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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演进与产品战略

第20章 GB技术要求与证据认可调整

法规基准日:2026年9月18日|正文研究稿 v1.0

20.1 调整的对象与法律状态

英国车辆技术要求的调整,不仅表现为增加新的安全功能,也表现为改变所引用的法规版本、承认证书的范围、试验报告的使用条件以及批准文件的组成。对已经完成欧洲认证的车型,GB申请主要涉及以下事项:现有证据是否仍适用于GB申请;哪些差异仅需补充文件;哪些差异需要补测或修改产品;以及这些动作应在哪一个法律事件之前完成。

本章以GB整车型式批准(Great Britain Whole Vehicle Type Approval,GB WVTA)及其使用的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证据为对象。GB指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不能直接使用本章的GB结论替代其适用的EU/UK(NI)要求;国家小批量和单车批准也不能不经各自制度的适用性判断而套用无限系列或中批量规则。[S01;S02,“Introduction”及相关适用性说明]

本轮主要调整载于英国交通部2026年8月18日发布的《Updating GB type approval for passenger and goods vehicles》。咨询于2026年9月29日英国时间23:59截止。截至本章基准日,该项咨询仍在进行。文件提出后续通过法定文书修法,但尚不能据此确定最终条文、批准切换日或全部新车截止日。因此,下文标明“拟议”的内容不是已经实施的GB义务。[S01;S02,“What will happen next”]

这些内容与第18章的安全技术升级、第19章的欧七采纳并不相同。例如,在要求清单中补充R141引用,不等于本次咨询重新建立了胎压监测的全部强制装备范围;接受更多EU部件证书,也不等于接受EU整车批准替代GB批准。本章处理的是具体技术项目和证据接口的调整。

20.1.1 五类变化及其项目影响

变化性质 本章对应事项 对项目的直接含义
已有接受安排的法律明确化 R148/149/150灯具;R161/162/163防盗证据 先检查VCA已有等效接受安排,不应为“等待新法”重复取证
法律引用或文字一致性修正 R141;技术服务评估团队名称;UN过渡条款注释 更新法规矩阵和审查依据,不能自行推导新的装备义务
最低技术版本调整 R25、R34、R79、R100、R117 核实旧证书版本、目标条款和过渡,再决定补证、补测或改型
证书接受及行政简化 四类组件的EU批准;试验结果表和证书附录 有条件地减少重复批准、标记或文件制作,不免除实质符合性
实质技术或使用条件调整 ALKS/DCAS;RMI安全访问;牵引质量说明 重新判断功能、主体、配置和使用条件,并准备相应证明

本表为对咨询文本及现行VCA指南的分类分析,不是主管机关对各项提案的法律定性。[S02;S03]

20.2 证书认可、报告复用与整车覆盖

20.2.1 三种不同的证明关系

型式批准证书是批准机关对一个确定型式、法规版本和批准范围作出的批准决定。试验报告记录试验对象、条件、方法和结果。整车申请则需说明这些证书或报告如何覆盖实际申报的车辆配置。三者相互关联,但不能相互替代。

VCA现有口径是:GB WVTA原则上采用GB或可接受的UN系统批准;EU系统批准只有在GB法律明确允许时才能直接使用。与此不同,满足条件的EU技术服务报告可以作为GB申请的技术证据。文件使用EU或GSR II模板,不是拒绝它的充分理由;关键在于内容是否包含GB要求的信息和符合性证据。[S04,“Applications for GB Type Approval”]

例如,清洗系统的EU报告可能避免再次进行相同试验,但这不自动消除GB独立技术单元批准和标记义务。又如,一只灯具持有可接受的UN批准,仍不能单独证明车辆安装位置、可见性、控制关系和交通方向适应全部符合要求。[S02,“Acceptance of EU component approvals”;S03,项目35A、20A]

20.2.2 现有证据的处理顺序

各项证据的审核记录可关联批准号、接受依据及具体覆盖范围。记录至少包含:实际产品和零件号、批准持有人、法规及修订系列、补篇的证明位置、初次批准和扩展日期、证书所覆盖的功能或批准部分、安装限制、与申报车型的差异,以及GB接受依据。

证据评价涵盖文件类型、法规版本、证明对象、装车配置及时间条件。对应结论可包括“接受该UN证书并完成安装核对”“复用报告并申请GB批准”“补充某项技术证据”“更换证书覆盖的零件”或“暂不能形成接受结论”。这一顺序是本章提出的项目控制方法,不增加法律之外的证书种类。

20.3 法规版本:五项明确提出的调整

本次咨询表3明确列出五项版本变化。现行栏表示咨询确认的GB引用版本,不代表全球最新版本;拟议栏也不能扩写为“采用所有后来发布的补篇”。[S02,表3]

法规及主题 当前GB引用版本 拟议引用版本
UN R25,头枕 04系列;Revision 1的Corrigendum 2 04系列补篇1
UN R34,防火风险/液体燃料箱 03系列补篇1 04系列
UN R79,转向装置 03系列 04系列
UN R100,电驱动系统安全 02系列补篇3 03系列
UN R117,轮胎滚动噪声、湿地附着和滚动阻力 02系列补篇8 04系列

应分别记录Series of amendments(修订系列)、Supplement(补篇)、Corrigendum(勘误)和Revision(整编版本)。证书或标志中的系列编号不能单独证明已包含哪一个补篇。核定补篇时,应查完整批准文件及其引用的试验依据,以确定实际技术版本。

咨询拟通过修改GB版本661/2009附件IV实现上述调整,并提出从修法生效时适用。与此同时,文件又明确有关UN法规版本的过渡条款仍需适用,GB法规另有具体日期的除外。因此,五项旧证书的后续接受状态及过渡期限,分别取决于最终修法的具体条款。[S02,“Updating UN regulation requirements…”及“Transitional provisions…”]

对已经持有目标系列或更高系列批准的供应商,首先做范围和版本核对,不应默认重新试验。对仅持有旧系列的供应商,需要形成按条款定位的差异说明;只有证据证明某项变化影响该型式且旧报告不能覆盖,才能据此安排补测或设计调整。

20.4 EU组件批准的拟议接受范围与整车责任

20.4.1 四个拟扩大接受的领域

咨询提出在四个技术领域,允许合格的EU组件批准作为GB组件批准的替代选择。这是对特定证书接受关系的调整,不能外推为“所有EU零部件证书均自动被GB接受”。[S02,“Acceptance of EU component approvals”]

技术领域 现行GB法规载体 对证据和采购的影响
风窗刮水和清洗 1008/2010 区分车辆系统要求与清洗装置独立技术单元证据;批准覆盖以实际装置型式及证书范围为准
防飞溅 109/2011 区分装置本体的性能批准与车辆上的安装;核对材料、型号及装车组合
空气动力学装置 1230/2012 核对批准所覆盖的装置和使用条件,不能将外形相似视为同一批准型式
氢燃料系统 79/2009 先核对实际氢组件及既有UN等效路径,再判断是否需要采用新的EU接受安排

现行制度下,在没有适用UN替代路径的项目中,供应商或承担批准责任的制造商通常仍需完成GB组件批准;能够复用EU报告,并不等于已经取得GB组件批准。咨询拟允许使用符合条件的EU批准,从而省去对应的重复GB批准和额外GB批准标记。车辆安装审查、整车符合性和GB WVTA责任不会因此消失。[S02;S04]

20.4.2 清洗与防飞溅装置旧标记宽限的适用条件

SI 2022/1273第60(6)及63(6)条,对有关清洗独立技术单元和防飞溅装置设置了与生产日期有关的GB标记安排:条文指向2026年2月1日之前制造、并具有相应EU批准型式的产品。它不是按整车出口日期划分,也不是只要EU证书早于该日,之后生产的零件就永久免标。[S05,第60(6)、63(6)条]

这些条款直接处理的是相应标记规定,不能把“标记宽限”再推导为所有批准义务均被免除。对2026年2月1日以后制造的零件,应按照当前有效制度组织批准和标记;本次咨询未落地前,不宜撤销已经为合法交付安排的GB组件批准,仅以“将来可能认可EU证书”为依据继续供货。

20.4.3 氢系统既有UN批准路径

VCA项目62已列出R134.00接受安排,并说明氢储存系统、自动截止阀、止回阀和温度触发泄压装置等证据的要求,同时仍要求处理79/2009第2(2)条相关材料资格问题。可复用EU 2021/535相关报告的安排也已出现在指南中。[S03,项目62]

因此,对一套氢系统,应先逐件确认现有UN批准是否已提供可接受路径。新提案可能减少其他组件的重复审批,但不能替代储氢系统装车、管路连接、泄压排放和其他未被组件证书覆盖事项的整车符合性证明。具体装车验证仍属于第3章对应技术专题。

20.4.4 eCall已经存在正式的组件认可先例

eCall并非本次四项组件提案中尚待建立的接受事项。SI 2025/796自2025年7月28日生效,已修改GB版本2017/79第5条,分别规定EU eCall独立技术单元和组件如何支持GB车辆或系统批准。[S06,第1、3条]

该法没有把EU组件批准变成整车免试通行证。第5(2A)条保留车辆或系统层面对附件II、III、V的符合性要求;第5(3A)条保留相应附件I至VIII要求,并允许部分评估基于相关EU组件试验结果。EU法规版本的定义也有明确时间界限,不能解释为今后任何EU更新都自动被GB接受。[S06,第3条]

这一已经实施的结构说明:组件接受可以减少重复证明,但仍需检查装车后哪些要求留在整车制造商一侧。判断本次四项提案时,也应保持这一证据分层。

20.5 灯光、防盗与TPMS的等效接受及引用调整

20.5.1 灯光法规整合与整车安装

R148对应灯光信号装置,R149对应道路照明装置,R150对应反射装置。本次咨询拟将这些替代法规明确写入GB版本661/2009附件IV及2018/858附件II的相关部分。VCA现有项目20A已经说明,包含R148、R149和R150组件批准的R48车辆安装批准可以接受。[S02,表1;S03,项目20A]

对已有该类批准的车型,主要动作是建立旧清单项目与新证书功能的对应关系。例如,制动灯与方向指示灯不能因为集成在一个灯具总成中就合并为一个未注明功能的证据;前照灯批准也必须与实际光源、模块、功能和交通方向配置相符。

采购由旧R112灯具改为R149灯具时,补充评价范围取决于实际装置及安装配置的变化。应比较总成零件号、批准功能、安装尺寸、光学方向和控制接口;未改变的项目说明沿用理由,发生改变的项目交由技术服务判断是否需要安装报告补充或批准扩展。相关记录说明配置差异及其对既有证据的影响。

20.5.2 R161、R162和R163分别覆盖R116的相关部分

本次咨询明确,R161为防止未经授权使用装置,R162为防启动装置,R163为车辆报警系统。它们分别对应R116的相关部分,而不是任取一个批准就替代R116全部要求。VCA项目13B已列出这三项法规的00系列等效接受安排。[S02,表2;S03,项目13B]

企业应将机械锁止、防启动逻辑和报警功能分别分配到证据。假设车辆具备三种功能,供应商仅提供R162批准,该证书最多解决其实际批准范围内的防启动事项,不能同时证明报警功能及其他防未经授权使用要求。是否还需要其他证据,应根据车辆类别、实际装备和适用项目确定。

还应避免把项目13B的R116路径与项目13A的R18路径混写。本次对R116拆分法规的明确化,并不自动重写其他类别车辆的防盗适用规则。[S03,项目13A、13B]

20.5.3 R141引用补正的边界

GB方案已经通过661/2009附件IV采用R141。咨询指出,2018/858附件II第一部分项目46E同时涉及临时备用轮胎和胎压监测,但仅写有R64,拟补入R141以消除歧义。[S02,“Tyre pressure monitoring”]

这项文字修正本身不能证明所有M、N、O车辆都在同一天新增TPMS装备义务。对具体车辆,应分别判断TPMS是否适用、采用哪个批准版本以及系统是否覆盖实际轮胎和传感器配置。轮胎本体的R117证书不证明TPMS性能,TPMS证书也不证明轮胎安装符合性。

20.6 电安全:R100.02向03系列转换的证据结构

20.6.1 电池包批准与车辆批准是两个层次

本次拟议变化是将GB引用的R100.02补篇3更新为03系列。R100第一部分处理车辆电驱动系统相关要求,第二部分处理可充电储能系统(Rechargeable Electrical Energy Storage System,REESS)的安全。03系列第5.2.1.1条明确,采用第二部分已批准的REESS时,仍应按照该REESS制造商的说明及批准描述安装;另一条路径是按第5.2.1.2条证明包括相关整车组件、系统和结构的REESS满足适用要求。[S02,表3;S07,所转载UN正文第5.2.1条]

因此,电池供应商提供一份R100.03证书,只能首先证明其证书所覆盖的REESS型式。整车企业仍需证明实际装车电池、控制软件和安装条件与批准一致,以及车辆层面的电击防护、功能安全和警告接口等要求得到满足。电池容量相同、外形相同或供应商相同,都不能单独完成这一判断。

20.6.2 目标证据中需特别展开的技术项目

03系列中的水影响防护、过电流保护、低温保护和热事件证据,不能被一份旧版“电池安全测试通过”摘要替代。下面列出可直接用于证据核查的条款定位;是否需要重新开展某项试验,取决于实际对象、已有报告和可用替代路径,不是所有车型一律补做同一套试验。[S07;S08]

目标条款 核查内容 应形成的具体证据
第5.1.4条;附件7A、7B 水暴露后的电安全;存在不同符合性路径 选定路径及理由、受影响高压部件清单、相应文件/试验或监测功能证据
第6.10条;附件9J 直流外部充电的M1/N1用REESS过电流保护 适用性说明、保护动作和相关温度记录、试验后的安全判定
第6.11条 低温状态下安全边界监测与控制 制造商定义的下限温度、温度检测方法、边界处控制动作及系统图
第6.13、6.14条 安全控制失效警告及REESS热事件警告 故障/热事件参数与阈值、传感器和控制系统说明、车辆端警告对应
第6.15条 含可燃电解液REESS的热扩散乘员保护 风险降低分析、保护功能和结构说明、警告参数,以及支持有效性的试验或分析证据

水影响项目尤其容易被过度简化。第5.1.4条不是只规定一项统一“涉水试验”:其不同子条允许相应的文件证明、车辆试验或者满足条件的绝缘监测路径。采用附件7B车辆试验路径时,条文还要求暴露后车辆仍湿润时以及24小时后进行相应绝缘检查。企业应在委托试验前选定路径,避免做了开发试验却没有形成法规要求的记录。[S07,第5.1.4.1—5.1.4.4条]

低温保护也不等于统一规定某一个环境温度作为所有电池的法定工作下限。第6.11条要求说明该REESS安全运行的温度边界、检测方法及控制行为。因此,申报材料需要把电芯安全边界、BMS温度判断和整车充放电允许逻辑连起来。[S07,第6.11条]

20.6.3 “5分钟”要求的事件条件与预警证据

R100.03第6.15条关注的是单电芯热失控触发的热扩散对乘员造成的危险。第6.15.1条涉及使乘员能够离车的提前警告,或在乘员舱内出现相关危险状态前5分钟给出警告;若热扩散并未造成乘员危险状态,条文另有视为满足的安排。第6.15.2条还要求相应保护功能或特性及其证明。[S07,第6.15.1—6.15.2条]

因而,该要求的符合性评价同时涉及规定事件、预警时点及乘员安全条件。试验或分析应明确危险事件、警告触发条件、车辆显示实际发生时间、乘员舱危险判据,以及采用的符合性论证路径。采用五分钟时间间隔作为证明时,应使用同一时间基准进行计算。

20.6.4 R100的国际过渡日期与GB接受条件

03系列第12.2条以2023年9月1日作为旧系列批准初次签发时间的分界;第12.3、12.4条又以2025年9月1日区分缔约方对旧系列批准的强制接受义务。第12.5条仍涉及按照旧系列授予批准或扩展的安排。这里的“可以继续授予”“必须接受”和“不再负有接受义务”不是同一个法律结果。[S07,第12.1—12.6条]

对GB项目,必须再连接GB实际引用的版本和国内过渡规定。不能因为03系列国际过渡已经经过,就宣称所有使用R100.02证书的GB车辆早已违法;同样,不能因为旧系列证书没有被原签发机关撤销,就认为GB提高引用版本后仍必须接受它。

本次咨询未给出一个独立、固定的GB R100.03全部新车截止日。安排后续车型时,应将“最终修法采用03系列且未另设国内过渡”列为一个需要准备的情景,该情景与当前已经确定的交付条件分别记录。[S02,表3及过渡条款专题]

20.7 头枕、防火、转向与轮胎的技术变更范围

20.7.1 头枕:修订系列与补篇范围

R25提案从04系列既有整编/勘误引用改为04系列补篇1,不是从04升级到一个新的修订系列。对采购的头枕,应先确认现有批准到底使用R25还是随座椅按其他适用法规处理,以及R25证据是否已包含补篇1。[S02,表3;S03,项目15A、15B]

供应商需提供完整批准附件和试验依据。证据已覆盖目标版本且实物未变的,项目动作可以是更新引用和覆盖说明;证据未覆盖的,应取得目标补篇的逐条差异及对该头枕的影响判断,再确定是否补充试验。具体差异及补充试验需求取决于证书所含补篇、适用条款及现有报告的覆盖范围。

本章已核实提案版本;R25补篇1相对所列旧整编文本的逐项技术差异,以及可能涉及的尺寸或吸能限值变化,尚待完整核定。

20.7.2 防火:按实际燃料系统分配证据

R34拟由03系列补篇1改为04系列。它与液体燃料箱、防火风险有关,不应与R100电安全、R134氢系统安全相互替代。[S02,表3;S03,项目3A、62、69]

对燃油车和带液体燃料系统的混合动力车,审核对象应同时覆盖燃料箱及其装车条件。供应商只有某一燃料箱的批准,不足以说明整车所有相关布置均已符合;相反,车辆没有相应液体燃料系统时,也不能只因其属于M或N类就机械要求增加一份燃油箱证书。带独立燃油装置的车辆,应根据实际系统另行判断,评价以实际燃料系统配置为依据。

工程变更记录应明确燃料箱材料和结构、连接和附件、安装位置及与已有试验样车的差异。若需由03转04,应由技术服务根据目标文本确定哪些报告可沿用、哪些项目需要补充。燃料箱结构的变更需求,仍取决于04系列具体技术条款及过渡条件的完整核验。

20.7.3 转向:基础转向与辅助控制的批准范围

R79拟从03系列改为04系列;R171则是另一项拟纳入的驾驶控制辅助系统法规。两项变化应分别记录,分别确认R79及相关辅助功能的实际批准覆盖。[S02,表3及“Driver control assistance systems”]

建议将转向项目拆成基础转向装置、电子控制及其安全概念、已申报辅助转向功能三个证据层。实际装车软件、使能条件、驾驶员介入和退出逻辑发生变化时,应比较原批准功能与新功能的边界。相应结论说明具体功能的适用法规、试验覆盖及追加项目。

本轮已核实03至04的拟议版本调整和R79/R171制度接口;04系列相对03系列各技术变化及其全部后续补篇尚未完成逐条核验。后来补篇涉及的功能扩展、速度条件及操纵参数,其GB接受状态需结合最终引用版本确定。

20.7.4 轮胎:磨耗状态湿地性能与批准层次

R117拟从02系列补篇8改为04系列。欧盟2025/1122序言第5项确认,04系列增加了磨耗状态轮胎湿地附着方面的批准规定。版本转换的证据包括相应轮胎型式及适用性能项目的证明。[S02,表3;S09,序言第5项]

轮胎合规至少需区分轮胎本体强度/规格相关批准、R117性能批准、车辆安装条件以及TPMS。VCA分别列出R30/R54、R117、轮胎安装项目和R64/R141。对于安装等效路径,指南还区分R142.00与R142.01的覆盖范围,不能任意互换。[S03,项目46A—46E]

实际采购时,建议按每一个供货轮胎型式建立证据包,记录尺寸、负荷和速度等级、胎面型号、批准系列、性能覆盖、适用生产批次及装车配置。发生品牌、花纹、负荷等级或生产型式变化时,应重审证书范围;同一尺寸不等于同一批准型式。

04系列的磨耗状态湿地性能不能等同于欧七的轮胎磨耗颗粒要求。两项制度的技术对象、采纳依据和日期需要分别维护。对于04系列下各轮胎类别的具体限值、试验细则和全部UN过渡条件,本章保留独立技术复核,不以概述替代限值表。

欧盟2025/1122附件另规定一项特定过渡:按R117.02或03批准、在2026年7月7日之前制造的新轮胎,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继续装到在用车辆,至2029年1月6日。这是EU对特定替换轮胎情形的安排,不能改写为“GB新车可以一直使用旧版轮胎至2029年”。[S09,附件第2(c)项注释]

20.8 ALKS与DCAS的适用范围及装备条件

20.8.1 ALKS当前与拟议要求

自动车道保持系统(Automated Lane Keeping Systems,ALKS)已有GB法规入口。SI 2025/661自2025年7月3日生效,其第8(3)条在GB版本2018/858附件XII中列入R157原始版本,并在适用表中对M1车辆标注“IF”,即安装时适用。[S10,第1、8(3)条;附件XII表1、表2]

本次拟将R157引用更新至01系列,并将安装该系统时的符合性要求扩展到全部M、N类车辆。对没有安装ALKS的车辆,这项提案本身不构成强制加装要求;对拟安装ALKS的客车或货车,则需确认类别扩展与实际系统证据是否匹配。[S02,“Automated lane keeping systems”]

项目文件应明确车辆类别、系统功能、申报运行边界、驾驶员与系统的责任接口、软件版本和试验对象。不能因为系统商品名称含“自动驾驶”就认为它必然属于R157,也不能将R157型式批准直接当作在英国所有道路场景中的自动驾驶运营授权。

20.8.2 DCAS是拟新增的条件性符合项目

驾驶控制辅助系统(Driver Control Assistance Systems,DCAS)在本次咨询中被描述为超出R79相关批准能力的较复杂驾驶辅助系统,提供驾驶任务支持,但不完全接替驾驶员控制。提案拟在2018/858附件XII中增加R171,对安装DCAS的M、N类车辆适用。[S02,“Driver control assistance systems”]

本次GB咨询没有在该段明确写出拟采用的R171补篇组合,不能直接把欧盟所列原始版本或某个后续UN版本填成已经确认的GB最低版本。R171的适用范围及补充批准需求取决于具体系统功能和最终规则。判断应从实际功能和法规范围出发。

对共用EU平台的GB版本,应形成“功能—软件使能—批准范围”对应表。功能未开放时和后续通过空中升级(Over-the-Air,OTA)开放时应分别评估;已有硬件不等于已经获准使用相关功能。变更处理与第4章的软件更新和批准维护要求衔接。

20.9 RMI与安全访问:开放义务和网络安全需要同时满足

20.9.1 当前GB没有直接采用EU SERMI制度

维修保养信息(Repair and Maintenance Information,RMI)与车载诊断(On-Board Diagnostics,OBD)的访问义务,载于GB版本2018/858第十四章和附件X。英国交通部说明,制造商应向维修保养相关企业平等提供所需信息。欧盟2021/1244引入的安全相关维修信息访问制度SERMI,并未直接纳入GB方案;GB目前由制造商确定如何确保安全相关数据只向可信人员开放。[S02,“Provision of repair and maintenance information”]

这意味着“没有EU SERMI资格”不能被无条件当作拒绝GB独立维修商所有诊断和维修信息请求的通用理由。但这也不表示钥匙、防启动、安全编码和软件写入应向任何匿名访问者开放。企业需要区分普通维修资料与具体安全敏感操作,并说明对应访问控制的依据。

20.9.2 拟议调整及其边界

咨询拟吸收欧盟2026/699针对附件X的更新,使网络安全措施与独立维修商的OBD访问并存;同时不引入与SERMI有关的附件X附录3,并在拟引入的附录4中删除SERMI引用。此前2021/1244的衔接性修改也需要一并处理。[S02,同上]

这里的“与欧盟衔接”不是把EU附件X原封不动复制为GB现行要求。本轮取得了英国正式咨询对拟议机制的说明,但没有完成EU 2026/699附录4全文逐条核验。相关接口条件、费用规则及办理期限的GB适用状态尚待进一步核定。

20.9.3 访问控制的工程与运营证据

以下为工程和运营准备建议,而非提前增加法定义务。制造商应为每类访问标明所提供的数据或操作、涉及的安全风险、身份和资格核验方式、拒绝条件及复核渠道。普通维修资料、只读诊断、安全敏感编码和软件写入可分别管理,但分类不能成为把独立维修渠道全部排除在外的手段。

可交付的材料应包括信息门户内容目录、独立维修商注册规则、访问权限矩阵、诊断工具和接口说明、访问失败原因记录、权限变更记录,以及与网络安全风险分析之间的对应关系。对任何附加限制,都应能说明它针对哪一种风险,以及为什么不会不必要地妨碍合法维修。

假设一家GB独立维修企业申请读取故障码并更换一只非安全敏感传感器,平台却因申请人没有EU SERMI证书而拒绝所有服务。访问机制可按请求事项的敏感性分类:普通资料按对应条件开放,敏感操作采用具有明确依据的可信人员验证。该案例说明GB访问机制的设计逻辑,不是主管机关已经作出的具体执法决定。

20.10 牵引时的质量说明:恢复的是有条件条款

20.10.1 法律修改的位置

SI 2022/1273第72(2)(a)(iv)条删除了GB版本1230/2012附件I、A部分第2.7.2.2点。该A部分涵盖M1和N1。本次咨询拟恢复该点,并删除原文中关于EU成员国的措辞。[S05,第72(2)(a)条;S02,“Permitted maximum mass when towing”]

拟恢复的机制是:制造商可在车主手册或维护资料等适当文件中说明,车辆技术允许最大满载质量在满足规定牵引条件时,可超出不大于其10%或100 kg中的较小值;仅限相应牵引状态,且运行速度不高于100 km/h。[S02,同上]

第2.7.2.1点还连接后轴质量及轮胎安装要求。原法规第2.7.2及2.7.2.1点涉及后轴技术允许最大质量不超过15%的相应条件,并引用458/2011附件II第5.2点。“100 kg”的适用与上述关联条件共同确定。[S11,附件I、A部分第2.7.2—2.7.2.2点]

20.10.2 计算与限制条件

设车辆技术允许最大满载质量为M,单位kg。拟议额外质量上限为:

ΔM = min(0.10 × M,100 kg)。

假设M1车辆M = 2,500 kg,则0.10 × M = 250 kg,因而ΔM = 100 kg。2,600 kg只是该特定条款在所有其他条件均满足时的质量计算结果,不是把车辆批准质量普遍改成2,600 kg。

继续判断时,必须确认实际处于牵引状态、连接点载荷与轴荷分配符合相应条款、轮胎满足关联要求、文件包含适用限制,并且其他道路使用规则允许该使用方式。100 km/h是该条款自身的上限条件,不是对更低道路限速的豁免。

截至基准日,恢复条款仍属提案,不能据此在GB交付手册中新增无条件超载许可。该条款也不是电动车重量补偿,不改变车辆分类,不为普通非牵引载货提供额外100 kg额度。[S02;上述计算为假设案例]

20.11 行政材料简化与技术服务证据要求

20.11.1 试验结果表与证书附录的拟议填写安排

本次咨询拟将GB版本2020/683附件VI的试验结果表,以及有关批准证书附录的填写,改为批准机关可选择执行。提案没有删除试验结果表模板,也没有允许申请人自行决定不提交底层报告。[S02,“Revise documentation templates for type approval”]

这一变化主要减少批准证书包中的重复记录,而不是取消试验。制造商仍应保存试验报告、样车和配置资料、证据索引及批准扩展记录。车辆符合性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CoC)及其电子化义务不应与此混为一谈。

实际收证时,内部归档目录应允许识别“依法未随证附加的表格”与“真正缺失的批准证据”。在最终法律及VCA执行方式确认前,继续按现行申请材料要求提交,不宜预先删减附件。

20.11.2 技术服务评估团队名称的修正

GB版本2018/858第73条已调整EU联合评估团队要求,但附件III附录2仍残留“joint assessment team”。咨询拟将这些字样改为“assessment team”。这是评估程序文本的一致性调整,不是取消技术服务指定、取消评估,或允许制造商任意指定试验室。[S02,“Technical service”]

20.11.3 EU报告的签发窗口与技术有效性是两个条件

SI 2022/1273第26(6)条插入的GB版本2018/858第30(2A)条规定了EU技术服务报告的使用条件,其中包括报告签发时间、所测试法规、对GB发证时适用要求的证明,以及相关EU批准的状态。第30(2B)条还涉及EU批准扩展或修订的相关报告和无异议函处理。[S05,第26(6)条]

证据情形 时间条件的法条口径 其他适用条件
M、N类车辆的EU技术服务报告 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签发 必须满足GB批准签发时适用的技术要求及其他法定条件
O类车辆、组件、独立技术单元的EU技术服务报告 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签发 以实际申请对象判断,不能一律按装车车辆类别替代
VCA按相应项目指定的技术服务报告 不依赖上述EU临时接受窗口 核查指定范围、报告对象和技术覆盖
按GB规则可接受的UN批准证书 走UN证书接受路径 核查系列、补篇、过渡和批准范围;不与EU报告窗口混同

本表按法条“before 31 December”列示,没有把12月31日当天自动计入签发窗口。项目排期应采用明确日期,避免用“年底前”代替法条判断。[S05,第26(6)条所插入的2018/858第30(2A)条]

VCA FAQ进一步说明,过渡期前已签发的EU报告,在继续满足法定要求时可以在之后的GB申请中使用;相关GB批准也不会仅因原EU技术服务后来没有取得VCA指定而自动失效。但VCA对EU报告保留接受判断,不是无条件接受。[S04,“Technical Services”]

因此,一份2026年合规签发的报告在2027年提出申请时,并不因日历跨年自动失去全部作用;但如果GB最低技术版本已经改变,它也不会因“早已签发”自动锁定旧要求。报告签发窗口与技术适用版本必须同时检查。

20.12 既有证书影响及项目控制

20.12.1 文件补充与产品变更的判定依据

已有状态 对应处理 结论的适用边界
已有可接受目标系列UN批准,装车型式一致 维护证据索引,核对安装和过渡 新咨询发布即必须重复试验
有旧系列证书,最终新基线尚未实施 维持当前符合性,同时完成目标差异评估 旧证书现在一律无效,或未来永久有效
有EU报告但没有可直接接受的批准 依法复用报告并完成相应GB批准 报告可复用等于证书自动获认可
有被提案涉及的EU组件证书 分开制定当前交付方案与新规则落地后的切换方案 提案发布即可停止现行GB批准和标记
证书新,但实际软件、硬件或装车条件已改变 提交变更说明,确定补充证据及批准维护动作 系列更高即可覆盖所有后续变更
部件证据齐全,但整车安装或功能证据缺失 补齐整车侧验证和覆盖关系 所有供应商都有证书,所以整车已符合

本表为依据前述接受规则提出的证据处置方法。[S03;S04;S07第7条]

20.12.2 建议的输入、审核和输出链条

项目第一步是建立车型状态基线,输入包括车辆类别、批准路线、制造阶段、拟议变更、证书和报告清单、计划申请与制造时间。相应结果按市场、配置及法规依据列明受影响项目。

第二步由法规和工程人员联合比较要求与证据。对已覆盖项目说明覆盖依据;对缺口注明具体条款、所缺文件、代表车型和责任方。技术服务据此确认哪些试验可沿用、哪些需要补充,以及申请应通过修订、扩展还是新批准处理。

第三步才是采购和试验执行。零件采购条件应明确批准系列及覆盖范围、安装约束、报告提供方式、变更通知义务和批次识别,以明确目标技术版本及其交付条件。测试委托书应列明目标法规文本、试验对象、最不利配置、报告语言和批准用途。

第四步将审查结果落实到批准文件、供应商清单、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每车配置记录。生产一致性(Conformity of Production,CoP)责任不因试验报告复用而自动取消;GB与EU的CoP安排也不能互相简单代替。[S04,“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20.13 案例一:R100.02电池平台向03系列转换

20.13.1 已知条件

以下为假设项目,不代表实际制造商、试验结果或审批决定。某M1纯电车型使用80 kWh、400 V电池包,支持外部直流充电;现有电池包持有2022年首次签发的R100.02批准,车辆已按其既有配置形成GB电安全证据。企业计划在2027年推出新版本,电池容量不变,但BMS软件和冷却控制有所调整。供应商称其同系列电池已经取得R100.03证书,但尚未证明该证书覆盖拟装车的BMS版本。

20.13.2 当前交付条件与目标版本准备

当前车辆的处理依据是目前GB技术基线和既有批准范围,不能因咨询提出03系列就判定其立即停止交付。2027年新版本则应建立两个情景:最终法规尚未切换时,仍按届时有效基线申请;最终法规已经切换时,按新引用及过渡处理。无论哪个情景,BMS和控制逻辑变化本身都需要按照批准变更规则评估,不能依赖“容量未变”而直接沿用。[S02;S07,第7条]

20.13.3 证据缺口及负责方

核查项目 当前证据缺口 具体处理和输出
REESS批准型式 新03证书与拟装车BMS版本关系未确认 供应商提交证书附件、软件识别和差异;由相关技术服务/批准机关确定批准维护方式
过电流保护 本车有外部直流充电,旧摘要未证明目标第6.10条覆盖 按附件9J适用条件核对已有报告;缺失时安排受认可的补充证明
低温保护 有开发标定,但未形成法规证据说明 电池和整车联合形成温度边界、检测和控制动作文件
水影响防护 只有单个箱体防护等级报告 选定第5.1.4条的符合性路径,并说明整车高压系统覆盖
热事件与提前警告 有电池事件信号,没有车辆显示时序证据 明确信号、网络传输、仪表显示及故障状态的验证记录
安装一致性 冷却控制改变,供应商旧安装说明未更新 更新安装条件及与批准描述的对应,确定需补充的验证

项目评价涉及03系列批准对象与实际车辆的一致性,以及电池包证书覆盖范围之外的整车侧证明。

20.13.4 一个可复算的预警证据判断

继续假设项目选择以“五分钟提前警告”路径证明相应时间间隔。试验记录显示,车内实际警告时刻为t₁ = 35 s,按预先定义的判据识别乘员舱危险状态的时刻为t₂ = 310 s,则:

Δt = t₂ − t₁ = 310 − 35 = 275 s,小于300 s。

这一记录不足以证明所选的五分钟时间间隔要求。它不能通过把BMS内部识别时间替换成更早的时刻而自动变成合格,因为项目必须证明所声明的车辆警告过程;也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改称“已经允许乘员离车”。如采用另一条符合性论证,应另行形成可审查的证明。[S07,第6.15条;数值为假设]

最终输出应是一套与实际装车版本一致的批准证据、补充报告和安装资料,并落实到新版本的生产控制。仅增加传感器数量、提高证书系列编号或保存一段报警视频,均不能单独完成该项目。

20.14 案例二:EU防飞溅装置证书与GB组件申请的衔接

20.14.1 已知条件

以下同样为假设。某N3车辆拟于2026年第四季度按GB完整车型式批准路线交付。防飞溅装置供应商持有EU 2021/535附件VIII相关批准及试验报告;本次供货产品于2026年8月制造,没有对应GB组件批准和标记。供应商认为“英国正在认可EU零部件”,要求取消GB组件申请。

20.14.2 按当前有效规则处理

第一,该零件的实际制造时间晚于2026年2月1日,不能仅因EU证书早已取得,就套用此前的标记宽限。第二,本次组件接受措施仍属咨询提案,不能代替现行109/2011及其GB修法。第三,EU报告可以作为可复用技术证据进行审查,但不能由此直接推导EU组件证书已在该项目获得新的认可。[S05,第63(6)条;S02;S03,项目43A]

当前可执行路线是由承担批准责任的主体完成所需GB组件批准,提交EU批准、完整报告、产品型式与图纸、材料/结构说明及现行标记方案;技术服务和批准机关审查报告接受条件与GB符合性。报告完整且技术条件等效时,可减少重复试验;报告缺失或产品有差异时,则补充对应证据。整车制造商另行完成装置安装和车辆配置覆盖。

20.14.3 最终规则落地后的切换

若后续正式法律允许该EU组件批准作为替代,并且本证书、法规版本、产品和批次均满足接受条件,可以再调整批准及标记路线。切换记录应明确生效依据、适用批准号、零件号和起始批次,并同步更新采购清单和整车证据索引。

即使新的EU接受路线成立,仍需确认安装位置、尺寸关系、装置组合及相关整车要求。若上装企业改变挡泥板或防飞溅装置布置,基础车辆的原安装证据不能不经评估自动覆盖改动后的完成车。

本案例的结论是:目前不能仅凭咨询取消完成合法交付所需的GB组件工作;正式规则允许后,可以减少重复批准和标记,但不能减少整车安装符合性的证明。它同样不意味着2026年8月制造的零件日后必然不能使用;关键是其在实际使用和申请时是否具有适用的合法证据路径。

20.15 车型、证据与批次的过渡安排

最终规则公布后,应分别审查引用版本、生效条款、新型式条件、旧批准接受、已有批准扩展、组件制造或供应条件,以及适用的新车市场事件。批准授予、车辆登记及组件制造等事件分别对应具体条款,相关日期按其法定触发事件确定。

对每一车型建议保留两套并行记录:一套证明当前申请或交付使用的是现行合法路径;另一套明确目标要求的证据缺口和切换条件。拟议法规没有确定日期的,控制表中应写“待最终制定文本确定”,同时明确一旦哪些条款成立,就要启动哪些试验、供应商变更或批准申请。

各项调整的评价分别形成可验证结论:哪些UN或EU证据已经可以使用,哪些接受措施尚待立法,哪些技术版本确实发生变化,哪些装车和持续符合性责任始终由制造商承担。

本章依据与版本说明

[S01] 英国交通部,Updating GB type approval for passenger and goods vehicles,咨询主页,发布2026-08-18,截止2026-09-29。用途:法律状态与咨询时间。官方页面

[S02] 英国交通部,同名咨询正文。定位:组件批准接受;表1—3;R141、ALKS、DCAS、UN过渡、行政模板、牵引质量、RMI、技术服务各专题。用途:GB拟议内容和咨询确认的当前版本,不作为最终修法。官方正文

[S03] VCA,Technical Guidance for Applicants,页面标注更新2025-06-06。重点:UN批准接受段;项目13A/13B、20A、35A、43A、46A—46E、62、69。用途:主管机关公开执行口径;其中带截止日期的内容按具体时点处理,不将整页视为全部同步更新的现行法律。官方指南

[S04] VCA,GB Type Approval Scheme FAQs,页面标注更新2025-06-06。重点:Applications for GB Type Approval;Technical Services;UNECE Type Approvals;Conformity of Production。用途:证书与报告接受区别、旧报告后续使用、CoP界限。官方FAQ

[S05] SI 2022/1273,The Road Vehicles and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Type-Approval) (Amendment and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EU Exit) Regulations 2022。重点:第26(6)条,插入2018/858第30(2A)、(2B)条;第60(6)、63(6)条;第72(2)(a)(iv)条。用途:EU技术服务报告、标记时间条件及质量条款删除的正式依据。英国正式法律PDF

[S06] SI 2025/796,The Road Vehicles (Type-Approval) (Amendment) (No. 2) Regulations 2025。重点:第1、3条;生效2025-07-28。用途:eCall组件及独立技术单元的现有接受规则。英国正式法律PDF

[S07] UN R100的03系列正文,采用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ADR 109/01 Appendix A转载的UN文本核验,整编包含03系列补篇2。重点:第5.1.4、5.2.1、6.10—6.15、7、12条。仅引用Appendix A中的UN正文;不把澳大利亚本地替代条款或其实施日期作为GB要求,也不将03系列补篇2写成本次GB提案已确定的最低补篇。政府转载的UN正文

[S08] UN R100的02系列正文,采用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ADR 109/00 Appendix A转载文本作技术结构比较,整编包含02系列补篇4。它不是GB“02系列补篇3”引用的替代版本;涉及确切补篇差异时仍需核对对应UN文本。政府转载的历史UN正文

[S09]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1122,序言第5项及附件第2(c)项。用途:R117.04磨耗状态湿地附着及EU特定替换轮胎过渡的对照;不作为GB直接适用依据。已核验西班牙BOE收录的欧盟公报正式文本。欧盟公报PDF

[S10] SI 2025/661,The Road Vehicles (Type-Approval)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5。重点:第1、8(3)条;2018/858附件XII表1、表2;生效2025-07-03。用途:当前GB ALKS条件性要求及M1适用范围。英国正式法律PDF

[S11]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1230/2012,附件I、A部分第2.7.2—2.7.2.2点。用途:质量条款原始结构、后轴和轮胎关联条件的历史对照;现行GB及拟议恢复应同时结合[S05]和[S02]。已核验BOE转载的欧盟原文。欧盟原法官方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