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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与环境责任

第9章 报废车辆、包装与独立附属产品

英国车辆出口白皮书|法规检索基准:2026年9月18日|正文稿 V1.0

9.1 三类产品,三条责任链

车辆取得型式批准后,制造商和进口商仍须处理车辆报废、随车包装和独立附属产品产生的责任。各项义务分别形成相应的符合性及履责证据。报废车辆制度同时涉及车辆设计、材料、拆解信息和最终处理;包装制度管理包装本身及其废弃后的成本;独立充电设备、无线附件等则根据其自身功能进入相应产品制度。[S01][S03][S14][S15][S26–S30]

本章以报废车辆(End-of-Life Vehicle,ELV)为主线。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GB)与北爱尔兰(Northern Ireland,NI)分别判断产品规则和后端责任。电池作为独立责任对象的登记、回收和跨境运输在第7章展开;化学品和物品中的REACH义务在第8章展开。这里处理的是它们与整车报废、包装及附属产品之间的接口,而不是用ELV合规替代电池或化学品合规。

9.1.1 ELV制度的车辆适用范围

现行英国ELV制度以M1类乘用车和N1类轻型货车为主要对象。它并非所有机动车、客车、货车和挂车共用的一套生产者回收目标。对于M2/M3、N2/N3和O类,不能仅因它们属于车辆,就直接套用本章的M1/N1免费回收网络和85%/95%年度目标;但它们成为废物以后,仍须遵守实际所在地的废物交付、运输、储存和处理要求。[S01,regs. 2–5][S03,regs. 2–6][S13]

表9-1 现行ELV及3R范围的分层判断

对象 设计/批准层 报废及生产者责任层
常规M1、N1,包括ICE、HEV、PHEV、BEV 按具体批准路径判断3R要求;材料与拆解信息另行成立 原则上属于现行ELV主体范围;专业进口者也可能是生产者
M1/N1专用车 GB Schedule A1设设计批准例外,不能与普通车型混用 2005规例reg. 5排除特定年度绩效条款,不是排除所有登记、接收和材料义务
多阶段N1 GB设计例外以基础车辆符合要求为条件;应取得可追溯的基础车证据 基础车、上装及最终供应责任需逐层列明,不能由“底盘已有批准”推定所有责任终结
GB中批量、国家小批量路径 Schedule A1列有路径性例外;仍须检查该批准路径的具体清单 型式批准例外不自动等于ELV生产者责任豁免
M2/M3、N2/N3、O类 不直接套用本节M1/N1的3R批准结论 不直接套用现行M1/N1回收指标;实际废物处理规则仍适用

依据:SI 2003/2635、SI 2005/263及SI 2020/818 Schedule A1(由SI 2022/1273插入)。三轮车及其他L类不在本章展开。[S01][S03][S07]

“报废”也不等于达到某一使用年限,或者保险人给出了某种商业全损评价。废物判断的核心是持有人是否已经丢弃、意图丢弃或依法必须丢弃。车辆存在可修复价值,不当然排除废物属性;反过来,也不能只凭车龄认定其已经成为ELV。[S13]

9.1.2 ELV生产者与认证申请人的责任边界

ELV意义上的生产者包括制造商和以专业活动方式将车辆进口到英国的人。中国整车厂、英国进口公司、品牌代理、型式批准代表和经销商可能分别承担不同角色。由咨询公司递交认证材料,或由代理商负责销售,不会自动把ELV法定义务转给该公司。[S01,reg. 2][S03,reg. 7][S05]

项目应先形成一份责任确认记录,写明车辆品牌、进口法人、首次投放日期、销售地域、历史车辆归属及回收安排。境外制造商与英国进口者之间可以约定费用和执行分工,但对外的登记与责任声明应与实际法律身份一致。出现多个专业进口渠道时,也不能用同一品牌的名称掩盖责任主体之间的差异。[S03,regs. 7、9–10]

9.2 材料限制、例外与部件标识

9.2.1 均质材料边界与四类受限物质

ELV材料限制涉及铅、汞、镉和六价铬。没有适用例外时,Annex II规定的容许最高浓度为:铅、汞及六价铬各不超过均质材料质量的0.1%,镉不超过0.01%,分别相当于1,000 mg/kg和100 mg/kg。含量评价以相应均质材料为分母,整车及不同材料的总成分别保留其材料边界。[S01,reg. 6][S02][S10,Art. 4(2)、Annex II]

例如,一个总成包含金属基体、表面涂层、塑料件和焊料,材料申报需要足以识别这些材料中的受限物质。整车厂可以用供应商材料数据建立分析基础,再以针对性的证据补足不明确部分;不能仅凭“零件占整车质量很小”接受超限材料。这一判断与第8章的REACH候选清单、信息传递和限制条款是并行关系。

GB的3R型式批准法律明确引用截至Commission Delegated Directive (EU) 2020/363修订的2000/53/EC,并要求证明其Art. 4(2)(a)所述材料条件。NI应按其适用的欧盟法律链判断。欧洲例外清单后来发生变化,不意味着GB的引用版本自动同步;反之,GB现有材料证明也不能直接作为NI后来版本的充分证据。[S07,Schedule A1 paras. 2、4][S08]

9.2.2 材料例外的用途、期限与适用条件

例外条目的效力限于所规定的材料、用途和期限。需要同时对应材料或用途、浓度、车型或投放时间、备件条件以及标识要求。带有复审安排的条目,也不等于到了复审年份就自动失效;是否继续适用应由相应市场实际有效的法律条目决定。[S10,Annex II]

材料例外演算——铜合金零件,假设案例。 某GB批准项目使用一个200 g的铜合金零件,均质合金含铅3.0%,即含铅6 g。若只适用一般0.1%限值,该200 g材料允许的铅量为0.2 g,不能判为符合。适用基线Annex II第3项对含铅不超过4%的铜合金设有例外;在材料确属该条目、实际浓度不超过4%,且该项目适用版本允许使用该条目的条件下,才可据此接受。[S10;S07的GB引用基线]

本例不能换算成“6 g铅÷2,000 kg整车=0.0003%,因此合格”。整车质量不是该材料限制的分母。相应ELV豁免的证据范围包括:材料合规记录应保留零件号、材料牌号、均质材料质量、实测或可靠申报浓度、例外编号、市场、引用版本、限制条件和批准人。若设计由铜合金改为另一种材料,原例外结论必须重新建立。

9.2.3 塑料和弹性体使用不同的标识门槛

部件材料编码旨在帮助拆解和分选,不是合格认证标志。塑料部件质量超过100 g时,适用ISO 1043-1、ISO 1043-2及ISO 11469所对应的材料识别要求;弹性体部件超过200 g时,适用ISO 1629,轮胎不在这一弹性体标识要求之内。两类部件分别适用上述质量门槛。[S01,reg. 14、Schedule 2][S11]

设计图纸和采购规范应标出材料编码及位置,首件确认应检查实际可读性和图纸一致性。对于因空间、结构或制造工艺造成的标识困难,应形成具体技术论证并按适用要求处理,不能由供应商口头解释代替受控记录。材料变更、模具变更和供应商变更均应触发编码复核。

材料限制和编码符合性的技术资料按相应条款至少保留四年;起算点与相关材料、部件投放市场有关,而不是取得车型批准时一次性起算。实际项目中,考虑车辆寿命、备件和追溯需要,可以采用更长的企业保存期,但应把企业保存政策与法定最低期限区分。[S01,regs. 8、17][S02]

9.3 设计可回收性与型式批准

9.3.1 85%与95%指标的设计评价和处理绩效口径

本章将re-use译为“再使用”,recycling译为“再循环”,recovery译为“回收利用”。再使用是部件继续用于原有用途;再循环是将废材料重新加工为材料或产品;回收利用范围更宽,可以包含符合定义的能量回收。因此,能量回收可以进入回收利用指标,但不能仅因为“没有填埋”就算成再循环。[S09,Art. 4;Annex I][S03,reg. 2]

表9-2 设计指标与实际处理指标

比较项目 车型设计及批准 报废后的年度绩效
被评价对象 申报车型及代表配置 某责任主体年度实际接收处理的ELV集合
主要问题 该车型在规定方法与处理策略下有多大比例能够再使用、再循环或回收利用 已处理车辆实际上有多少质量进入各类合法处理结果
质量基准 法规定义的车辆质量;GB为运行状态质量扣除75 kg驾驶员质量 年度ELV质量及按申报方法建立的处理质量平衡
门槛 可再使用和可再循环至少85%;可再使用和可回收利用至少95% 自2015年起,相应年度实际比例至少85%和95%
核心证据 材料清单、代表配置、计算、处理策略、制造商预评估及批准材料 接收车辆、称重/核算、拆解及下游实际处理证据、年度计算和符合声明
主要责任 制造商及批准申请责任链 生产者网络内由生产者履行相应义务;网络外按ATF规则履行

依据:GB Schedule A1、Directive 2005/64/EC Annex I及SI 2005/263 reg. 18。两组相同的数值,不构成两组证据之间的替代关系。[S07][S09][S03]

9.3.2 GB项目的法律与证据路线

GB常规M1/N1项目应依据SI 2020/818 Schedule A1及其引用的UN R133.00判断3R要求。VCA技术指南项目59明确接受UN R133.00路线,同时要求在报告或单独制造商资料中证明2000/53/EC Art. 4(2)(a)的材料符合性。因此,“已有R133证书”不能直接推导出四类材料限制已经被完整证明。[S07][S08]

制造商预评估检查的是企业收集和控制材料数据、建立回收策略并维持符合性的能力。GB Schedule A1采用与UN R133 Annex 5衔接的预评估,出具相应的“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with Annex 5”;GB文本规定该证明有效期为两年。它不是ISO 9001证书,也不是某个车型的3R批准证书。[S07,Schedule A1 para. 4]

NI适用的2005/64/EC路线使用该指令规定的制造商预评估和相应文件,指令Art. 6规定预评估符合证明的有效期至少两年。GB与EU文件的附件名称、适用版本和有效期规则应分别记录,具体接受关系按文件的法律依据及证明范围确定。[S09,Art. 6、Annex IV]

另外,GB Schedule A1曾允许2026年7月31日以前提交的申请,在包含等同信息的条件下继续使用部分旧式编号文件。该条款是申请文件形式的过渡,不是延长材料或回收率合规期限。本章基准日已晚于这一日期,新申请不能再仅凭该历史过渡使用旧格式。[S07,Schedule A1 para. 3(5)]

9.3.3 可回收性计算的代表配置与处理策略

技术材料应覆盖整车材料组成、有关部件质量、可拆卸项目、拟定处理路径和计算方法。2005/64/EC Annex I指定ISO 22628:2002;GB项目则应按其实际引用的UN R133.00要求提交。企业采用更新版工具或数据库时,仍须说明其输出如何满足被法规引用的版本,相应方法确认记录与计算结果一并保存。[S09,Annex I][S07][S08]

下列等式用于解释质量关系,不替代ISO或UN法规的完整计算程序。令M为法定车辆质量,D为按规定方法可计入再使用及再循环且没有重复计数的质量,E为此外可计入回收利用的质量,则:

Rcyc=D÷M×100%;Rcov=(D+E)÷M×100%。

设计演算——假设常规M1 BEV。 M=2,000 kg,经过材料及处理策略审核,可计入D的质量为1,720 kg,另有190 kg可以计入E,90 kg不能计入回收利用。由此Rcyc=86.0%,Rcov=95.5%,两项数值均达到门槛。这里假设所有质量的归类已由规定方法和证据支持,不能仅凭BOM上写有“塑料”“电池”就自动进入D。

如果一次材料变更使40 kg由D转入只能能量回收的E,而整车质量不变,则D降至1,680 kg,E增至230 kg,Rcyc降至84.0%,Rcov仍为95.5%。该车型不能因为95%指标仍然满足就判定通过。这也说明供应商将“可燃烧处理”描述成“100%可回收”可能掩盖再循环指标不足。

申报应选择能够代表不利结果的配置,并说明电池容量、轮胎、座椅、内饰、隔音材料或上装变化为什么被覆盖。变更影响应回到分母、材料分组和处理策略,并关联实际受控配置。法规对部分安全相关部件在新车制造中的再使用设有限制;这种限制也不能扩大解释为所有旧零件都禁止用于维修。[S09,Arts. 5、7及Annexes I、V][S07,Schedule A1 para. 5]

9.3.4 可回收性批准材料的构成

整车厂至少应能够提交相互一致的代表配置说明、质量与材料清单、计算结果和方法、处理策略、材料限制及例外证据、制造商预评估证明,以及相应的批准申请资料。计算结果的可审查性依赖于部件、材料、质量、处理路径及控制记录之间的可追溯关系。[S07–S09]

企业内部可将审核输出组织为三项:第一,车型参数及质量数据已经锁定;第二,材料和计算中的未决项目已经关闭;第三,预评估证明与正式批准文件覆盖当前制造商和配置。供应商、材料、工厂或回收策略变化后,应向负责预评估的机构说明相关改变,并评估是否需要更新证明或批准。GB预评估失效且未按规则取得新的有效证明,会影响相应型式批准的维持。[S07,Schedule A1 para. 4]

9.4 拆解信息与对外信息

车型第一次投放市场后的六个月内,生产者应向授权处理设施提供相应新车型的拆解信息。信息应足以识别材料和部件、定位危险物质,并支持安全、适当的拆解和处理。仅提供销售说明书、一般维修电话或救援卡,通常不能覆盖这一要求的全部内容。[S01,reg. 18]

对BEV和PHEV,一个有用的信息包应按车型和版本说明动力电池及其他储能装置的识别与位置、相关危险源、制造商规定的专业隔离和拆卸信息入口、需要特殊处置的部件、液体和材料识别,以及受控更新的取得方式。这是对法定信息要求的工程化落实;实际高压操作必须由具备能力的人员按制造商程序和现场安全要求完成,具体拆解作业依据对应车型的受控技术文件开展。

部件制造商在ATF提出请求时,还应按适用条款提供与可再使用部件的储存、测试和拆卸有关的信息。商业保密可以通过访问控制和保密安排保护,但不能被解释为无需提供满足处理目的的资料。[S01,reg. 19]

信息交付宜包含车型/版本、文件编号、修订日期、语言、访问地址、权限获得方式和联络人,并在合同中要求处理网络验证实际能够访问。对于联网平台,应保留发布和更新记录;有链接但链接失效,不能证明持续可用。车型后续改变了电池布局或材料结构时,应同步更新对应资料,避免处理商继续使用旧版本。

另有面向潜在购买者的公开信息义务,涉及车辆设计与可回收性、报废处理、回收改进等内容。公开信息与面向专业ATF的拆解资料分别形成相应交付物。对外声称“100%环保回收”还应有与措辞相匹配的证据,设计值不能冒充全部报废车辆的实际处理结果。[S01,reg. 20]

9.5 生产者登记与免费回收安排

9.5.1 登记、网络合同与网络批准分别完成

新生产者自首次将相关车辆投放市场起六个月内,应申请登记并声明其承担责任的车辆;新回收系统的批准申请也有首次投放后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基于项目控制,可以把主体确认、网络合同和批准申请安排在销售启动前完成,但应明确这是更稳妥的内部放行要求,而不是把法律的六个月期限改写为一律上市前审批。[S03,regs. 7(2)、10(2)]

行政执行中,生产者登记及网络安排由Defra承接。官方ELV指南给出的登记联系渠道为elvregistration@defra.gov.uk。登记材料应包括法人和联系信息、法定通知地址及承担责任的车辆范围;网络批准材料应说明接收地点、便利性、处理能力、ATF安排、合同责任和费用机制。[S05][S03,Schedules 1、3]

表9-3 ELV生产者建立回收安排的输入、审查和输出

环节 提交或准备的输入 审核重点与可交付结果
确认身份 进口/销售结构、品牌和车型、首次投放日期、历史车辆责任 内部责任确认;不能由没有相应身份的咨询代表代替法定主体
申请登记 法人、联络和通知地址、责任车辆声明 主管机关登记或补正;保留实际确认及往来记录
筛选网络 地点、许可、接收能力、区域覆盖、后续处理路线 识别覆盖缺口、能力不足和许可不匹配;形成合格网络清单
固定合同 免费接收条件、费用、数据、CoD接口、下游证据、异常与退出条款 可执行的网络合同;合同签署不等于行政批准
申请网络批准 法规要求的网络/替代安排资料及合同证据 主管机关审查、补正和批准决定;不能以服务商宣传替代
上线及持续维护 用户入口、车型拆解资料、数据模板、变更通知机制 用户能够实际交车,ATF能够处理,生产者能够汇总申报

依据:SI 2005/263 regs. 7、10–13及Schedules 1、3。表中的内部责任确认、验收方式和合同细化属于实施建议。[S03][S05]

英国制度要求接收安排具有合理可达性,允许符合条件的便利替代安排。全国回收服务的覆盖范围需要由实际接收网点、服务能力及合同安排共同支持。企业应以销售区域、接收地点、实际交车路径和无法正常送达时的安排说明便利性;接收便利性的具体条件按适用制度及实际服务网络评价。[S03,regs. 10–12]

9.5.2 “免费”指向最后持有人的交付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交到生产者网络的车辆,最后持有人不能仅因车辆没有残值、残值为负,或者处理成本超过废料价值而被收取接收处理费用。生产者应通过网络安排承担法规要求的相关成本。这并不等于法律承诺给持有人支付废车价款,也不当然等于任何地点、任何状态的车辆都享有免费上门拖运。[S03,reg. 10(6)–(7)]

缺少必要部件,或车辆被加入与车辆无关的其他废物时,法规允许免费接收义务出现例外。原条款特别列举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车轮以及原装催化器等情形。实际应用应形成缺失部件和额外废物记录,不能把普通老化、事故损伤或负残值笼统写成拒收理由。[S03,reg. 10(7)]

BEV动力电池缺失是否落入“必要部件”的具体适用,以及需要承担哪些费用,应按实际状态、法律解释和已批准的安排确定。旧条文未直接列明牵引电池,其对BEV接收条件的影响仍需结合适用规则具体确认。生产者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或获批网络确认其处理规则,并将结果写入接收条件,使用户获得明确的接收条件。

在生产者网络之外,其他合法ATF仍可能接收车辆,但其与生产者之间的费用和回收目标责任不能照搬网络内合同。车辆带有某品牌标志,本身不足以使网络外ATF的任何处理费用都自动向该品牌生产者追偿。[S03,regs. 15、18]

9.5.3 退出市场后的责任承接与持续履行

生产者信息改变或停止投放车辆时,有关通知应在规定的28日期限内办理;网络变化也应按规定通知。停止销售后,历史车辆责任仍按相应规则履行。责任转移须符合reg. 9关于承接人接受、登记和履行能力等条件,不能只靠经销协议终止或集团内部邮件完成。[S03,regs. 7、9–10]

因此,长期回收合同应处理品牌退出、服务商退出、许可变化、并购、破产风险和数据移交。合同到期时仍应能找到接收车辆的安排、历史车辆范围、拆解资料和绩效记录。这些条款是履行持续责任的商业工具,而不是改变法定义务的来源。

9.6 接收、授权处理、CoD与年度绩效

9.6.1 接收、处理与销毁证明的责任主体

授权处理设施(Authorised Treatment Facility,ATF)需要具备所在地适用的废物处理许可和相应能力。英格兰由Environment Agency体系管理;苏格兰、威尔士和NI应分别核实SEPA、Natural Resources Wales及DAERA/NIEA的许可要求。许可名称、附加牌照及程序按各地制度分别确定。[S12][S06]

商业拖车、物流或中转服务不因受品牌委托就成为ATF。接收与处理可以由不同节点完成,但必须明确车辆何时转为废物、交给谁、依据何种许可、何时进入授权处理,以及谁负责把记录回传。对未完成去污染的ELV,应按其实际危险废物属性及所在地规则处理,不能作为普通金属废料随意交付。[S12][S13]

销毁证明(Certificate of Destruction,CoD)由合资格ATF按规定签发。其重要作用是证明车辆已由授权体系接收用于报废处理,并衔接车辆登记管理;不是证明该车的所有材料已经完成最终再循环。CoD应与VIN、注册信息、签发设施、签发日期和最后持有人对应,不能由一般回收承包商自行制作同名文件替代。[S01,regs. 27–29、Schedule 3][S12]

报废车辆与证据流向: 最后持有人交付车辆及身份资料 → 网络接收/ATF确认VIN、状态及接收条件 → ATF按规定签发CoD并实施去污染和拆解 → 合法下游完成再使用、再循环、回收利用或处置 → 处理证据按年度回传生产者或承担义务的网络外ATF。

去污染涉及电池、液体、气体及潜在危险部件的受控处理,具体措施由车型信息、设施许可和专业作业程序确定。与动力电池有关的记录至少应把车辆VIN、电池识别信息、交接质量、接收者和处理去向关联起来;电池作为独立废物流转后的义务不能因整车已有CoD而被忽略。[S01,Schedule 5][S12;电池专项见第7章]

9.6.2 年度处理绩效及其下游证据

自2015年起,现行生产者责任规则要求相应年度的再使用与再循环比例至少85%,再使用与回收利用比例至少95%。生产者网络内的履责数据由生产者组织,网络外ATF依其适用义务自行组织。实际填报应采用主管机关公布的计算与申报格式。[S03,reg. 18][S04]

为解释核算关系,设年度计入核算的ELV总质量为W,再使用质量为U,再循环质量为C,另行计入回收利用而非再循环的质量为E,则:

年度再使用和再循环比例=(U+C)÷W×100%;年度再使用和回收利用比例=(U+C+E)÷W×100%。

年度演算——假设100辆ELV。 本例假设接收质量、下游结果和统计年度已经按申报方法对齐,无期初期末存货及跨年度分配差异。W=200,000 kg,U=20,000 kg,C=150,000 kg,E=20,000 kg,最终处置10,000 kg。两项结果分别为85.0%和95.0%。这组数字是示范,不代表任何品牌的真实处理绩效。

若20,000 kg实际为能量回收,却被记入C,则再循环比例会被错误提高到95%。若同一电池整包质量已经作为再循环输入计入,又把其回收金属产出再次相加,也会发生重复计数。库存、转运和实际处理跨年时,更不能简单把当年所有出库单相加。正确做法是保留质量平衡、处理分类、分配方法和下游证据,使计算能被复核。

仅有“车辆已运走”的物流单,或处理商承诺“达到95%”,不能单独证明年度实际绩效。生产者应在合同中取得所需数据、抽查权限、下游去向证明和纠错机制,对无法支持的结果保留差异并补证,实际处理数据与设计可回收率分别记录。

9.6.3 申报期限与记录

2005年原始法规中出现的4月1日年度期限已经被2010年修法调整。年度绩效及符合声明的期限为相关年度结束后的7月1日;例如2026年绩效对应2027年7月1日。应使用当期官方格式,由符合签署要求的责任人确认,不能引用原始2005年PDF而沿用旧日期。[S04,解释备忘录影响评估第13页;S12]

当年没有ELV进入责任网络时,不存在可用0÷0计算出的“100%回收率”。应保留无处理量的底稿,并按主管机关对当年度申报的要求提交零量或相应说明。新品牌的接收安排义务按适用制度履行,其成立条件与当前是否已有老旧车辆分别判断。

记录应至少关联接收台账、VIN与CoD、必要的质量证据、去污染与拆解数据、下游接收和处理证明、年度分配方法、计算表及签署/提交回执。不同记录的法定保存期由其所属法律决定;例如英格兰ATF指南明确要求V5C保存12个月,而ELV材料证据的四年要求不能被误当作所有废物记录的统一保存期。[S12][S01]

9.7 包装:产品要求与生产者责任分别履行

9.7.1 车辆及其运输、交付材料的包装认定

用于容纳、保护、搬运、交付或展示产品的物品可能属于包装。车辆运输保护膜、交付前移除的保护件、备件纸箱、填充材料、托盘和木箱,应按其具体功能判断。保持产品使用功能并作为产品组成部分长期使用的部件,不因外形像容器就必然成为包装;运输集装箱也不能简单当作每台汽车的包装重量。[S14,reg. 3][S15,regs. 7–11]

包装存在两条独立合规线。第一条要求包装设计与材料符合产品规则;第二条是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识别由谁登记、统计、申报、购买回收证明并承担有关费用。低于EPR门槛,不意味着包装本身可以不符合基本产品要求。[S14][S15]

9.7.2 GB包装产品规则

GB的Packaging (Essential Requirements) Regulations 2015要求,在满足安全、卫生和产品接受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包装重量与体积,并使包装适合再使用或规定的回收方式,同时减少有害物质造成的影响。它不是要求所有包装一律去掉保护层;制造商应能说明所选结构与必要保护之间的关系。[S14,reg. 4、Schedule 1]

包装或其组件中的铅、镉、汞和六价铬浓度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100 ppm,即100 mg/kg;法规另有特定材料和循环系统的条件性例外。这里是四项相加,不能照搬ELV中各项均质材料0.1%/0.01%的判断。GB相关技术证明至少保留四年,主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按reg. 6规定的28日期限处理。[S14,regs. 5–6]

包装浓度演算,假设案例。 某包装组件检测结果为铅40、镉10、汞5、六价铬20 mg/kg,合计75 mg/kg,数值上未超过100 mg/kg;若更换印刷材料后铅升至90 mg/kg,其余不变,合计变为125 mg/kg。在没有适用例外的假设下,即使每一项都低于100 mg/kg,该组件仍不符合合计限值。

一个能够支持GB包装判断的档案,应包含包装用途与层级、材料和质量、图纸或规格、必要保护的理由、回收方式、金属限制证据及变更记录。通常不因包装EPR登记而要求在普通纸箱上加贴CE或UKCA标志;有关特殊包装的其他规则仍应按其用途判断,例如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不能仅凭本节结论放行。

9.7.3 NI自2026年8月12日起的PPWR接口

NI对Regulation (EU) 2025/40,即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PPWR),实行与《温莎框架》相衔接的部分、分阶段适用。DAERA明确,不能把整部PPWR的所有制度直接套用NI;欧盟的相关EPR、押金返还体系、回收目标以及再使用/再灌装目标等部分并非全部在NI适用。英国包装EPR的责任判断仍应单独完成。[S24]

按DAERA于2026年8月发布的FAQ,自2026年8月12日起,NI包装的符合性声明涉及Art. 5(4)金属限值,以及在对象符合时的Art. 5(5)食品接触包装PFAS限制、Art. 11(1)可重复使用包装要求。汽车零件纸箱不是食品接触包装,不能仅因PPWR存在PFAS条款,就把该食品用途条款附加到所有汽车包装。[S25,问题9–12]

制造商应按包装项目或类型准备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DoC),并以Art. 39及Annexes VII、VIII要求的技术文件支持;单次使用和重复使用包装的相关技术文件保存期分别为五年、十年。材料、设计、制造或适用规则改变时,应更新受影响的资料。产品已在相关要求适用前进入分销商库存的,应根据可证明的投放市场事实判断过渡,不能只用船舶开航日代替。[S25,问题5–6、11–14]

对同时供应GB和NI的企业,实际做法应是共用可靠的包装基础数据,但分别输出GB基本要求证据和NI所需的声明及技术文件;不能以英国EPR登记号替代NI产品符合性声明。PPWR后来阶段的可回收性、标签及其他要求,应逐项按其具体适用日期展开,不以2026年8月12日概括全部义务。[S24][S25]

9.7.4 包装责任角色与企业规模门槛

英国包装EPR中的品牌所有者、包装/灌装者、进口者、首个英国所有者、分销者、线上市场和有关服务提供者有不同定义。境外品牌、英国集团公司和进口链之间的优先归属需要逐项判断。谁支付海运费、谁委托报关,并不能单独决定全部包装责任。[S15,regs. 15–22]

表9-4 汽车业务中的包装责任判断

业务情形 应查明的关键事实 应形成的记录
英国公司进口中国品牌整车和随车包装 品牌归属、是否有相关英国集团成员、进口和首次英国供应关系 按法定角色认定承担包装义务的实体;防止同一包装重复归属
经销商拆除保护膜后交付车辆 谁供应该包装、包装是否确实留在商业场所、谁负责废物处理 不能因经销商负责扔掉就自动免除上游EPR责任;保留非家庭分类证据
英国仓库为备件重新装箱 原包装与新增包装分别由谁供应,是否形成新的包装活动 原进口包装和英国新增包装分别建账,避免漏记或重记
充电设备纸箱直接送至消费者住宅 是否随产品进入家庭,安装商是否按可验证安排带走包装 按实际去向判断家庭/非家庭,而不是只看第一张B2B发票
循环托盘由专业租赁系统提供 所有权、首次投放、回收和重复使用安排、法定服务提供者身份 区分首次供应与重复周转,保留周转体系和责任合同

表中判断依据为SI 2024/1332及官方角色、数据和家庭包装指南;具体结果必须由实际交易事实支持。[S15][S16][S20][S21]

9.7.5 25吨、50吨与营业额是组合门槛

对不涉及特殊集团或重组规则的一般主体,应使用法规规定的营业额及包装供应量口径。基本门槛是营业额超过100万英镑且包装超过25吨;大型生产者需要同时满足营业额超过200万英镑和包装超过50吨。满足基本门槛但不满足大型条件的,按小型生产者判断。包装吨位与营业额共同用于责任类别判断,车辆吨位另按其统计口径记录。[S15,regs. 23–24][S17]

上述门槛采用严格超过的条件。同时,reg. 24对用于门槛判断的重量有取最近整吨等具体计算规定,处于边界附近的企业应按原始公斤数据完成法定计算,而不是随意向上取整。集团内相关成员可能需要合并判断;通过把进口、仓储和销售拆成数家公司,并不能当然降低责任类别。[S15,reg. 24、Schedule 9]

对于2026年数据义务,官方指南使用2025日历年的相关包装量,以及按2026年4月7日前可获得账目等规则确定的营业额资料。数据发生年、登记年、回收履约年及处置费核算年不能混成同一个“2026”。新设企业、收购、分拆和集团变化应按相应规则重建判断,不应简单把未来销售预测当作已经发生的上一年数据。[S16]

小型生产者仍有登记、记录和年度数据义务,但不因此承担大型生产者同样的PRN/PERN及家庭包装处置费义务。大型生产者的数据、回收证明和费用则应分项管理,而非缴纳一次“包装注册费”后全部结束。[S17][S18][S22]

9.7.6 包装清单、重量数据与申报依据

基础记录应至少包含包装项目、供应角色、材料、单件质量、数量、一级/二级/三级或发运包装类型、家庭/非家庭分类、首次使用或重复使用、适用的国家数据以及可回收性评估信息。使用估算时,应保留抽样、计算和更新方法,使监管者能够复算。[S15,regs. 34–39、Schedule 4][S20]

一级包装或发往消费者的发运包装不能仅凭“我们卖给经销商”认定为非家庭包装。若车辆保护膜确实由经销商在商业场所拆除并通过商业废物渠道处理,应有合同、操作记录及适当验证支持;若附件纸箱最终进入消费者家庭,其上游交易曾是B2B并不改变该事实。[S21]

可重复使用包装的认定涉及相应设计用途及循环使用条件。企业应证明存在实际重复使用的设计和体系,并区分首次供应与后续周转。不得把同一循环托盘的每次回程都当作全新包装投放量,也不得将最终丢弃的一次性木箱只因“理论上还能用”排除在统计外。[S20]

RAM是Recyclability Assessment Methodology,即包装可回收性评估方法,用于有关包装类别的评估和费用调节等目的。2026年数据应按当年适用的方法处理;已经发布的RAM 2027不能因为发布时间在2026年,就提前替代2026年RAM v1.1。包装材料或结构变更,应回到相应年度方法检查其分类变化。[S23]

9.7.7 登记、数据提交、回收证明与处置费的履责关系

大型生产者可以直接登记,也可以按规则加入合规计划。Report Packaging Data(RPD)账户由有权人员授权和提交;创建账户、上传CSV、提交数据和完成生产者登记并非同一状态。应分别保存系统提交结果、登记确认、费用记录和更正记录。合规计划的服务范围也应明示,不能推定其已经代为支付PackUK处置费。[S18]

表9-5 与2026业务直接相关的包装行政节点

事项 对应期限或期间 控制要点
大型生产者2026上半年数据 2026年10月1日前提交 对应1月1日至6月30日;不是全年数据
大型生产者2027年度登记 2026年10月1日前办理,适用该登记要求的主体 与上半年数据同一天,并不代表完成一个动作即可
大型生产者2026下半年数据 2027年4月1日前提交 对应7月1日至12月31日
小型生产者2026全年数据 2027年4月1日前提交 按年度记录和提交
2026回收义务证据 按2026义务取得并在2027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证据要求 与2026数据申报及费用账单分开管理
数据及计算底稿 按法规至少保存七年 保存重量方法、主体、分类依据及最终CSV

依据:当前官方注册、数据期限和回收义务指南,以及SI 2024/1332 reg. 34。[S18][S19][S22][S15]

Packaging Recovery Note(PRN)和Packaging Export Recovery Note(PERN)是由获认可再处理者或出口者出具的包装废物回收证明。它们用于证明义务量获得相应回收支持,不等于每张证明都追踪到本品牌原先投放的那个纸箱。纸类证明也不能任意抵扣塑料义务;材料类别、证据年度、数量和系统接受状态都必须对应。[S22]

2026年官方材料回收比例中,纸/纸板为77%,塑料为57%,木材为46%;其他材料有各自比例。示意计算为“相应材料的法定义务基数×当年材料比例”,实际还应执行法定调整和取整。若某项目的相应基数分别为纸40吨、塑料20吨和木材20吨,未取整的计算结果分别是30.8、11.4和9.2吨,不能把总80吨统一乘以车辆ELV的85%。[S22;S15 Schedule 5]

费用至少应区分行政登记、合规计划服务、PRN/PERN成本,以及适用的家庭或公共垃圾桶包装处置费用等。用于预算的结构可以写为:登记及服务成本+各材料义务量×相应证明实际价格+各适用包装量×对应年度及分类的处置费率,再加适用的其他法定项目。PRN价格和商业服务费不是固定法定单价。

2025年公布的基础处置费与2026/27年及后续费年的适用费率分别确定。实际预算应绑定所处费年、PackUK当期通知、材料和RAM分类,并保留账单与计算的核对结果。即使全部包装被证实为非家庭包装,也不能据此推导出大型生产者不再需要登记、数据或相应回收证明。[S22]

9.8 独立充电设备、无线附件与其他附属产品

9.8.1 随车独立产品的批准与市场责任

是否单独收费不是产品独立性的唯一标准。随车赠送的家用充电设备、独立销售的无线行车记录仪或售后电源装置,可能在整车之外独立投放市场;它们的电气、无线电、材料及废弃物责任需要按自身功能判断。相反,专为一项获排除的交通工具设计、只能作为其组成部分运行的电子控制器,可能满足特定制度的范围排除,不能一律要求其再做通用电子产品登记。[S26][S27][S29]

附属产品的义务范围取决于其独立产品或车辆专用部件属性,以及电源、无线通信、联网和预期用途等特征;各项法律的适用与排除条件,进一步确定技术文件、声明、标志、登记及后续义务。

表9-6 常见附属产品的范围判断

产品情形 主要判断 文件或责任结果
GB家庭/工作场所私人智能充电设备 独立产品;智能充电点规则及实际适用的电气、无线电、材料和废弃物规则 智能充电符合声明与技术文件;各产品法规的合格评定;适用时EEE生产者登记
随车普通非智能充电线缆 不因叫“充电线”就自动进入智能充电点规则;仍需按实际电气结构和产品范围判断 形成针对该线缆的范围和安全证据,不能直接套用智能设备证书包
独立Wi-Fi/蓝牙行车记录仪或诊断附件 无线设备与独立EEE;符合联网消费品定义时另审PSTI 无线电技术文件/声明、适用的RoHS/WEEE及产品安全文件;必要时PSTI声明
只能作为特定车辆组成部分工作的专用ECU 按WEEE/RoHS各自排除条件判断;可能仍涉及车辆EMC等要求 保留排除论证及车辆批准证据,不按“电子件”三个字一律增加CE/UKCA或WEEE
不带电的机械附件 不因是附件就适用电气或无线规则 按实际用途判断产品安全、安装和车辆技术影响;不能机械要求CE/UKCA

依据:有关充电点、无线电、RoHS、WEEE和PSTI官方资料。表中是有条件的范围判断,不是对未提供规格的实际产品签发合规结论。[S26–S30][S32]

9.8.2 GB私人智能充电点的独立义务

Electric Vehicles (Smart Charge Points) Regulations 2021针对GB销售的有关私人家庭和工作场所充电点及智能线缆,主要要求自2022年6月30日起适用,附表中的安全要求自2022年12月30日起适用。该制度不直接适用NI,也排除其定义下的公共、快速充电点及非智能线缆等情形。“销售”的范围包括特定租赁、借用、赠送和更换情形,因此随车赠送不能当然免除义务。[S26]

要求包括智能通信及控制、需求侧响应、相关互操作、失去网络连接时维持充电能力、计量/信息功能、可由用户调整的默认非高峰充电安排、随机延迟及安全要求。产品资料应把每项要求对应到设备及软件版本、设计功能、验证结果、用户说明和更新控制,相关声明由具体功能和版本证据支持。[S26]

交付需有符合声明和技术文件,并按规例保存销售记录。企业应记录型号、软硬件版本、声明版本、销售或供应日期及可追溯信息,并把设备配置改变纳入文件更新。具体参数、试验和保留义务应使用对应法规及官方模板;“有CE标志”不能替代这套英国智能充电点专门证据。[S26]

如果设备用于公众充电服务,还要重新判断Public Charge Point Regulations 2023等运营规则。运营者的价格、支付、信息与可靠性义务,不等于设备制造商通过一项型式试验就已经全部履行;公共站运营许可、建设要求与私人设备产品符合性分别评价。[S31]

9.8.3 无线产品的合格评定和标志

独立无线产品在GB按Radio Equipment Regulations 2017等适用规则进行合格评定。制造商应识别实际适用要求、选择允许的程序、建立技术文件和声明,并履行标识及供应链义务。某项部件无线模块已经有测试结果,并不意味着最终设备的天线、供电、外壳和集成状态自动被完整覆盖。[S27]

在该制度覆盖范围内,GB已持续认可符合相应欧盟要求的CE路径,UKCA也是可选路径之一。附件的标志要求依产品类别、适用制度及GB或NI市场条件确定。NI通常使用CE;在需要第三方合格评定且使用英国机构的相应情形下使用CE加UKNI,UKCA单独使用不能替代NI所需标志。标志选择必须与实际采用的法规和程序对应。[S27]

UN R10涉及车辆电磁兼容的证据,车辆R155涉及网络安全的证据,与独立产品无线电、RoHS、WEEE等判断分别成立。供应商提供某一张证书时,应先确认其证明对象和范围,据此确定其对电气、无线及其他相关要求的支持范围。

9.8.4 RoHS、WEEE与联网消费品安全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RoHS)限制适用EEE中的有害物质;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制度则处理EEE生产者、登记、标志、信息和废弃物责任。两者的适用范围和排除条件须分别判断。交通工具被某制度排除,不意味着独立壁挂充电设备、独立摄像设备或通用电源附件也被一并排除。[S28][S29]

进入WEEE范围的生产者需要年度登记。符合小型生产者条件且年度投放EEE少于5吨的,可以直接向环境监管机关登记;已按小型方式登记但年内达到5吨或以上的,应通知监管机关并在28日内加入相应合规计划。首次投放后的28日以及后续年度的登记期限,应与进口计划和累计重量台账关联。[S30]

相关持续要求包括生产者识别、划叉垃圾桶等适用标志、按类别的投放量记录,以及新设备进入市场后一年内的再使用和环境无害处理信息。相关数量记录至少保存四年。此处统计的是适用EEE的质量,不是把整车质量计入5吨门槛;直接向家庭用户销售还可能同时触发分销者的回收责任。[S30]

独立联网消费产品另应判断PSTI Act 2022及SI 2023/1007。定义、连接能力、消费者供应和排除条件满足后,最低安全要求涉及密码、漏洞报告渠道及最低安全更新支持期限的信息,并需要相应符合声明。它不是对所有蓝牙设备自动加一张通用“网络安全证书”;落入其他专门安全制度的产品,应先核对是否存在法定排除,避免重复或漏项。[S32]

对NI销售的独立无线产品,还应完成其适用欧盟无线电及产品安全规则的具体版本评估。没有产品频段、供电、联网功能和预期用户资料时,不能给出一份能够覆盖所有附件的最终测试和声明清单。该项产品级评估应作为采购定点前的输入,不应在整车交付时才追补。

9.9 首次进入GB品牌的完整实施案例

以下为假设案例,不对应真实客户,也不代表主管机关已经批准任何申请。中国制造商A准备在GB销售常规M1 BEV,采用非小批量的GB批准路径。英国专业进口公司B承担相关车辆投放,预计首年销售5,000辆;单一代表配置的3R质量为2,000 kg。B此前已经经营其他包装商品,其用于本例门槛判断的有效营业额为1,000万英镑、2025年相关包装供应量80吨。车辆另赠送由B投放市场的独立家用智能充电设备。

9.9.1 四类供货对象及责任划分

A和B分别为相关供货对象建立责任与证据记录。应分别建立车辆设计/材料、英国ELV生产者与回收网络、包装、独立充电设备四个责任单元。动力电池的独立生产者责任另与第7章衔接。B的ELV生产者身份来自专业进口和责任声明;充电设备的EEE及包装角色仍需按各自法律确认,不能因为B已登记车辆ELV就省略。[S03][S15][S26][S30]

9.9.2 设计证据与可回收性计算结论

A使用9.3节的假设材料数据,计算得到Rcyc=86.0%、Rcov=95.5%。只有在质量、处理路径、材料例外和代表配置得到证据支持,且预评估与批准条件满足后,这组数值才可进入批准材料。缺少的供应商材料数据不能以“整车目标已经超过85%”关闭;更换电池、内饰或供应商后,仍应复算受影响内容。[S07–S10]

B应取得覆盖GB版本的证据索引,并说明A已有证据对GB版本的覆盖关系。索引需能回到批准对象、制造商预评估有效期、材料基线和车型版本。A向ATF提供的拆解资料,也必须覆盖该GB车辆实际采用的配置。

9.9.3 回收安排的执行能力与核验证据

B在销售启动前完成主体确认和网络方案,提交登记与网络批准资料,并把尚未获得的机关反馈列为项目状态,不假定“申请已发出=已批准”。法规允许的六个月期限仍按首次投放事实计算;本例采用销售前准备,是为了避免第一辆事故报废车出现时没有接收渠道。[S03,regs. 7、10–13]

网络合同应覆盖实际销售区域,并明确符合条件车辆的免费接收、必要部件缺失的处理规则、负残值费用、合法ATF、CoD、动力电池接口、数据频率和下游证明。接收网络上线的内部验收可以选择一个模拟用户请求,验证能否找到入口、确认车型、预约交付并取得正确说明;不需要以真实报废一辆新车作为验收手段。

当年假设没有ELV进入B的责任网络,B应保持网络和拆解信息可用,并保存零量依据。不得以5,000辆新车的设计比例乘以总质量,宣称完成了当年的实际回收。后续某年发生本章9.6节的100辆、200,000 kg处理情形时,才按相应年度和真实证据计算85%与95%,并履行7月1日申报节点。

9.9.4 包装家庭属性与实际去向的认定

本例B的有效基年数据为80吨包装、营业额1,000万英镑,超过大型生产者组合门槛。在假设的当期80吨包装中,65吨在仓库或经销商商业场所移除并有完整非家庭证据;15吨为随独立设备及备件进入消费者家庭的包装。B应分别记录和申报,不能因汽车主要通过经销商出售,就把80吨全部归为非家庭。[S15–S17][S21]

这里的65/15吨是去向分类,不是材料分类。B还需要把纸、塑料、木材等拆开,并按法定基年与当期制度计算回收义务、RAM及适用费用。如果非家庭证据只能覆盖其中50吨,则剩余15吨不能仅凭管理人员口头判断继续排除家庭分类;应补足证据或按适用默认分类处理。[S20–S22]

同一家公司首次进入汽车业务,并不等于第一次成为包装生产者。B原有包装业务的基年数据,是本例登记义务判定的组成部分,与汽车品牌进入市场的年份分别记录。

9.9.5 赠送充电设备的独立放行条件

B应确认所赠产品是否落入GB私人智能充电点范围、实际无线配置、技术文件和声明是否覆盖该版本,以及EEE生产者由谁登记。免费赠送不消除相应产品供应义务,A的整车批准也不替代充电设备的专门证据。[S26–S30]

项目放行应能够展示四组独立结果:车型与材料证据已经完成相应批准审查;ELV责任与回收安排具有可执行的记录;包装主体、数据和日程已经建立;充电设备具备其自身所需的文件和登记。各组证据分别对应其适用要求,并共同支持本例放行。该结果属于本案例设定条件下的内部验收设计。

9.10 GB、NI与2026—2030年的变化管理

本章基准日下,GB与NI最需要分开维护的是法律引用、包装产品文件和未来欧盟制度替换的衔接。共用一个车辆平台或同一包装供应商,可以减少基础数据重复,但不会使两地法律版本、责任主体和申报程序自动一致。[S07–S09][S24–S25]

表9-7 现行差异与未来事件的适用边界

事项 已确认状态 对项目的直接含义
GB 3R批准 Schedule A1与VCA项目59衔接UN R133.00;旧申请格式的特定过渡截止2026-07-31 新申请使用当前法定信息要求,并单列四类材料证据
NI包装PPWR 相关部分自2026-08-12起分阶段适用,不是全条例同日适用 建立适用的DoC与技术文件;英国包装EPR另外履行
2027 RAM 2026年已公布,适用于对应的2027数据规则 2026与2027评估版本分开,提前审查包装结构和数据字段
欧盟新ELV条例 欧委会确认2026-08-13生效、2028-09-01开始适用,现有ELV及3R指令在此之前继续作为相关基线 依据已生效文本跟踪欧盟制度;GB采纳状态单独核定
欧盟新ELV与NI 最终条例的NI适用条款、排除和逐项过渡需与正式文本完成对应 不能将欧盟全部生产者、处理或设计要求直接复制为NI义务
智能充电设备制度整合 已有SSES/能源智能设备咨询涉及现行充电点规则的整合或替代 咨询标题或拟议法规年份不能代替正式制定及适用日;产品切换以最终规则为触发

来源:GB法律与VCA、DAERA、英国RAM文件、欧委会ELV状态页及SSES咨询。[S07–S08][S23–S25][S33–S36]

欧委会已将新ELV法规作为正式制度事件列示,链接的法规为Regulation (EU) 2026/1738。但本轮未取得可供逐条复核的最终公报全文,因而本章只确认上述欧盟状态和一般日期,不给出尚未核定的NI最终条款编号,也不把欧盟未来要求列为GB已确定的上市义务。旧法的现行实施判断与新法的未来替代条件应分别保存。[S33][S34]

对2026—2030产品规划,工程团队可以先保持材料、拆解、零件身份和包装数据具备可更新性,但具体新增目标、证据形式、车型类别及适用日期仍须由最终法律逐项触发。已经掌握的日期可用于安排研究和平台评审;尚未核定的适用边界不宜作为合同中的无条件合规保证。

9.11 责任与证据的交付边界

本章制度最终应落实到“谁保留哪份证据”。批准文件由制造商及批准责任链控制,进口者应能取得与其投放车辆对应的有效证据;ELV生产者控制登记、网络批准、履约和年度报告;ATF控制接收、CoD和实际处理;包装责任人控制包装分类、数量、声明和费用;独立产品的制造商、进口者和相应生产者各自控制产品与废弃物责任文件。

表9-8 核心档案及其用途

档案 核心持有人及内容 证据边界与相关独立义务
材料及例外档案 制造商/相关投放主体:材料、浓度、例外条目、版本、标识及四年最低证据要求 不能以一份无具体范围的“ELV声明”替代基础材料数据
3R批准档案 制造商:预评估、代表配置、质量、计算、处理策略、批准及变更 不能替代英国生产者登记或年度实际绩效
回收网络档案 ELV生产者:责任声明、登记、批准、许可清单、合同、用户入口及变更 回收商商业合同不能替代主管机关批准
实际处理档案 ATF及履责生产者:VIN、CoD、质量、下游处理、年度计算及回执 CoD不能证明95%材料已经最终回收利用
包装产品档案 包装产品责任链:GB基本要求证据;NI适用DoC及技术文件 EPR登记号不能替代包装产品符合性
包装EPR档案 包装生产者:角色、基年判断、重量、家庭属性、RAM、登记、申报、回收证明和费用 商业废物清运发票不能替代全部EPR履约
独立附件档案 制造商/进口者/EEE生产者:适用性、技术文件、声明、标志、登记和持续支持 整车批准不能覆盖所有独立附件

依据及最低期限分别见本章各专题;表中的组合档案是实施组织方式,不是增加一套统一法定“环保认证”。

本章主要法规与官方来源

来源检索基准为2026年9月18日。法律原始文本与后续修订合并使用;官方指南用于说明执行。S34仅是已识别的正式法律入口,其全文核验限制在9.10节明确。

[S01] The End-of-Life Vehicles Regulations 2003, SI 2003/2635

法规原始文本;重点 regs. 2–8、14–20、27–29;Schedules 2、3、5。须结合修法使用。

[S02] The End-of-Life Vehicle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0, SI 2010/1094

reg. 2:材料例外引用、资料提供和执法条款的修订。

[S03] The End-of-Life Vehicles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Regulations 2005, SI 2005/263

regs. 5、7、9–15、18–19;Schedules 1、3、4。年度期限须结合 S04。

[S04] SI 2010/1095 官方解释备忘录:ELV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amendments

解释备忘录及影响评估第13页:reg. 2(4)、(6)将年度绩效及符合声明期限由4月1日改为7月1日。

[S05] GOV.UK — Regulations: end-of-life vehicles (ELVs)

生产者登记、回收网络、Defra/OPSS分工;网页更新2021-01-01,旧版细节不能优先于法律。

[S06] DAERA — End of life vehicles: finance

北爱尔兰车辆生产者登记、回收安排与绩效义务。

[S07] SI 2022/1273 — Type-Approval Amendment and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regs. 13(6)、17:在 SI 2020/818 中建立 reg. 6A及Schedule A1;Schedule A1 paras. 1–6。

[S08] VCA — GB type-approval technical guidance

项目59:Reusability, recyclability and recoverability;UN R133.00及重金属材料证据。

[S09] Directive 2005/64/EC — 3R type approval, consolidated 2009-02-03

Arts. 2–7;Annexes I、II、IV、V;85%/95%、ISO 22628:2002、预评估及再使用限制。

[S10] Directive 2000/53/EC — consolidated 2020-03-06

Art. 4(2)及Annex II:均质材料浓度、铜合金第3项例外;GB批准引用基线应与S07对应。

[S11] Commission Decision 2003/138/EC — component and material coding standards

Annex:塑料超过100g;弹性体超过200g,轮胎除外;相应ISO标识标准。

[S12] Environment Agency — ELVs: guidance for waste sites

英格兰ATF许可、去污染、CoD、V5C与网络外年度申报;不能直接替代其他地区许可规则。

[S13] Environment Agency — When a motor vehicle is waste

英格兰废物属性判断;丢弃、意图丢弃或依法必须丢弃与车辆状态的关系。

[S14] The Packaging (Essential Requirements) Regulations 2015, SI 2015/1640

regs. 3–6;Schedule 1:包装定义、基本要求、四项金属合计100ppm、四年证据留存。地域用语须结合退出欧盟后的适用安排。

[S15] The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bligations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s 2024, SI 2024/1332

regs. 7–11、15–26、34–41及Part 5;Schedules 4、5、9:主体、门槛、数据、绩效、费用与集团。

[S16] GOV.UK — Check if you must comply with EPR for packaging

2026年适用性、数据基年、集团规则;更新2026-08-19。门槛边界同时参照S15、S17。

[S17] GOV.UK — EPR for packaging: what you must do as a small producer

小型生产者组合条件、登记、年度数据、不承担大型生产者的回收证明和处置费义务。

[S18] GOV.UK — How to register for EPR for packaging as a large producer

2027登记截止2026-10-01;RPD、approved person、申报与注册不同;更新2026-08-19。

[S19] GOV.UK — Packaging data: reporting periods and submission deadlines

2026上半年、下半年及小型生产者全年数据截止;更新2026-08-19。

[S20] GOV.UK — Check what to report for EPR for packaging as a large producer

角色、材料、重量、包装层级、家庭/非家庭、重复使用、国家和RAM等字段。

[S21] GOV.UK — How to assess household and non-household packaging

非家庭分类的使用场景与证据;向企业销售不当然等于非家庭包装。

[S22] GOV.UK — EPR packaging: recycling obligations and waste disposal fees

2026材料回收比例、PRN/PERN、次年1月31日证据截止、家庭包装处置费;历史2025费率不得当2026费率。

[S23] GOV.UK — Recyclability Assessment Methodology (RAM) 2027

2027数据使用的RAM与2026 RAM v1.1分开;发布2026-07-01、更新2026-08-20。

[S24] DAERA —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NI对PPWR的分阶段适用及不适用的EPR/DRS、再使用目标等部分。

[S25] DAERA — PPWR FAQs, Version 2, August 2026

问题5–6、9–14:库存、2026适用条款、Art. 39声明、Annexes VII/VIII技术文件、5/10年留存。

[S26] GOV.UK — Regulations: electric vehicle smart charge points

GB私人充电设备与智能线缆、范围例外、技术和资料要求;SI 2021/1467。

[S27] GOV.UK — Radio Equipment Regulations 2017: Great Britain

技术文件、声明、经济经营者和合格评定;GB的CE持续认可与UKCA路径。

[S28] GOV.UK — RoHS compliance and guidance

EEE有害物质限制、范围及排除、供应链证据;不得把ELV/RoHS视作同一制度。

[S29] GOV.UK — EEE covered by the WEEE Regulations

交通工具与专门构成其一部分的设备排除;独立设备分类及固定安装边界。

[S30] GOV.UK —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producer responsibilities

年度登记、首次28日、5吨边界、PCS、标志、四年记录与新设备处理资料。

[S31] GOV.UK — Public Charge Point Regulations 2023: guidance

公共充电运营者的付款、价格、信息和可靠性义务;与私人设备销售规则分开。

[S32] GOV.UK — Product Security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frastructure product security regime

PSTI Act 2022 Part 1及SI 2023/1007;独立联网消费产品的定义、密码、漏洞报告、支持期限和声明。旧汽车豁免说明不作为现行结论。

[S33] European Commission — End-of-Life Vehicles

新ELV条例的官方状态:2026-08-13生效、2028-09-01开始适用;本章仅据此确认欧盟制度事件,不据此确定NI逐条义务。

[S34] Regulation (EU) 2026/1738 — Official Journal entry

由欧委会S33链接识别;本轮最终公报全文获取受限,不用于声称已核定NI条款编号和全部过渡。

[S35] DAERA — End of life vehicles

NI现行ELV制度与英国未来改革的行政背景;非最终新法替代文本。

[S36] GOV.UK — SSES: first phase energy smart appliances regulations consultation

提出整合/替代EV智能充电点规则;本章将其列为制度变更事项,现行义务仍依据有效法规。