51项展示不同限值、接触条件和例外,具体车型的完整限制范围另行筛查。具体车型的限制筛查须由完整材料和用途清单生成;电池、报废车辆及其他独立产品制度中的材料限制,也需按各自范围叠加判断,不能被本章的 REACH 结论覆盖。
8.8 列名物质特定用途的授权制度
8.8.1 授权清单和日落日期
附件XIV列出的物质,在相应日落日期后进行受管使用或为使用而投放市场,原则上需要有适用授权、法定例外或符合条件的过渡安排。授权需要核对物质、具体用途、申请/持有主体、供应链、条件和复审时期。一个注册号不能代替授权,一家供应商的授权也不必然覆盖其他供应链的同名用途。[S01,第56、58、60、65、66条][S17][S18]
候选清单纳入、进入附件XIV、最迟申请日期和日落日期分别是不同事件。供应链规划应把它们分开记录。特别是需在当地开展表面处理、配胶或其他化学使用的业务,应在确定工艺时确认授权状态,而不是等首批原料到港后再处理。[S17][S18]
境外已经将物质并入成形物品,随后进口该成品,与在 GB 或 NI 当地使用附件XIV物质制造或处理该物品,不是同一行为。不能仅因零件制造时曾使用某种授权物质,就要求该成品进口者为境外工艺办理当地用途授权;但仍要审查进口成品中的残留物质是否触发告知、通报或限制。对实质为容器加混合物的产品,则不能错误套用成品物品逻辑。[S01,第56条][S04]
8.8.2 上游授权的覆盖核验与下游义务
GB 下游用户使用附件XIV物质,如依赖供应链上游已取得的 UK REACH 授权,应确认自身用途符合该决定,并按第66条完成通知。HSE 指南要求在授权决定发布后、收到物质的相应三个月期限内提交企业及场所、物质身份、覆盖用途的授权编号和供应商等信息。供应商改变时,必须重新确认授权覆盖,不能直接沿用原供应链的结论。[S19]
若授权不存在或不覆盖该用途,应选择具备有效覆盖的供货路径,改变工艺/材料,或组织自身授权申请。不能把向 HSE 发出询问或提交申请本身视为已经获得许可;日落日期后能否在申请待决时继续使用,仍取决于第56条及有关期限条件是否成立。[S01,第56条][S18][S19]
8.8.3 独立申请的证据和审核过程
申请前,HSE 要求申请人提供拟提交日期、物质和用途、申请主体及供应链角色、联系方式。授权材料按第62条组织,通常包括化学安全报告、替代方案分析,以及根据所采用论证路径和替代可行性需要提交的社会经济分析、替代计划等。该程序涉及用途、风险及替代方案等相应证据。[S18]
提交后,机构检查材料及保密主张、收取费用、就替代方案组织咨询,并开展科学和社会经济评估,申请人可能需要补充解释。最终输出是授予或拒绝授权的决定,而非仅有申请编号或咨询页面。获准后要遵守条件,并在需要继续使用时按复审要求提交资料。[S18]
8.9 SDS、材料数据、检测及供应商声明的证明范围
8.9.1 SDS的危险信息传递功能与适用范围
安全数据表 Safety Data Sheet(SDS)是第31条及附件II规定的信息载体。对于依法需要 SDS 的物质和混合物,供应者应按适用条件向接收者提供。HSE 明确说明,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某些虽不作危险分类但含危险成分的产品,可能需要 SDS;SDS 为工作场所风险评估提供资料,但 SDS 本身不是已经完成的风险评估。[S01,第31条及附件II][S20]
SDS应覆盖规定的16个信息部分,包括物质/混合物及供应者识别、危险性、组成、急救、消防、泄漏、操作储存、暴露控制、理化性质、稳定性、毒理、生态、废弃处置、运输、法规和其他信息。审查时应重点对照实际市场和供应者、用途、危险分类、受控成分、暴露控制及版本,形成与实际供货对象相对应的审查记录。[S01,第31条及附件II]
未分类为危险品,并不当然免于按请求提供 SDS。例如,HSE 对非气态、未作危险分类但含候选清单物质达到0.1% w/w的混合物,明确给出了依请求提供 SDS 的要求。这是混合物路径,不能用来代替物品第33条的告知规则。[S12]
SDS的成分披露规则不要求把任何商品完整配方无条件公开,因此 SDS 中没有某个成分,不足以证明它不存在。涉及吨位计算或保密添加剂时,应通过供应商、配制商和 OR 获取足以履行义务的数据及覆盖证明;未披露比例保留其待确认状态。[S01,第31条及附件II][S07]
普通成形零件并不因具有危险成分就普遍需要一份按混合物格式编写的 SDS;应先判断对象,再采用第33条信息单或其他适用文件。零件供应者提供一份原材料 SDS,也不能证明最终零件的候选物质含量、零件边界和法规结论。[S01,第31、33条][S04]
8.9.2 IMDS材料数据与合规评价的衔接
国际材料数据系统 International Material Data System(IMDS)是汽车供应链使用的材料信息平台。对本章而言,IMDS 或等效材料数据的价值在于组织零件、材料和物质之间的关系,并将质量、组成和供应者版本关联到具体供货件。[S21]
企业可以据此形成候选物质和限制筛查,但平台中的“已接受”应解释为相应数据在该工作流程中的接受状态,而不是主管机关出具的全法规批准。尤其需要区分 IMDS 材料层级与 REACH 物品边界,核查通配成分、保密成分、区间值、再生料来源和旧版本覆盖。以上属于使用数据作合规证明时必须完成的项目审查,不是声称 IMDS 自带一张 UK REACH 证书。
8.9.3 材料检测的目标、方法与证明边界
检测报告只能对其样品、前处理方法、被测物质和方法能力范围作结论。实际项目应将报告对应到零件号、供应商、材料牌号、生产批次、取样位置和目标条款。若样品是总成混合样,便不能不经换算或重新取样而用来证明某一组成物品、某一塑化材料的浓度低于门槛。
“未检出”意味着在该方法及报告阈值下未检出,并不等于绝对不存在。设某项限值为1,000 mg/kg,方法的定量限却为2,000 mg/kg,即使报告写未检出,也不能证明低于1,000 mg/kg。这是计量上的直接结论,项目应选择足以支持判定的方法能力,并事先规定对接近门槛结果的处理方式。
检测项目的选择属于工程和证据设计。法律没有为所有整车统一规定“每批送检全部候选物质”的通用频次。应依据材料风险、供应商证据可信度、工艺变化和限制条件确定验证范围;合同可能要求更高频次,但应标明它是商业或质量控制要求,与 REACH 法定要求分别记录。
8.9.4 供应商声明需要可追溯的边界
可用于项目放行的供应商声明,应明确适用市场、零件号和版本、材料及物质依据、候选清单版本、限制条目、浓度分母、数据来源,以及已识别的例外和变更通知安排。对于“未有意添加”与“含量低于某阈值”,必须使用不同表述:前者并未排除原料杂质或再生料带入,后者则需要含量证据支持。
材料来源可以是配方、上游声明、数据库申报和针对性测试的组合。资料间发生冲突时,应先定位是否为零件版本、材料批次、分母、浓度单位或清单版本不同造成;不能在多份报告中任意挑选一个较低结果。资料不足时,物质含量结论保留为“待补充”,并据此控制放行。
表8-3 材料申报样表:记录字段与示例
| 字段 | 填写示例及判断用途 |
|---|---|
| 法律实体/市场 | GB进口公司A;GB。NI另设适用记录,不共用行政结论 |
| 车型/零件/版本 | 车型P;零件P-081;设计版本C;供应商S1 |
| 物品及装配位置 | 独立成形塑料护板;位于座椅侧护板总成;单件0.500 kg |
| 材料与组成 | 材料牌号R1;候选物质S质量分数0.003;其他组成有独立底稿 |
| 物质身份 | 实际项目填写正式名称、CAS/EC或组别标识;S仅为本章计算占位符 |
| 清单与版本 | GB与NI各自记录正式清单纳入状态、日期及检索依据 |
| 第33条分母/结果 | 该护板质量;0.0015 kg÷0.500 kg=0.30%;触发信息传递 |
| 年度数量口径 | 每车4件,50,000辆;另售20,000件;全年220,000件 |
| 第7(2)条质量/结果 | 220,000×0.0015 kg=330 kg=0.330吨;本例未超过1吨 |
| 限制/授权 | 另列对应条目及用途结论;不得由以上计算自动填写“通过” |
| 证据及责任 | 配方/申报/测试的编号、日期、样品版本;编制人及复核人 |
| 持续维护 | 替代供应商、材料和数量变化触发重算;告知文件版本及已交付范围 |
样表是建议的数据结构,不是 HSE 强制统一模板。样表中的S不代表任何具体物质的准用结论。
8.10 三个可复算的供货案例
下列均为假设案例,数量和配方仅用于解释法律触发及计算,不是客户实际数据、获批记录或推荐材料配方。每个案例的结论只覆盖列明的义务与假设,不能代替整车全面放行。
8.10.1 塑料部件含候选物质:有告知义务,但暂未达到通报吨位
已知条件。 GB公司A进口一种车辆,每车有4个独立成形塑料部件,每件质量0.500 kg。每件含候选物质S的质量分数为0.30%。全年进口50,000辆,另进口同款备件20,000件。假设S已正式进入适用候选清单、没有有意释放、公司没有其他应计入的S进口,且本例不主张第7(3)或7(6)条豁免。S为计算占位符,实际项目必须替换为确定的物质身份。
单件计算。 每件S质量为0.500×0.003=0.0015 kg,即1.5 g。物品中的浓度为0.30%,超过第33条0.1%门槛。因此,向专业接收者供货时应传递安全使用信息,消费者请求应按45天期限处理,与全年只有少量或大量供货无关。[S01,第33条][S12]
年度计算。 年件数为50,000×4+20,000=220,000件。S年度总量为220,000×0.0015=330 kg=0.330吨。浓度条件成立,吨位条件不成立,所以在这些假设下,第7(2)条主管机关通报暂不触发。没有有意释放,第7(1)条注册路径亦不因这部分含量而触发。[S01,第7条][S14]
浓度分母的适用边界。 若整车质量为1,800 kg,四个部件中的S共0.006 kg;用0.006÷1,800×100%算出约0.000333%,再据此取消告知,是把物品分母错误换成整车分母。[S04]
扩量后的变化。 若全年车辆增至200,000辆、备件仍20,000件,年件数变为820,000件,S总量为1,230 kg=1.230吨。此时两个第7(2)条条件均成立,应进入豁免证据审查和适用通报程序,相应结论按当年事实更新。生产预测和实际进口累计量因此都是材料责任输入,而不仅是销售数据。[S14]
证据输出。 公司A保存物品边界、单件组成及质量、适用清单记录、车辆与备件数量汇总、第33条信息单及交付记录。在扩量情形下,另形成豁免判断底稿或通报档案。至于S是否受到某项限制,仍需按其真实物质身份独立判断,不能由本例的告知/通报结果推定。
8.10.2 桶装售后混合物:同一物质跨配方汇总
已知条件。 GB公司B计划在一个年度进口混合物M1共20,000 kg,其中乙二醇40%、二乙二醇5%、符合附件IV身份条件的水55%;另进口混合物M2共2,000 kg,其中二乙二醇10%、同等条件的水90%。假设没有其他同物质进口;供应商提供的有效 GB OR 文件覆盖M1中乙二醇及公司B该供货,不覆盖二乙二醇。配方仅作计算演示,不评价其车辆适用性、安全性或商业可用性。
逐物质计算。 乙二醇为20,000×0.40=8,000 kg=8.000吨。二乙二醇为20,000×0.05+2,000×0.10=1,200 kg=1.200吨。水为20,000×0.55+2,000×0.90=12,800 kg=12.800吨;本例水按所给身份条件应用附件IV注册豁免。三个成分质量之和为22,000 kg,与两种混合物的进口总质量相符。[S01,第2(7)(a)、6条及附件IV][S06]
角色与办理。 乙二醇虽超过1吨,但在假设中的有效 OR 覆盖范围内,由相应安排承担相关注册责任,公司B不能仅凭收到文件而停止核查实际覆盖数量和供货身份。二乙二醇跨两个配方累计超过1吨,且无 OR 覆盖,公司B需要落实相应 UK 注册,或在供货前建立真实有效的覆盖安排,不能对两种产品分别开出“均不超量”的结论。[S01,第8条][S06]
新业务与过渡。 若公司B没有 DUIN 所需历史身份,不能仅因这些物质已有 EU 注册就直接等待2029—2031年。应提交第26条 inquiry,按 HSE 确认的路径完成所需注册;其中完整数据能否后交须由适用规则和具体反馈确定。SDS、危险分类和限制/授权适用性仍应另行完成,不因 OR 覆盖而消失。[S06][S07][S20]
边界检查。 若M1里的某物质质量恰好为1,000 kg,第6条“1吨或以上”已经达到,该项门槛包括恰好1,000 kg的情形。若 SDS 只披露“二乙二醇1%—10%”,不能径用最低值替代实际数量;应取得实际配方或有证据的保守上限,并解决该区间对吨位带及注册覆盖的影响。
证据输出。 两个配方的物质身份表、各物质年度汇总、OR覆盖及对应批次、豁免依据、inquiry及注册结果、适用SDS和下游风险管理信息。本案输出为逐物质注册或覆盖结论,并分别关联M1和M2的配方及数量。
8.10.3 维修备件含DEHP:某项限制例外不取消候选物质告知
已知条件。 公司C在2026年进口50,000个已成形PVC维修护套,每件20 g,DEHP含量为该均一塑化材料质量的15%。该护套装在5 kg总成中但仍保持自身物品属性。假设无其他需汇总的DEHP物品进口;护套仅用于修理在2024年1月7日前已投放相应市场的、属于第51项第4(c)款所指范围的机动车;无该护套车辆不能按预期运行;不供新车装配,也不混用于不满足条件的车辆。[S15]
含量与年度质量。 每件DEHP为20×15%=3 g,50,000件共150,000 g=150 kg=0.150吨。护套中的候选物质浓度为15%,并非以整个5 kg总成为分母算出的0.06%。因此,第33条信息义务成立;在未有其他累计量的假设下,第7(2)条的超过1吨条件不成立。[S01,第7、33条][S04][S12]
限制判断。 15%显著超过第51项第3款对塑化材料的0.1%组合含量条件。但在全部既定事实成立时,才能援引第4(c)款维修用途例外。能够援引的是这一限制条款的例外,不是“DEHP全面豁免”或“售后件不受REACH”。[S15]
应有证据。 公司C应将适用车辆的投放市场时点、车辆范围、维修必要性、排他用途、零件号及供货渠道建立对应。单独一份发票写“spare parts”,不能证明车辆年份、市场事件和用途排他性。供应链告知中仍需准确给出DEHP及安全使用相关信息。
改变一个条件后的结论。 若相同护套也用于2026年投放市场的新车辆,旧车维修例外不能覆盖该供货;在没有另一个确实成立的例外时,应改用符合第51项的材料后再供货。若候选物质年度总量因其他车型、总成或备件而超过1吨,还需重新判断第7(2)条。两个变化分别影响限制与通报,相应记录及声明据此更新。
8.11 从开发到售后:用一次数据链支持持续责任
8.11.1 开发与采购阶段的边界识别和证据收集
建议在车型和售后产品立项时建立三份基础清单:按市场划分的法律主体与货物流向清单;按最终供货形态划分的物品/混合物清单;按零件和材料版本组织的物质清单。上述条件共同决定供应商资料的内容及覆盖范围。
采购输入应包括物品层级、质量、组成或可证明的受控物质含量、供应商及工厂、拟供市场和年数量。法规人员据此确定候选清单和限制/授权筛查;化学品进口涉及的注册问题由进口法律主体或 OR 处理;材料工程人员确认成分、功能和检测代表性。职责可以外包协助,但不能通过外包合同改变法规对责任主体的定义。[S01,第3、6—8、33条][S03]
8.11.2 量产与供货:法定义务和工程控制分别记录
在材料和设计版本冻结后,企业形成对应的适用性结论、申报数据、限制证据及告知文件。量产后建议将入库批次、生产配置、整车及备件发运量与这些资料关联,并按已确定的质量控制策略抽查一致性。该抽查策略属于企业工程控制;法定注册、信息传递或限制条件则不能因内部抽查频次较低而暂停。[S01][S14]
8.11.3 供应商和工艺变更
替代供应商、树脂牌号、阻燃体系、增塑剂、表面处理、胶黏剂、再生料比例或生产工厂变化时,应先判断物质身份、浓度、物品边界、授权覆盖及数据代表性是否改变,再决定哪些记录和试验需要更新。物理尺寸不变、零件号未变或材料力学性能相近,都不能单独证明化学组成未改变。
如果供应商从“境内供货”改为“由进口者直接境外采购”,原料配方即使不变,也可能出现新的进口者注册问题;如果授权依靠原供应链,换供应商还可能造成授权覆盖失效。正确的变更审查应同时包含产品变化和法律主体/货物流向变化。[S03][S19]
8.11.4 文件更新与记录保留
第22条要求注册资料在相应变化发生后更新。第31(9)条涉及影响风险管理或危险性的新信息、授权决定和限制变化时的 SDS 更新,并要求将更新版本提供给此前12个月内的相关接收者。SDS更新同时遵循法定触发条件,并纳入企业版本维护安排。[S01,第22、31(9)条]
第36条规定其所涵盖的制造商、进口者、下游用户和分销者,应在最后制造、进口、供应或使用有关物质/混合物后至少保留所需资料10年,并按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供。对整车物品的材料申报、告知证据和售后历史,企业还应根据自身责任及售后周期建立相应档案策略,不应把该条泛化为任何产品文件只保存至车型停产即结束。[S01,第36条]
车型停产不意味着停止备件义务。停止整车进口后仍在进口维修件,候选物质浓度、年度质量、限制例外和告知记录仍须按实际供货判断。对于需要长期供应的维修件,应尽早区分可替代材料、必须依赖具体例外的材料,以及例外失去条件后的供货处理。
8.12 2026—2030年的变化:区分已经生效、正式提案与工程准备
8.12.1 已经生效的注册期限调整
SI 2026/849 的相关延期已经生效,应更新企业的2026—2030年项目表。2029年和2030年的资料工作可以进入本期预算,2031年的残余责任则继续保留在跨期台账。延期并不免除建立物质身份、吨位和过渡资格证据;如果企业根本不符合过渡条件,调整截止日期对它并不产生注册宽限。[S10][S06][S07]
8.12.2 PFAS的物质、用途范围与监管进程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 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PFAS)是一个广泛物质类别。讨论时应明确所采用的物质或组别定义、目标用途、市场和法律阶段。不能把一种物质进入候选清单、某一用途受到限制,以及整个类别的广泛限制提案,写成同一个实施节点。
截至本章基准日,可核实的 GB 具体程序之一是消防泡沫中PFAS的 UK REACH 限制工作。HSE 已公布风险评估意见;相关社会经济意见咨询于2026年7月9日启动、9月7日结束。这些材料说明该用途的限制程序和意见状态,不构成“汽车所有含氟材料已全面禁用”的依据,也不能直接推算车辆材料的统一切换日期。[S22]
HSE 另就 O,O,O-triphenyl phosphorothioate(TPPT)及全氟庚酸和其盐类开展候选物质识别咨询,所示咨询截止日为2026年8月20日。咨询结束不等于正式列入;是否产生第33条或第7条的候选清单义务,应以正式纳入结果和日期判定。英国和欧盟的后续程序必须分别跟踪,不能把一地咨询日期当成另一地法律适用日。[S23][S24][S12]
8.12.3 材料与功能层面的工程准备
对可能涉及含氟材料的密封、涂层、线缆、润滑或其他部件,企业可以建立功能和替代方案调查,但是否实际含有某一受管PFAS必须由供应商组成或适当分析证据确认,不能仅凭“耐高温”“防水”或“含氟”商品描述判定具体物质身份。调查表应区分有意添加、残留/杂质、物品内存在及生产工艺使用,避免把不同状态混为同一供货义务。
工程准备记录至少应回答材料实现什么功能、是否存在替代、替代会改变哪些耐久或性能验证、涉及哪些供应商和车型,以及什么正式法律事件会触发设计冻结重审。这些是企业产品规划建议,不是宣称某种材料已经被英国法律禁止。
后续变化的评价涵盖法域与正式文本、物质身份及用途、市场行为、浓度或其他指标、例外和日期,并据此确定供应商切换及证据计划。具体销售限制以正式条款及车型实际材料状态为依据。
8.13 合规结论与供货放行流程
表8-4 材料与化学品合规的输入—审核—输出
| 环节 | 输入与审核动作 | 输出及不能放行的情形 |
|---|---|---|
| 市场与主体 | 确认GB/NI、进口者、制造/配制身份、OR或NI通知范围 | 责任与路径记录;主体和覆盖不明时,不以他人注册号放行 |
| 对象分类 | 核对供货形态、功能、结构及物品边界 | 物质/混合物/物品分类理由;资料不足时补齐结构和组成 |
| 物质及数据 | 对照零件、材料、物质身份、质量及版本 | 可计算的材料底稿;空白成分不按零含量处理 |
| 法定义务判断 | 独立计算注册、候选信息与通报;筛查限制和授权 | 条款结论及豁免证据;限制不满足或授权缺失时停止相关供货 |
| 行政与信息交付 | 办理适用注册/通知/通报;交付SDS或物品信息 | 保存结果及接收记录;查询号、申请号不冒充批准结果 |
| 量产与售后 | 汇总数量,控制供应商和配方变更,处理消费者请求 | 年度重算、信息更新、历史档案与异常整改记录 |
表8-5 五类核心义务的条款和独立触发条件
| 义务与依据 | 独立判断条件 | 典型输出/例外边界 |
|---|---|---|
| 一般注册;第6条 | 物质本身或混合物中的同一物质,每法律主体每年达到1吨;按物质跨配方汇总 | 适用注册及覆盖;具体注册豁免或OR安排不取消限制和信息义务 |
| 有意释放物质注册;第7(1)条 | 物品具有有意释放,相关物品中该物质年度总量超过1吨;无0.1%前提 | 注册或第7(6)条已注册用途证据;不是只计算释放出来的质量 |
| 候选物质信息;第33条 | 适用候选物质在有关物品中超过0.1% w/w;没有吨位门槛 | 专业接收者信息;消费者请求45天内免费答复 |
| 物品中候选物质通报;第7(2)条 | 超过0.1% w/w,且每生产者/进口者每年相关物品中同一物质超过1吨 | HSE/ECHA通报;排除暴露或已注册用途豁免须有证据,且不取消第33条 |
| 限制/授权;第67/56条 | 限制按附件XVII各项;授权按附件XIV物质、用途、主体和时间判断;无统一1吨起点 | 限制符合或具体例外;适用授权及条件/通知,不以注册或告知替代 |
身份与义务判断树(文字版)
起点是实际市场及责任法律主体。供货对象为物质或混合物的,先问“是否制造或进口”,再问“是否达到逐物质年度注册门槛、是否有豁免或有效OR覆盖”,随后独立处理SDS、限制和授权。供货对象为物品的,先问“是否有意释放”,再分别问“是否含适用候选物质超过0.1%”“其年度总量是否超过1吨”,最后独立审查限制。发现容器与化学内容物组成的组合产品时,将两部分拆回相应分支,分别确定容器与化学内容物的义务。企业在当地使用列名化学品的活动,还要回到授权判断。[S01][S03][S04]
综合而言,市场、主体和供货对象决定注册、信息传递、通报、限制与授权的适用范围;具体结论由物质身份、浓度分母、年度数量、用途及相关证据支持。
符合性不由声明的标题决定,而由上述判断能否在实际供货版本上成立决定。整车材料数据、零件供应链证据和化学品行政责任保持这一对应关系,才可以在车型扩量、供应商替代和多年备件供应过程中持续使用。
本章法规与资料索引
索引中的法律公布文本、主管机关指南、清单入口和行业平台资料分别标注。正文中的[Sxx]指向相应来源;检索基准为2026年9月18日。原始公布文本不等于现行完整合并文本,清单附件和具体客户产品适用性不因列出入口而视为已完成核验。
[S01]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 REACH
法律原始公布文本;第2、3、6—8、20、22、26、31、33、36、56—67条,附件II、IV、V、XIV、XVII。
适用边界:用于基础机制和条款定位;该PDF是2006年原始版本,不是2026年英国或欧盟完整合并文本。英国执行口径及已核定修订另见相应来源,不能用本附件旧清单替代现行清单。
[S02] HSE — UK REACH explained
主管机关指南;地域范围、GB/NI区别和汽车等物品。
适用边界:网页用于制度解释,不是某个具体零件的符合性决定。
[S03] HSE — Roles under UK REACH
主管机关指南;制造商、进口者、下游用户、分销者和唯一代表。
适用边界:主体应根据实际活动和法定设立地识别,不能直接照搬商业称谓。
[S04] HSENI — REACH Articles
主管机关指南;物品定义、第7条、第33条、复杂产品中组成物品浓度和有意释放。
适用边界:页面部分叙述仍保留2016年指导更新的历史措辞;本章仅用于与法条交叉核对的核心义务解释,不以其证明2026年清单内容。
[S05] HSE — Registration overview
主管机关指南;注册覆盖对象和联合提交。
适用边界:精确的“达到1吨”门槛以第6条及S06为准,不采用概述页中可能简写为“above”的表达。
[S06] HSE — Guidance for new registrants under UK REACH
主管机关程序指南;每物质/每主体注册、跨混合物汇总、Article 26 inquiry、联合提交、首次进口与完整数据后交。
适用边界:适用范围和完整资料延期需落实到实际注册人;网页不为个别项目自动授予延期。
[S07] HSE — Notification of status as a GB-based downstream user or distributor under EU REACH
主管机关指南;DUIN历史资格、提交过程、2029/2030/2031期限和候选清单日期窗口。
适用边界:DUIN不是预注册,也不是新进口商普遍适用的注册豁免。
[S08] HSE — Northern Ireland
主管机关指南;QNIG联系、EU注册支持、Northern Ireland notification及新进口前提交。
适用边界:仅适用于具备所列条件的货物;不将NI仓储转口等同于满足条件。
[S09] HSE — Definitions
主管机关术语解释;物质、混合物、物品等。
适用边界:与第3条结合使用,具体功能和制造阶段仍需产品事实。
[S10] The REACH (Amendment) (No. 2) Regulations 2026 — SI 2026/849
英国已制定法规;第1条地域及生效、第3条Article 41检查期、第4条Article 127P过渡期和清单窗口。
适用边界:2026年7月16日制定,8月6日生效;全文4页。该法修改相应过渡资料期限,不是全部REACH义务延期。
[S11] HSE — Grandfathering registrations
主管机关指南;原EU注册承接、主体条件及后续资料期限。
适用边界:与DUIN区别使用,不向2026年新设进口主体推定历史承接资格。
[S12] HSE —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s)
主管机关指南;候选识别、第33条、消费者45天、含候选物质混合物的SDS条件。
适用边界:候选识别与禁用、授权、限制分别处理。
[S13] HSE — Candidate list
HSE正式候选清单发布入口及XLSX附件。
适用边界:已读取入口;本轮未取得可逐行复核并归档的附件快照,不声明已核定全部现行物质条目或总数。NI对应清单需单独冻结。
[S14] HSE — Substances in articles notification
主管机关指南;第7(2)条条件、六个月清单期限、IUCLID/Comply提交和更新。
适用边界:精确浓度与吨位边界以第7条原文为准;机关通报不等于产品安全批准。
[S15]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8/2005
法律修订文本;附件XVII第51项第3、4(c)、5款;四种邻苯二甲酸酯、塑化材料、特定机动车及维修例外。
适用边界:该公布文本用于条款内容和案例推导;实际市场放行仍须确认相应法域现行条文及后续修订。
[S16] HSE — Restrictions
主管机关指南;限制管理的对象、行为及清单。
适用边界:登记意向和提案不作为已经生效的限制;本章不是完整汽车限制项目清单。
[S17] HSE — Authorisation list
主管机关清单入口;附件XIV、最迟申请日和日落日。
适用边界:不据清单入口推定任何客户用途已获授权;须进一步取得具体授权决定。
[S18] HSE — Applying for authorisation
主管机关程序;预提交联系、申请材料、替代分析、评估和决定。
适用边界:程序指南不是授权结果;具体用途、持有人、条件和复审时期以决定文本为准。
[S19] HSE — Downstream user obligations
主管机关指南;Article 66三个月通知、监测信息、Article 127H过渡及更换供应商。
适用边界:不能把上游授权自动扩大到其他供应链。
[S20] HSE — Safety data sheets
主管机关指南;SDS适用与工作场所危险信息。
适用边界:SDS与风险评估、完整配方和成形物品信息各有不同作用。
[S21] IMDS — International Material Data System, public pages
平台官方介绍;汽车供应链材料数据收集、维护及分析用途。
适用边界:属于行业数据平台资料,不是法规、主管机关认可或统一REACH证书。
[S22] HSE — UK REACH restriction on PFAS in firefighting foam
官方限制程序和咨询页面;2026年7月9日至9月7日的社会经济意见咨询。
适用边界:限定消防泡沫用途;咨询及意见不等于汽车所有含氟材料的全面禁令。
[S23] HSE — SVHC identification: O,O,O-triphenyl phosphorothioate (TPPT), SVHC-022
官方候选物质识别咨询;所示截止日2026年8月20日。
适用边界:咨询结束不等于正式列入候选清单;相关物质的正式列入状态尚待确认。
[S24] HSE — SVHC identification: perfluoroheptanoic acid and its salts, SVHC-023
官方候选物质识别咨询;所示截止日2026年8月20日。
适用边界:正式纳入、物质组别和日期需用最终结果核定。
[S25]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1272/2013
法律修订文本;附件XVII第50项第5—8款,PAHs公众接触物品限值和历史例外。
适用边界:本章用其说明1 mg/kg及接触条件;不扩大到所有车内塑料或替代轮胎其他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