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与环境责任
第7章 电池产品责任、使用与回收
英国车辆出口白皮书|2026—2030
正文研究稿|资料检索截止:2026年9月18日
7.1 电池合规贯穿车辆的整个使用周期
车辆型式批准与所装电池的产品、环境及市场责任分别适用。电池作为车辆系统,要满足相应的车辆安全要求;作为投放市场的产品,还可能受到物质限制、性能信息、符合性评价和标识要求约束;成为废物后,又进入生产者责任、收集、运输和处理制度。不同制度管理的风险、责任主体和证明文件并不相同。[1][6][7][12]
本章以新M、N、O类车辆所携带的牵引电池、启动与辅助电池,以及后续供应的替换电池为主要对象。燃油车、混合动力车和氢燃料电池车并不因其动力名称不同而当然排除电池义务;判断应落实到每一块电池的设计用途、市场行为和责任主体。独立储能产品仅在牵引电池退役转用的情景中讨论,不据此宣称已经完成储能设备全部产品准入研究。[2][6][7,Art. 3]
**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分别适用相应制度。**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GB)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Northern Ireland,NI)另有与欧盟电池法规衔接的规则。OPSS于2026年7月发布的指南确认:GB继续适用英国《2008年电池和蓄电池投放市场条例》;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EU)2023/1542则通过温莎框架适用于NI。英国政府拟开展制度调整咨询,不等于已经把欧盟全部电池义务扩展到GB。[4][6]
7.1.1 四组证据的对象与证明范围
| 制度 | 主要回答的问题 | 典型证据及其边界 |
|---|---|---|
| 车辆及电池系统安全 | 该电池及其安装是否满足相应车辆批准要求? | 适用的系统批准、试验报告、安装与配置文件;不能代替生产者登记或电池护照。 |
| 危险货物运输 | 此次交运的电池或车辆应按什么危险货物条件运输? | 适用的UN 38.3试验摘要、分类、包装及运输文件;不能证明电池可以销售或已经履行回收责任。 |
| 电池产品符合性 | 电池是否满足当地适用的材料、性能、信息和评价要求? | GB相应材料与标识记录;NI技术文件、EU符合性声明、CE标志及其他适用证据。 |
| 生产者责任和数字信息 | 谁登记、申报、接收废电池并维护产品信息? | 生产者登记、投放量台账、回收记录,以及适用时的逐块电池护照;不是车辆型式批准。 |
7.1.2 生命周期责任链
设计与采购 → 制造及证据形成 → 首次投放市场 → 随车使用与信息更新 → 维修、更换或召回 → 继续使用/再制造/转作其他用途 → 废电池收集、运输和处理。
在这条链上,电池身份应当连续,但责任人不一定始终是同一家公司。项目管理应把电池型号、单体电池包序列号、车辆VIN、市场流向和状态变化关联起来;发生换装、转用和报废时保留历史关系,使各次状态变化保持可追溯。这是本章建议的追溯设计;其中NI护照的身份、更新和责任转移另有明确法律要求。[7,Arts. 77–78]
7.2 电池分类与义务主体
7.2.1 车载电池的用途分类
GB现行废电池制度中的汽车电池(automotive battery),主要按启动、照明和点火用途定义。用于电动车或混合动力车牵引的电池,属于工业电池(industrial battery)。M1乘用车的动力电池依据牵引用途分类,其登记和处理规则与汽车启动电池分别适用。电池化学体系也不能取代用途分类:铅酸、镍氢或锂离子说明材料体系,不直接决定其属于工业、汽车还是便携式类别。[2][3,reg. 2]
NI适用的(EU)2023/1542另行设立电动汽车电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y)类别。用于M、N、O类混合动力或纯电车辆牵引的电池,应按该定义判断。**“容量大于2 kWh”对应有关工业电池的义务范围;M/N/O类电动汽车电池另按其类别条件确定适用性。**例如,符合该定义的1.5 kWh混合动力牵引电池,不会仅因低于2 kWh而自动排除电池护照。[7,Art. 3(1)(14)、Art. 77(1)][9]
| 实际用途 | GB现行分类 | NI电池法规分类 | 项目中的直接影响 |
|---|---|---|---|
| BEV、PHEV、HEV的牵引电池 | 工业电池 | 电动汽车电池 | GB按工业电池登记、报告和回收;NI另判断性能信息、BMS和护照等要求。 |
| 车辆启动、照明、点火电池 | 汽车电池 | SLI电池 | 与牵引电池分别建账;不能因采用锂化学体系就改按牵引电池处理。 |
| 挂车冷藏机组等设备的供能电池 | 按专用用途判断,通常涉及工业电池 | 按设计用途判断工业等类别 | 不以车辆O类身份直接推导为电动汽车电池;是否用于牵引是关键事实。 |
| 遥控钥匙中的小型电池 | 按便携式定义判断 | 按便携式定义判断 | 不并入牵引电池重量;其义务与工业电池制度不同。 |
| 动力电池退役后组成固定储能系统 | 对新用途重新判断,通常涉及工业电池 | 工业电池;固定式储能另涉及Art. 12 | 原有车用身份和试验报告不能自动覆盖新储能用途。 |
7.2.2 生产者、制造商和进口商的法律角色
生产者责任制度中的“生产者”(producer),并不等于实际制造电芯或电池包的工厂。GB制度通常关注在英国设立、以专业方式首次将电池投放英国市场的主体,包括将电池装在车辆或设备中投放的情形。进口整车的英国公司,可能因此成为所装电池的生产者;中国电池供应商已提供试验报告,不会自动免除进口公司的登记和回收义务。[1][2]
NI还需要分别识别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产品法规授权代表,以及生产者责任意义上的生产者及其代表。(EU)2023/1542第38—46条和第55—57条分别规定相关责任。以自己品牌投放电池、作出可能影响符合性的改装,或改变原有用途,都可能使进口商或分销商承担制造商义务。仅负责门户填报的代理人,也不会因为提交了数据就当然承接法定生产者身份。[7,Arts. 38–46、55–57]
可执行的责任确认应以实际供应链为基础:谁向谁供货,谁取得货物并在当地首次供应,谁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投放,谁进口替换件,谁组织废电池接收。建议由制造商、进口商和当地销售主体签署责任分工表,并与采购、销售和售后合同保持一致;合同分工不应被写成排除法定义务的免责条款。[3,reg. 37][7,Arts. 38–46]
7.2.3 首次投放市场的供应行为与认定时点
首次投放市场依据实际供应行为认定,车辆首次注册、客户开票及抵港日期分别作为相关事实核对。供应可能有偿,也可能无偿;保修更换的新电池不能仅因客户未付款而排除统计。相反,已经完成首次投放的同一块电池在经销商之间转移或重新安装,不能不加分析地再次计入新电池投放量。[2][7,Art. 3及recital 11]
建议为每块电池或可核验的同质批次记录四个事件:进口、首次供应、安装或换装、退回或退出市场。车辆VIN用于关联车辆,电池序列号用于识别电池;二者不是一对永久不变的关系。仅依据年度车辆注册量乘以某个电池平均重量,容易漏掉售后件、演示车、库存流转和不同配置。
7.3 GB的登记、申报及回收责任
7.3.1 生产者登记及登记信息
GB工业和汽车电池生产者登记及报告,由产品安全与标准办公室(Office for Product Safety and Standards,OPSS)负责相应执行。现行官方指南要求通过国家包装废物数据库(National Packaging Waste Database,NPWD)办理相关登记,在首次投放工业或汽车电池后28日内提出申请;已经通过其他适用渠道登记的主体,应先按既有登记状态处理,不能机械重复申请。28日申请期限见2009年条例第43条,第42条规定登记义务及相关情形。[1][3,regs. 42–43]
登记输入应包含法人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与责任人员、所投放的电池类别、化学体系和品牌,以及首次投放情况。输出是生产者登记信息及电池生产者登记号(Battery Producer Registration Number,BPRN),不是一张动力电池产品安全证书。现行指南要求在相关业务文件上使用BPRN;登记范围和联系人发生变化后,还应办理相应更新。[1][3,regs. 43–46]
“年投放量低于1吨”不是工业或汽车电池的通用免登记条件。官方指南中的1吨规则针对便携式电池制度,不能用于豁免低销量电动车品牌的牵引电池义务。[1]
7.3.2 投放报告与交易、实物台账的对应关系
工业和汽车电池按日历年度统计,并在次年3月31日前报告。2009年条例第40条处理新电池首次投放量,第41条处理废电池接收、收集及交付处理的数量;第39条要求按类别、化学体系和吨数形成记录,并保存四年。新产品投放量和废物回收量是不同事实,不允许直接净额相抵。[3,regs. 39–41]
一个可以审查的年度报告,应能从总量追溯到数量、单块电池质量、配置或批次、供应事件及数据来源。例如,同一营销车型采用两种不同质量的电池包,应分别统计。质量原则上采用符合统计口径的电池质量,不把整车、包装箱或运输托盘质量混入;单重变化则须更新主数据和适用批次。[1][2]
建议内部台账至少包含:电池类别、化学体系、型号、序列号或批次、单重及其依据、首次供应日期、供应市场、所关联VIN、新电池或废电池状态、接收方、处理方及凭证编号。法定报表不一定要求逐块上传,但逐块或批次底账能够解释合计数。记录保存四年是该项统计义务的最低期限,不代表所有产品、索赔或环境责任文件都可以在四年后删除。
7.3.3 工业电池免费接收的范围与条件
对当年投放新工业电池的生产者,2009年条例第35条设置了废工业电池接收机制。判断顺序为:终端用户在该年度获得该生产者供应的新工业电池;或者无法依据该项向另一生产者退回,而废电池化学体系与该生产者当年或此前三个年度所投放的工业电池相同;再或者无法按前述路径交给其他生产者。符合条款条件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接收。[3,reg. 35]
这不是“只接收本品牌、只在保修期内、买一块收一块”的规则。也不能把“退役车辆不是本品牌”直接作为拒绝接收同化学体系工业电池的依据。另一方面,工业电池条款的take back与汽车电池条款的collection文字不同,实际接收地点、预约和运输组织应在合法安排中写明,不能擅自把所有场景概括成无限范围的免费上门服务。[3,regs. 35–36]
生产者还需要公开接收安排,使终端用户能够知道联系对象和操作方法。第35条规定了在相应合规年度前公布安排的要求,并对较晚首次进入市场的生产者设置28日内公布的安排。接收渠道通过官网、售后系统及经销商流程落实,并与回收合同约定相衔接。[3,reg. 35]
7.3.4 汽车启动电池与处理商接口
已经接收或收集的可识别废工业和汽车电池,应交给并被批准电池处理经营者(Approved Battery Treatment Operator,ABTO)或批准电池出口经营者(Approved Battery Exporter,ABE)实际接受。仅有运输商签收或回收商报价,不等于完成第38条规定的交付义务。[3,reg. 38]
选择处理方时,至少应取得其适用批准、处理地点和接受范围,并核实设施实际处理许可、可接受的电池状态、交接和称重机制。ABTO或ABE身份不能代替危险货物运输条件,也不能自动证明某一跨境废物转移已经获准。2009年条例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净成本分担,但这种商业安排不影响生产者依法承担的义务。[3,regs. 37–38][13][15]
7.4 NI:产品符合性与生产者责任分别落实
7.4.1 现行产品要求与护照实施时间的衔接
OPSS的NI指南确认,电池物质限制、适用的性能与耐久技术文件、固定式储能安全要求、分类收集标志、BMS信息,以及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义务,已经形成现行要求。适用的符合性评价、EU符合性声明和CE标志,也不是到2027年电池护照实施后才出现。[6]
对于NI车用牵引电池,应形成明确的产品符合性资料包:电池型号与构成、设计与预定用途、适用条款清单、材料证据、性能与耐久参数及其试验条件、BMS信息与访问说明、标签图稿、采用的技术规格、评价结论,以及EU符合性声明。供应商符合性声明由上述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据支持。[7,Arts. 10、14、17–20、38及Annex VIII]
7.4.2 电池符合性评价的程序与模块
第17条和附件VIII区分不同评价模块。对第6、9、10、12、13和14条涉及的要求,批量生产情形可以涉及模块A或D1,非批量生产可以涉及模块A或G;第7、8条对应的碳足迹和再生材料要求,在实际适用后涉及不同的评价安排。模块A是内部生产控制,并非不需要证据;D1涉及生产过程质量保证,G涉及单件验证。[7,Art. 17及Annex VIII]
适用的符合性评价路径取决于本电池已触发的实质要求。采用需要第三方参与的路径时,应选择在对应范围内获得通知的符合性评价机构;不能仅凭某机构具有汽车技术服务资质,就推定其同时拥有电池法规全部评价资格。[7,Arts. 17、23–33]
完成适用评价后,由制造商签署EU符合性声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EU DoC),按规定加施CE标志。声明应识别产品、责任制造商、适用法规和技术依据;制造商的责任不能通过试验室代签一份“合格证明”替代。制造商和进口商分别承担十年文件保留或可获得义务,具体起算事件按第38、41条处理。[7,Arts. 18–20、38(4)、41(7)]
7.4.3 NI回收义务与当地行政衔接
(EU)2023/1542第八章规定生产者登记、扩大生产者责任和废电池管理。第61条对SLI、工业和电动汽车电池建立免费接收及分类收集义务,不以终端用户购买新电池或原电池购自该生产者为条件;第75条则规定相应年度报告数据。其范围、分类和数据结构不能直接等同于GB现行工业电池制度。[7,Arts. 55–61、75]
**法律义务及其本地登记程序的落实状态分别核定。**OPSS的NI产品指南明确不覆盖第八章,指向NI农业、环境与乡村事务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Environment and Rural Affairs,DAERA);DAERA实施页面对具体推进时间仍保留未定表述。因此,现有资料尚不足以确认NPWD账号对NI第55条登记义务的完整覆盖,或另一登记门户的实际运行状态。[6][11]
在NI开展项目时,可提交给DAERA的资料应包括:实际供货链及法人所在地、拟投放类别与数量、GB/NI市场分账、现有BPRN或其他登记、是否采用生产者责任组织、回收网点及拟签约处理方。应取得登记主体、使用渠道、过渡安排和报告口径的书面确认;OPSS指南列明的第八章联系邮箱为daera.epr2@daera-ni.gov.uk。该行政衔接确认应作为NI首次商业投放的项目检查项,不能以“等新门户上线”为由不准备回收安排。[6][11]
7.4.4 GB与NI的主要差异
| 事项 | GB | NI |
|---|---|---|
| 牵引电池分类 | 工业电池 | 电动汽车电池 |
| 产品法规基线 | 英国2008年电池投放市场条例及适用接口 | (EU)2023/1542及适用修订、实施安排 |
| 电池法规下的符合性文件 | 按GB材料、标识等义务形成证据;不能自行增加通用CE或UKCA“电池证书”要求 | 适用评价、技术文件、EU DoC、CE标志及持续责任 |
| 回收行政执行 | OPSS工业/汽车电池登记和报告;按现行指南使用NPWD | 第八章规则与DAERA行政执行衔接;不能仅凭GB账户推定已经完成 |
| 车用BMS信息 | 不因NI规则存在而自动成为同一GB电池产品义务;车辆法规另判 | Art. 14及Annex VII适用,不能等护照上线再处理 |
| 2027年电池护照 | 本次核验未建立同等GB法定实施节点 | Art. 77:2027年2月18日起覆盖相应首次投放或投入使用的电池 |
7.5 性能、耐久与BMS健康状态信息
7.5.1 性能文件中的参数、方法与试验条件
NI电动汽车电池以及其他适用类别需要依据第10条和附件IV提供电化学性能与耐久参数文件。参数涉及额定容量及衰减、功率及衰减、内阻及增长、适用时的能量往返效率,以及预期循环或日历寿命。温度、充放电倍率、放电深度、测试方法及寿命终点条件,是使这些数值可以解释和比较的组成部分。[6][7,Art. 10及Annex IV]
例如,“电池容量70 kWh、寿命2,000次”不足以完成技术说明。项目资料还应说明70 kWh是额定、总能量还是某个SOC窗口下的可用能量;循环次数在哪种温度、倍率、SOC窗口和终止条件下得到。开发试验值、销售承诺和法规参数可以存在关联,但不能在没有方法对应关系时混用。
第10条的信息文件也不能被解释为已经对所有EV电池统一设定了同一个容量保持率或强制保修年限。车辆电池耐久要求与欧七等车辆制度之间的关系,应在第19章逐项分析;商业保修承诺的兑现则属于第13章范围。[7,Art. 10及Annex IV]
7.5.2 SOCE、SOH与SOC的定义及用途
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BMS)中的荷电状态(State of Charge,SOC)描述当下充电状态;健康状态(State of Health,SOH)用于描述相对于参考状态的性能变化,必须说明实际采用的指标。两者的百分数分别采用各自的定义和参考基准。
对电动汽车电池,附件VII Part A明确列出的是认证能量状态(State of Certified Energy,SOCE)。同一附件为固定式储能和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列出的剩余容量、可获得时的剩余功率、剩余往返效率、自放电演变和内阻,并不是逐项原样施加给EV电池的同一清单。附件VII Part B的寿命参数也应按其对象读取,不能抹去类别限定。[7,Art. 14及Annex VII]
另一方面,电池护照附件XIII另有个体使用数据,包括循环、事故等负面事件以及按规定记录的运行状态。这意味着,“附件VII对EV主要列SOCE”不等于“EV护照只要一个SOCE值”。两类义务的数据来源应分别标记。[7,Annex XIII(4)]
若某电池在相同参考条件下的可测能量由60 kWh变为48 kWh,48÷60=80%只是一个明确条件下的能量保持率演算。只有该参考值、测试条件及适用定义相匹配,才可以将结果作为相应SOCE证据;不能直接以任意售后测试值替代。也不能从80%推导出电池法律上必须报废、已经不安全,或必然触发保修。
7.5.3 BMS信息访问权与控制权限边界
第14条对合法购买者,以及代表购买者行事的第三方,设置相应的只读、非歧视访问要求,使其能够评估剩余价值、进一步使用能力或再利用等。独立经营者或废物管理者可能属于相关访问情形,但不能因此把BMS全部写控制权限公开到互联网。[7,Art. 14]
建议交付一份可测试的数据访问说明:身份识别方法、可读取参数、单位和参考条件、更新时间、失效状态、授权流程、独立维修工具接入方式、访问记录,以及客户更换所有权后的权限处理。上述项目是落实访问能力的工程文件结构,具体协议、更新频率及平台方案由适用要求和实际系统条件共同确定。
7.6 材料、碳足迹、再生材料和标签
7.6.1 材料限制与化学标识的独立要求
GB2008年条例规定有关汞、镉及标识要求,但适用分析必须注意第4(4)条与受报废车辆材料规则约束的车辆部件之间的接口。对有关车辆,应把电池法规和ELV材料要求一起建立适用性结论,不能将电池整体质量分母与车辆材料限制中的均质材料分母混为一谈。[4,regs. 4–6][5]
NI电池法规第6条及附件I的基线包括:电池汞含量不超过0.0005%,便携式电池镉含量不超过0.002%,便携式电池铅含量不超过0.01%,均按相应金属的质量含量判断;其中便携式锌空气纽扣电池的铅限制延至2028年8月18日开始适用。具体限制仍需连同适用对象及例外读取。[6][7,Art. 6及Annex I]
便携式电池0.01%的铅限制不能照搬为SLI铅酸电池的铅含量上限。NI第13(5)条要求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加施Pb化学符号,这是一项标识触发阈值,不是所有电池禁止超过的含量上限。遥控钥匙电池、车用启动电池和牵引电池必须分别判断。[7,Art. 13(5)]
供应链证据应识别电池型号、材料范围、受限物质、适用阈值及分母,并说明数据来自材料申报、配方信息还是试验。抽检报告可以证明样品在特定方法下的结果,不能自动覆盖后续不同电解液配方、不同正负极材料或另一工厂的全部产品。与UK/EU REACH及车辆ELV材料规则的详细关系,分别由第8、9章承担。
7.6.2 碳足迹分为声明、分级和最大阈值
(EU)2023/1542第7条分三层推进:首先形成碳足迹声明,其后进行性能分级,最终适用最大生命周期碳足迹阈值。三者不是同一个生效节点,也不使用完全相同的后续法案依赖。[7,Art. 7]
声明按“电池型号—制造工厂”形成,包含制造商、工厂位置、按生命周期阶段分列的结果,以及支撑研究等信息。其法定表达涉及每一kWh预期寿命内总交付能量所对应的kg CO₂当量,不能直接用“每kWh装机容量的制造排放”替代。同型号换工厂、关键材料来源或能源条件变化,应进入数据及结论更新评估。[7,Art. 7(1)及Annex II]
为说明分母差别,假设某研究确定电池全生命周期排放为3,640 kg CO₂e,预期寿命内总交付能量为140,000 kWh,则结果为0.026 kg CO₂e/kWh,即26 g CO₂e/kWh。若另外给定装机容量70 kWh,3,640÷70=52 kg CO₂e/kWh是另一种分母下的数值,不能代替前者。该例仅演示单位和除法,不代表欧盟最终方法已经允许这些假设输入。
车用电池的适用日期由下列依赖关系共同确定:
| 义务 | 上位法规定的触发关系 | 本次核验可采用的结论 |
|---|---|---|
| 碳足迹声明,Art. 7(1) | 2025-02-18、计算与验证授权法生效后12个月、声明格式实施法生效后12个月,取最晚 | OPSS在2026年7月确认配套工作延迟;2026年8月委员会护照指导也将碳足迹项目列入后续适用范围。最终强制日期仍待完整配套法案链确认。 |
| 碳足迹分级,Art. 7(2) | 2026-08-18、有关分级授权法和格式实施法生效后18个月,取最晚 | 2026-08-18与后续法案日期共同确定分级义务的适用日。 |
| 最大碳足迹阈值,Art. 7(3) | 2028-02-18或有关阈值授权法生效后18个月,取最晚 | 不能在阈值和适用日期尚未核定时填写一个“准入上限”。 |
表中为电动汽车电池分支,不能作为所有工业电池的统一时间表。配套法案的制定、公布、生效和过渡期均应分别记录;正式后续法案尚未完成核验的项目保留条件性判断,其法律状态有待进一步确认。[6][7,Art. 7][9][10]
7.6.3 再生材料比例与回收效率分别核算
第8条的再生材料义务涉及进入新电池的再生钴、锂、镍和铅,而不是报废后回收商从电池中提取出了多少材料。其资料按电池型号、年度和制造工厂形成;电动汽车电池、相应工业电池和SLI电池的资料义务,从2028年8月18日或有关计算、验证及资料格式授权法生效后24个月中较晚的日期开始。[7,Art. 8(1)]
第8(2)条规定的2031年首阶段最低比例为钴16%、铅85%、锂6%、镍6%;第8(3)条规定2036年进一步提高有关比例。这里引用的是已立法的长期目标结构,其适用阶段与2026年现行进口条件分别说明。采购合同中的再生材料目标,应与真正适用的法律阶段分别标记。[7,Art. 8(2)–(3)][6]
比例的分母也必须正确。对于钴、锂、镍,法规关注相应活性材料中该种元素的来源比例,不是再生原料重量除以整个电池包重量。例如某电池相应口径下含镍30 kg,其中3 kg来自符合法规口径的回收来源,简单比例为10%,不是3 kg除以420 kg整包质量。最终是否可以据此申报,仍要满足适用的来源追溯、计算验证和归属方法。磷酸铁锂不含镍或钴,不等于所有再生材料信息义务都不存在;仍需逐项判断锂及其他实际材料。
7.6.4 标签与二维码各有内容和触发条件
GB应按现行规则落实分类收集符号、适用化学符号和相应容量标识。NI在保留现行分类收集要求的同时,另有第13条一般信息、容量、二维码等分阶段规则。第13(1)至(3)款的相应新增标签,应按2026年8月18日或有关实施法生效后18个月中较晚的日期判断,不能因为网页列出“2026年8月”就统一要求所有新标签立即切换。[4][5][6][7,Art. 13]
一般标签的信息来源应回到制造商身份、电池类别、型号、制造地点与日期、质量、容量、化学体系及其他适用字段。标签内容、EU DoC、技术文件和护照应引用同一受控主数据;二维码能扫描,并不证明链接中的产品身份、字段或责任主体正确。[7,Annex VI、Arts. 13及77]
第13条的二维码覆盖范围与第77条的护照覆盖范围不同。不能因为某SLI电池将来需要二维码,就推定它也必须建立与EV电池完全相同的护照。对EV、LMT及大于2 kWh的工业电池,应按第77条识别护照义务。[7,Arts. 13(6)、77(1)]
7.6.5 原材料尽职调查的程序与证据要求
(EU)2025/1561已将电池尽职调查义务的适用日期由2025年8月18日推迟到2027年8月18日;这一修订没有把实质义务改为仅需一份供应商声明。制度涉及原材料供应链管理、风险识别与应对、第三方核验和报告,重点原材料按附件X判断。[8][7,Arts. 48–52及Annex X]
第47条的规模豁免以经营者净营业额及集团合并口径判断,原条文门槛为4,000万欧元,且参考的是最后一个财年之前的财年。不能用某一英国子公司当年电池销售额低于4,000万欧元,直接替代集团口径判断。有关后续简化提案,不因被政策文件或指南提及就当然修改已经制定的门槛。[7,Art. 47][6][8]
工程和采购准备应建立材料—供应商—加工或冶炼环节—来源证据—风险与整改的关联。整车制造商不能仅以“电芯为外购件”结束分析;同时,也不应在没有适用性结论时要求每一家小型经营者购买相同的尽职调查认证。
7.7 电池护照:每块电池的信息责任
7.7.1 对象、日期和责任主体
第77(1)条规定,自2027年2月18日起,每一块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电动汽车电池、LMT电池及容量大于2 kWh的工业电池,应有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欧洲委员会2026年8月发布的准备指导再次确认该日期。该节点独立于部分碳足迹、标签和再生材料规则的较晚触发机制。[7,Art. 77][9]
护照同时包含型号级信息和个体电池信息。型号资料可以共用,但个体身份、状态和使用数据不能由一份型号PDF代替。投放市场的经营者负责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和更新,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执行;委托一个平台供应商并不意味着法定责任已经消失。[7,Art. 77(2)–(5)]
义务应按首次投放或投入使用事件判断,不能把2026年的生产日期、发运日期或某份采购订单日期作为当然豁免证明。已经合法投放的存量电池与其后首次进口的新电池,应保留各自事件证据。售后新电池同样需要按自身投放事件判断,不能因为所维修车辆较旧而自动豁免。[7,Art. 3、Art. 77及recital 11]
7.7.2 电池护照数据的来源与访问权限
下表用于组织数据,不是宣称所有字段在同一天均无条件强制。最终字段应结合电池类别、附件XIII和相关后续规则逐项确认。
| 数据组 | 主要内容 | 建议的证据来源与维护者 | 访问及更新边界 |
|---|---|---|---|
| 单体身份 | 唯一标识、型号、序列号、责任经营者 | 生产追溯系统;制造商与投放经营者 | 与二维码关联;换装不覆盖历史身份。 |
| 型号与制造信息 | 制造商、工厂、制造日期、类别、质量、容量 | 受控BOM、生产记录和主数据 | 型号公开信息与个体字段分别管理。 |
| 材料与化学体系 | 化学体系、适用危险物质、关键原材料、详细成分 | 材料申报、采购追溯、试验或验证 | 公开信息和受限详细配方分层。 |
| 原始性能 | 额定容量、工作电压、功率、内阻、寿命与测试条件 | 电池技术文件、性能试验 | 不以车型宣传页取代法定参数。 |
| 碳足迹 | 分阶段结果、工厂信息、支撑研究 | 经适用方法验证的生命周期数据 | 按Art. 7实际触发;缺少法定方法时不能虚填“已合规”。 |
| 再生材料与来源 | 相应材料比例、责任采购信息 | 供应链证据与适用核验报告 | 分别受Art. 8及尽职调查制度控制。 |
| 符合性文件 | EU DoC、有关试验结果 | 制造商法规档案 | 声明与试验结果的访问层级不同。 |
| 维修与拆解 | 部件号、备件联系信息、拆解资料、安全措施 | 研发、售后和安全文件 | 向具有合法利益的主体按适用权限提供。 |
| 个体状态 | 原始、再使用、再制造、转用、废物等 | 售后、第二寿命经营者、回收主体 | 按真实事件更新,不只修改销售名称。 |
| 健康与使用 | SOCE等适用健康参数、循环、负面事件、运行数据 | BMS、诊断及经核实的维修记录 | 个体受限数据;并非全部向公众公开。 |
| 回收与责任交接 | 接收主体、状态变更、关联的新旧护照 | 生产者、责任组织、处理经营者 | 再制造或转用建立新旧链接;回收完成按法规处理终止。 |
法定字段基础为附件VI、VII、XIII及第77—78条;“维护者”一栏为企业实施建议,不改写法律上的最终责任。[7]
7.7.3 四类数据访问对象及权限范围
附件XIII区分公众可访问的型号信息、特定机构可访问的符合性试验信息、具有合法利益者可访问的详细成分和拆解信息,以及相应的个体电池数据。公众能够看到电池基本信息,不代表公众可以查询每一块电池完整事故史;商业机密需要受保护,也不代表制造商可以拒绝所有独立维修和再利用主体的合法访问。[7,Art. 77(2)及Annex XIII]
第77(9)条另要求通过实施法细化“具有合法利益”的主体与使用权限。因此,系统建设可以先实现分层授权、身份认证、最小权限和访问日志,但发布前仍须对正式权限细则完成版本核对。商业护照平台的账号权限与法定访问分类之间需建立明确对应。
第78条要求按权限免费访问、保持互操作性和数据安全,并限制受托服务商将数据用于提供服务以外的出售、再利用或处理。系统还必须考虑责任经营者退出或停止经营后的持续可获得性。只约定一年SaaS服务、到期关闭全部访问,不是与产品寿命匹配的安排。[7,Art. 78]
7.7.4 “71项数据”指导文件的性质与适用范围
欧洲委员会于2026年8月21日发布护照准备指导,附带按类别整理的数据项目。其说明明确区分强制、可选、附条件及尚未适用字段,并说明文件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因此,不能把“71项”当作每类电池、每个时间点都必须填满的统一表单,也不能以指导文件中的拟议简化替代正式修法。[9][10]
实际验收应至少演示:扫码是否指向正确个体;普通用户与受限用户是否获得正确字段;更换电池、变更状态和撤销授权后是否保持正确关系;后续补入碳足迹等信息时能否保留版本;平台迁移或品牌退出后能否继续访问。上述为本章建议的功能验收,具体软件架构可按实际业务条件选择。
7.8 维修、更换、再使用、转用与再制造
7.8.1 售后换装会同时改变多条记录
售后更换一块电池,至少应分别回答:替换件是否已经投放过该市场;新旧电池分别属于什么状态;替换件是否在车辆批准与配置覆盖范围内;原电池是待检、待修、可继续使用还是已成为废物;适用的护照和生产者记录由谁更新。[2][7,Arts. 38、44–45、77]
建议维修工单至少保留VIN、旧包与新包序列号、换装日期、替换原因、软件或标定版本、适用性判断、功能验证和旧包去向。只有VIN而没有电池身份,既难以证明替换件范围,也难以追溯原电池的回收或第二寿命状态。
电池技术等同性涉及容量、结构及相关受控参数。改变电芯体系、串并联结构、额定电压、保护策略、冷却方式或安装结构时,应对相关车辆批准和安全证据重新开展影响分析;产品资料、BMS数据及运输证据也应同步评估。详细车辆试验和批准扩展属于第3章,新的EU DoC与车辆试验、批准扩展证据分别评价。[7,recital 20、Arts. 38(5)、44]
7.8.2 再次使用与用途变化的法律后果
原用途继续使用、维修后重新投入使用、再制造恢复性能,以及改变用途转为固定储能,是不同事实。NI第44—45条会对改变用途或影响符合性的操作分配新的制造商义务;用途变更后的声明需与实际制造责任及新用途的符合性证据相对应。[7,Arts. 3、44–45]
第11条关于可拆卸和可更换性的要求有自己的产品对象,主要涉及便携式和LMT电池。不能据此宣布2027年起所有EV牵引电池都必须允许消费者自行拆换。车用高压电池的维修能力、信息访问、专业安全作业和车辆设计要求,应按各自制度组织。[7,Art. 11]
对于已经进入第二寿命流程的NI电池,还需逐项判断第7(5)条、第8条和第47条的特定适用规则。某项原材料或碳足迹义务可能有针对已投放电池的例外,但这不是第二寿命产品对安全、文件、身份或回收义务的全面豁免。[7,Arts. 7(5)、8、45、47]
7.8.3 再使用、转用与护照身份的关联维护
第77(7)条规定,经历准备再使用、准备转用、转用或再制造后再次投放或投入使用的电池,应由相应经营者承担护照信息责任,并建立与原护照关联的新护照。由多块原动力电池组成的新产品,需要维护对应的来源链接,不能删除原身份后统一赋予“新电池”状态。[7,Art. 77(7)]
建议第二寿命交付文件明确原电池清单、输入状态、筛选与性能判定、实际更换的部件、新的预定用途、采用的安全及性能边界、新产品制造商、符合性文件和新旧身份关系。对GB第二寿命项目,同样建议保留上述追溯,但不能仅因该设计有利于管理,就称其已成为与NI一致的法定护照义务。
7.9 危险货物运输与废物身份的独立评价
7.9.1 运输对象、状态与分类依据
危险货物分类以实际交运对象为基础。完整车辆、独立运输的电池包、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以及已经损坏的电池,不能共用一个不加说明的运输名称。英国交通部指南明确,托运人在分类、标识和包装等方面承担责任;委托运输商并不消除供应链其他主体的义务。[13]
ADR 2025已经为锂离子电池驱动车辆设置UN 3556条目。独立锂离子电池通常涉及UN 3480,设备中的电池等情形另有条目,不能把完整BEV一律申报为“UN 3481电池设备”。具体是否适用特别规定或豁免,应按完整车辆状态和实际运输条件判断。[12,3.2 Table A、SP 360及388]
正常供货电池的运输资料,应包括适用型号的UN 38.3试验摘要和与交运配置的对应关系。ADR将试验摘要的可获得性与电池运输条件联系起来;电芯有摘要不等于任意组装电池包已经满足全部要求,原型号通过试验也不代表碰撞后电池仍可按完好产品运输。[12,2.2.9.1.7.1]
7.9.2 损坏、缺陷及回收电池的运输条件
ADR特别规定376区分损坏或缺陷电池,以及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发生危险快速解体、危险反应、火焰、危险热释放或气体释放的更高风险情形。前者涉及P908/LP904等包装路径,后者涉及P911/LP906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替代条件。特别规定377的回收或处置包装安排,并不能覆盖已经识别出的损坏、缺陷电池;后者仍需回到376判断。[12,SP 376–377]
因此,经销商不能仅凭“外壳没有明显破损”“已经放电”或“准备送回厂家分析”,就把事故电池作为普通快递件寄出。工程输入至少应包括电池身份、事故或故障经过、可获得的诊断、泄漏与排气迹象、外观和保护功能状态,以及是否存在运输中的持续危险。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形成状态判断,再选择适用运输条件;本章不提供脱离个体评估的放行结论。[12][13]
公路、海运和航空还须分别使用相应运输规则。ADR路径不能直接复制为海运或航空许可,运输公司的商业接货也不能代替法律判断。[13]
7.9.3 电池残值与废物身份的认定
是否属于废物,取决于持有人是否丢弃、拟丢弃或依法应丢弃,以及适用事实和规则。出售仍有价值的材料、签订一份未来利用意向书,或将货物命名为“二手电池”,都不能单独改变废物身份。英格兰环境主管机关的指南要求据真实用途和证据判断;该指南的地域范围也不应被忽略。[14]
NI电池法规第73条对准备再使用或准备转用后的废电池提出证据要求,包括与后续用途相匹配的健康或性能评价记录、证明实际进一步使用的合同或转移文件,以及运输装卸中的适当保护。第72条和附件XIV另规定区分二手电池与废电池运输的最低文件及特定情形。商业合同是证据的一部分,不是单独的“废物终止证书”。[7,Arts. 72–73及Annex XIV]
废物属性与危险货物属性应分别记录:一块尚未构成废物的维修返件,可能仍是危险货物;一块需要回收的废电池,也不能只凭废物代码决定其危险货物包装。
7.9.4 废物代码与跨境转移路径的适用条件
废物代码及向中国出口的可能性,需结合实际废物属性、跨境规则及目的地接受条件分别确定。实际结论至少需要电池化学组成和状态、废物产生过程、拟进行的回收或处置工艺、目的地与中转地、接收设施许可、运输方式以及主管机关对分类的判断。[15][16]
可执行的办理链为:确定货物或废物状态 → 确定适用分类和运输规则 → 核实接收设施范围 → 判断是否禁止、需要事先通知与同意,或适用其他控制 → 完成相应合同、担保及文件 → 经允许后发运 → 取得接收及处理完成记录。某一国家把货物认定为废物时,不能仅依发货人的“可再利用”声明继续按普通商品出口。[15]
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NI分别涉及Environment Agency、Natural Resources Wales、SEPA及DAERA/NIEA等主管渠道;英格兰的操作页面不能替代NI跨境规则。GB与NI间流转、NI与欧盟间流转,以及向第三国出口,应分别识别,不能一概写成“英国国内运输”或“欧盟出口”。[15][16]
7.10 回收链、绩效与退出市场后的责任
7.10.1 回收链条的交付、处理与完成证据
一条可审查的回收链至少应识别最终用户或维修点、临时接收设施、承运人、处理或出口经营者,以及最终处理设施。每次交接保留数量、质量、状态、交付及接受日期、责任单位和凭证。对于先收集再转运的安排,收集量、库存量、交付量和最终处理量应分别对账。[3,regs. 38–41][7,Arts. 61、70、75]
回收服务合同建议明确正常退役、事故损坏、安全召回和疑似危险状态是否都在承接范围内;同时约定不接收时的升级路径、仓储边界和应急联络。只购买正常完好电池的回收服务,却把事故电池排除在所有后备安排之外,不能形成完整的售后退出能力。
7.10.2 收集率、回收效率与材料回收率的统计口径
电池再循环效率(recycling efficiency)主要衡量回收过程产出相对于废电池输入的质量比例;材料回收率(recovery of materials)衡量特定元素的回收;再生材料含量(recycled content)衡量进入新电池的回收来源材料。三者的对象和分母不同,车辆ELV整体回收指标又属于另一套核算。[7,Art. 8、Art. 71及Annex XII][17]
欧洲委员会于2026年9月11日发布的评估认为,电池法规既定回收目标仍适合其目的,没有据此改变这些目标。对锂基废电池,2025年末节点的再循环效率为65%,2030年末提高到70%;对特定材料,2027年末的回收率为钴、铜、铅、镍90%,锂50%。这些是相关处理过程和运营责任的指标,不是新进口汽车企业必须当年收回其销量65%的动力电池。[17]
相应计算和核验还需要结合(EU)2025/606等方法文件。采购处理服务时,应要求处理方说明过程边界、输入输出和所用方法,以确定回收率数据的分母、年度及设施范围。不能把NI适用的欧盟目标表未经英国修法分析就直接替代GB处理设施的法定基线。[17][18]
7.10.3 停止销售后的持续责任
GB第35—36条的具体接收义务与相应合规年度和投放行为有关,不能把它不加条件地改写为某品牌无限期承担所有同类电池的回收;但企业停止销售,也不会自动消除此前应完成的申报、记录保存、已经承担的废物交付、合同义务或其他独立责任。注销登记、停止进口和解除回收合同,应分别分析生效时点及未结事项。[3,regs. 35–46]
NI护照则有明确的持续可获得性要求:责任经营者停止经营或退出相应市场后,护照不能因此失效。电池进入废物状态时,第77(7)条规定信息责任向相应生产者、责任组织或有关废物经营者转移;回收完成后按第77(8)条处理护照终止。这与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十年产品文件义务不是同一个期限。[7,Arts. 38、41、77–78]
退出计划建议包括未完成的回收请求、库存与返件、后续报告负责人、产品档案保管、护照托管与迁移、网站联系入口、客户与维修网络通知,以及合同和保险安排。上述是责任执行的组织设计,不意味着设立一个托管账户即可替代全部法定义务。
另需与第9章保持版本接口:2026年已经公布的欧盟车辆循环与报废车辆法规(EU)2026/1738涉及车辆设计、拆卸信息及与电池法规的衔接。车辆循环信息制度不能与第77条电池护照合并为同一个要求;NI也不能被简单视为适用该法规全部欧盟整车废物制度。具体适用条款和过渡安排应在第9章展开。[20]
7.11 三种业务情景的完整推演
以下均为假设案例,只用于说明计算和处理逻辑,不代表实际机关批复、客户产品状态或商业报价。
7.11.1 案例一:同一BEV平台分别进入GB和NI
已知条件:一家英国进口公司在2026年向GB市场首次供应1,000辆BEV。每车配置420 kg锂离子牵引电池和18 kg启动/辅助用途铅酸电池;假设后者确实满足汽车电池用途定义。另有20块420 kg的新牵引电池作为售后备件在当年首次供应GB,此前均未在英国完成首次投放。该平台另计划在2027年3月向NI首次供应100辆车。
**GB分类与数量。**随车牵引电池为工业电池:1,000×420÷1,000=420.0吨;新售后电池为20×420÷1,000=8.4吨;合计工业电池投放量428.4吨。汽车电池为1,000×18÷1,000=18.0吨。两类不合并为一个“446.4吨汽车电池”数字。有关登记应按首次投放后的28日申请期限办理,2026年度报告应在2027年3月31日前提交。[1][2][3,regs. 40、43]
**GB文件与回收。**进口公司建立两类电池的登记范围、品牌与化学体系记录、接收公示、处理商协议及年度台账。电池供应商负责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进口公司承担的生产者责任,在合同附件中分开;只有供应商的运输摘要和车辆安全报告仍不足够。
**NI分支。**100辆车所装牵引电池对应42.0吨,应建立NI独立市场子账;当地登记及统计归属按DAERA确认的行政衔接处理,不直接假定与GB完全相同或完全免报。假设首次投放发生在2027年3月,各块EV电池需要按当时适用的第77条建立护照,且同时满足已适用的产品文件和BMS要求。2026年的生产日期不自动改变2027年首次投放事件。[6][7,Arts. 14、55、77][9][11]
**尚需补充核定的事项。**本案例未给出实际合同所有权与供应链、各批首次供应证据、NI生产者角色和后续法案状态;这些将影响具体登记主体及部分信息字段,不影响“GB工业电池与NI电动汽车电池应分别判断”这一结论。
7.11.2 案例二:十块保修替换电池的统计口径
已知条件:GB维修网络在某年更换10块480 kg的牵引电池。替换件中7块来自此前已经完成英国首次投放并已统计的库存,3块为当年首次从境外进口并在GB供应的新件。拆下的10块旧电池,经适当评估后,4块继续进入真实维修再使用流程且未被认定为废物,6块被认定为废电池;6块中有2块属于需要损坏电池运输评估的状态。假设当年生产者已接收这6块废电池,但年末只有5块被适格处理方实际接受。
**投放量。**新增首次投放量为3×480÷1,000=1.44吨,不能因为完成了10次换装而再次报告4.80吨新电池,也不能因为属于免费保修而报告零。7块库存件不再次计入首次投放量,前提是企业能够证明先前投放及统计事实。[2][3,reg. 40]
**废电池量。**接收量为6×480÷1,000=2.88吨;当年交付并被处理方接受量为5×480÷1,000=2.40吨;期末差额为0.48吨,应能够解释其实际存放和后续去向。不能用2.88吨减去1.44吨,净报成1.44吨,也不能把4块未成为废物的待修产品直接混入废物收集量。[3,regs. 38–41]
**运输和资料。**2块损坏电池应先完成状态与适用运输路径判断,不能因为收货方是同一家回收商就使用其余电池的包装。每次工单关联VIN、新旧序列号、诊断结论、是否构成废物、运输文件与接受证明。免费接收废电池与免费提供全新替换件是两个不同问题;后者还涉及保修或消费者权利,不能从EPR直接推导。[12,SP 376–377]
7.11.3 案例三:退役动力电池转为NI固定储能
已知条件:一家经营者拟在NI于2028年把10块已经形成有效护照的退役EV电池用于固定储能,每块质量500 kg。假设这些电池在进入项目时已经属于废物。经专业评估,其中8块具备进入准备转用流程的条件,2块只能交付回收;拟使用的8块在给定测试条件下各可交付45 kWh能量。
**第一步,区分物料去向。**输入废电池5.0吨,其中4.0吨进入准备转用,1.0吨进入回收。进入准备转用并不等于已经终止废物身份。需要形成与新用途相关的性能或健康评价、实际进一步使用合同以及适当包装与装卸保护证据,并落实第73条与当地废物执行要求。[7,Art. 73]
**第二步,重新确认产品与责任。**新用途是固定储能,不能继续只按原EV牵引用途评价。应判断新的工业电池及固定式储能类别,适用第12条安全要求和相应技术文件、BMS信息与符合性评价。实施改变用途并重新投放的经营者,应按第44—45条承担相应制造商责任。原车辆安全证据可以作为工程输入,不能直接覆盖新的柜体、连接、热管理与安装环境。[7,Arts. 3、12、14、44–45]
**第三步,明确性能边界。**8×45=360 kWh仅是给定条件下测得能量的简单加总。它不是在没有系统设计和验证情况下可以承诺的储能系统额定可用能量,也不证明功率、一致性和寿命满足预定运行条件。应按新系统实际组成和用途形成性能、安全及使用限制。
**第四步,建立新旧护照关系。**适用时为新电池产品建立与原8块电池护照关联的新护照,由新投放经营者负责数据;另2块按废物与回收状态维护责任移交。新系统记录与10块原护照之间保留来源及状态关联。[7,Art. 77(7)–(8)]
**第五步,完成新用途退出安排。**重新投放的工业电池产品应重新识别生产者责任、回收与报告范围。原车辆进口商与储能经营者可以商定资金或服务安排,但不得用双方合同消除法律分配的责任。假如目的市场改为GB,还要重新分析当地产品和环境规则,不能直接复制本案例的NI CE和护照结论。
7.12 项目交付记录与责任追溯
电池合规以产品证据、市场责任及持续履行记录共同支撑。对整车出口项目,本章建议形成六组可交接记录:市场与用途分类记录;制造商、进口商和生产者责任表;型号技术与材料证据包;首次投放及售后变动台账;电池身份、BMS及适用护照数据;废电池接收、运输、处理和退出记录。具体法定文件与内部管理记录在目录中分开标识。
设计冻结时,确认电池类别、拟供市场和技术证据来源;首次投放前,完成适用产品文件、标识、责任与接收安排,并确定登记办理节点;年度结束后,按制度进行数量对账和报告;维修、更换、转用和报废时,触发对应的身份、责任和文件更新。上述组织安排使不同法律义务在同一业务流程中衔接,GB与NI的适用要求在流程中分别标识。
本章的核心结论是:电池市场准入、运输安全、生产者责任与第二寿命管理,应共用可追溯的数据基础,但各自作出适用性判断并保留各自证据。GB与NI可共用硬件及部分技术资料,登记、产品文件、护照和回收义务则按各自适用制度履行。
主要法规与官方资料
下列编号与正文引用对应。法律文本、行政指南和非约束性技术指导分别标注;检索截止不表示所有引用文件均在该日更新。
[1] OPSS / Environment Agency,Waste batteries: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现行登记、报告、接收及处理指导,页面更新2026-05-11。 https://www.gov.uk/guidance/waste-batteries-producer-responsibility
[2] 英国政府,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technical guidance。分类、生产者及投放市场解释。 https://www.gov.uk/guidance/waste-batteries-and-accumulators-technical-guidance
[3] The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Regulations 2009,SI 2009/890,重点regs. 2、35–46。链接为制定时官方文本,执行说明结合[1][2]。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09/890/pdfs/uksi_20090890_en.pdf
[4] Th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Placing on the Market) Regulations 2008,SI 2008/2164,重点regs. 4–7。链接为制定时文本;后续容量标识与NI衔接结合[5][6]。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08/2164/pdfs/uksi_20082164_en.pdf
[5] OPSS,Batteries。GB产品要求、材料和标签指南;不代替NI新制度。 https://www.gov.uk/guidance/batteries
[6] OPSS,EU Batteries Regulations in Northern Ireland,2026-07-17。NI产品义务及分阶段安排;页面明确不覆盖第八章废电池管理。 https://www.gov.uk/guidance/eu-batteries-regulations-in-northern-ireland
[7] Regulation (EU) 2023/1542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正文所列条款应与正式法规及适用修订合读。条文结构检索使用欧盟理事会PE-CONS 2/23定稿文本,该文本不等于2026年最新合并版本;日期及已确认变化另以[6][8]—[10][17][20]交叉核验,未闭合项见单独研究记录。 正式法规索引: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1542/oj 可读取的理事会定稿文本: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PE-2-2023-INIT/en/pdf
[8] DAERA,Assessment of Impact: Regulation (EU) 2025/1561,2025-08-01。尽职调查适用日期推迟的官方影响说明。 https://www.niassembly.gov.uk/globalassets/committee-blocks/windsor-framework-democratic-scrutiny-committee/reg-eu-20251561/20250801-assessment-of-impact-regeu1015-1561.pdf
[9] European Commission,Guidance to support preparations for the Digital Batteries Passport,2026-08-21。非约束性准备指导及其法律地位说明。 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news/guidance-support-preparations-digital-batteries-passport-2026-08-21_en
[10] European Commission,Digital Batteries Passport — data point by category,Version 2.0,2026-08-15。非约束性数据项目指导;不能取代附条件义务的法定触发分析。 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1e5e6c-4a4a-4b99-995a-49eb6916187e_en?filename=Digital+Batteries+Passport+-+data+point+by+category.pdf
[11] DAERA,Batteries — Implementation of the EU Batteries Regulation。NI实施衔接页面。 https://www.daera-ni.gov.uk/articles/batteries-implementation-eu-batteries-regulation
[12] United Nations,ADR 2025,ECE/TRANS/352,Volume I。重点2.2.9.1.7.1、3.2 Table A及SP 360、376、377、388。采用联合国原版文件的机构镜像核读;具体发运应核对有效修正及完整运输条件。 官方目录:https://unece.org/transport/documents/2025/01/standards/adr-2025-volume-1 原版文件镜像:https://lerem.org/wp-content/uploads/2025/01/ADR2025_Vol1e.pdf
[13]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Moving dangerous goods。运输分类、主体责任及不同运输方式的官方指南。 https://www.gov.uk/guidance/moving-dangerous-goods
[14] Environment Agency,Check if your material is waste。用于英格兰废物身份判断,不擅自扩大地域范围。 https://www.gov.uk/guidance/check-if-your-material-is-waste
[15] Environment Agency,Waste: export and import,页面更新2026-06-16。英格兰跨境废物程序及其他英国主管机关入口。 https://www.gov.uk/guidance/importing-and-exporting-waste
[16] DAERA,The Transfrontier Shipment of Waste。NI跨境废物主管渠道与分类资料;页面含历史过渡内容,具体2026年后路径须另查当期制度,不以旧过渡段落作为现行结论。 https://www.daera-ni.gov.uk/articles/transfrontier-shipment-waste
[17] European Commission,Waste batteries recycling targets remain fit for purpose,2026-09-11。对Annex XII目标及评估状态的官方说明。 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news/waste-batteries-recycling-targets-remain-fit-purpose-2026-09-11_en
[18] European Commission,New rules to boost recycling efficiency from waste batteries,2025-07-04。说明(EU)2025/606的计算与核验方法安排。 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news/new-rules-boost-recycling-efficiency-waste-batteries-2025-07-04_en
[19] UK Parliament,Batteries (Placing on the Market) (Northern Ireland) Regulations 2026议会审查时间线;另附UKDSI草案。议会批准不等于已经取得制定日期或已生效SI。 https://statutoryinstruments.parliament.uk/instrument/L3qhUz5N/timeline/1TwG252n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dsi/2026/9780348283914/pdfs/ukdsi_9780348283914_en.pdf
[20]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Explanatory Memorandum on Regulation (EU) 2026/1738,2026-08-04。车辆循环法规及NI适用接口的官方说明;不替代具体修改条文。 https://www.niassembly.gov.uk/globalassets/committee-blocks/windsor-framework-democratic-scrutiny-committee/reg-20261738/regulation-eu-2026_1738-em.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